货币问题的论著颇丰[1],凡注意到此问题的人,除抱有成见的人士之外,都了解其真正原理。因此,我只简要探讨支配货币量及货币价值的一般法则。
和所有其他商品一样,金银价值的大小只根据其生产和将其运送到市场上的必要劳动量的多少。黄金价格比白银价格高十五倍,原因不是对黄金的需求大,也不是白银的供给量比黄金多十五倍,而仅仅是因为获得一定量的黄金所必需的劳动量是白银的十五倍。
一国所能投入的货币量必须取决于货币的价值。如果商品流通中只使用黄金,那么所需的黄金量仅为同一情况下所需白银量的十五分之一。
流通货币决不能多到泛滥的地步。因为如果它贬值,其数量会相应增加;如果升值,其数量就会相应减少。[2]
在国家铸造货币而且不征铸币税时,货币的价值与任何一块重量相同、成色相同的同类金属的价值是等价的。如果国家征收铸币税,铸币价值一般会超过未铸成货币的金属,其超出部分相当于全部铸币税,因为得到货币需要更多的劳动。也就是说,需要较多劳动量的产品的价值。
当只有国家能够铸币的时候,这种铸币税的收取便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通过限制铸币数量,它的价值就能被提高到任何可以想象的程度。
纸币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才用于流通的。可以把纸币的全部费用看做是铸币税。纸币尽管没有内在价值,但是采用限制其数量的手段,它的交换价值就会等于面值相等的铸币或铸币中生金的价值。根据同一原理,也就是说,采用限制其数量的手段降低成色的铸币,如果重量和成色合法,就会以其面值数量进行流通,而不会以实际含有的金属量的价值流通。因此,在英国铸币史中,我们发现货币的贬值并不根据其降低成色的程度,其原因是货币数量的增加从不与其内在[3]价值的减少成比例(我对金币的观点同样适用于银币,没有必要每次两种同时指出)。
发行纸币时,最为重要的莫过于要铭记限制数量原则所产生的效果。五十年后,很少有人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银行董事们和经理们在议会和议会委员会里庄重地主张英格兰银行发行的纸币不受纸币持有人兑现正币或生金银能力的约束,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对商品、生金银或外汇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4]
建立银行以后,国家失去了铸币或发行货币的独占权。纸币和硬币对增加货币量同样有效。所以如果一国要降低货币成色并限制其数量,它便无法支付其货币价值,因为银行有增加总流通量的同等权力。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出纸币没有必要以兑现正币的形式来保障其价值。唯一有必要的就是根据公布的作为其本位的金属的价值来决定纸币的数量。如果本位货币是具有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黄金,那么黄色价值每有跌落纸币数量就会增多,同样道理,商品价格每有上涨纸币数量也跟着增加。
斯密博士说:“由于发行过多的纸币,其超出部分不断地返回以兑换金银,英格兰银行一连多年被迫每年铸币80万英镑至100万英镑,或者说平均铸币85万英镑。由于几年前该行金币的磨损和减值状况,英格兰银行为这一大量的铸币经常被迫以每盎司4英镑的高价购买生金块,铸成货币时价格只为每盎司3英镑17先令10.5便士,这样大量铸币所遭受的损失在2.5%和3%之间。因此,虽然银行无需支付铸币税,由政府承担铸币税,但政府的慷慨并没有完全免去英格兰银行的支出。”[5]
根据上述原则,我看最为清楚的是如果不重新发行已回收的纸币,当人们不再向银行要求兑现的时候,全部货币,包括成色降低的金币和新金币,都会升值。
但坎南先生却持不同看法。他说:“英格兰银行这时所需支付的大量开支,不像斯密博士所想象的那样是由于纸币的不慎重发行所引起的,而是由货币成色减少的状况和引发的生金块涨价而引起的。应该指出,英格兰银行获得基尼金币的唯一办法就是把生金块送到铸币厂去铸币以兑换返回的纸币。[6]当货币普遍重量不足、生金块价格相应上涨时,用纸币从银行兑换分量重的基尼金币,将基尼金币熔成金块出售赚取更多的纸币,再把纸币送到银行换取新的更多的基尼金币,再次进行熔化和出售,这样做是有利可图的。货币重量不足时,英格兰银行必定遭受这种货币流失,因为不断地用纸币兑换硬通货很容易并且肯定赚钱。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英格兰银行由于硬通货流失遭受多大的困难和损失,却从未有人想过有必要取消其兑现纸币的这种义务。”[7]
坎南先生显然认为全部货币的价值必然降到成色减少的铸币价值水平上,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如果货币量减少,所有余额部分的价值可以提高到与最好的铸币价值相等的程度。
斯密博士在讨论殖民地的货币时,好像忘记了他自己论述的原理。他没有把纸币贬值归因于其数量过多,反而他却问,假设殖民地的安全相当不错,15年后支付的100英镑的价值是否与当下立即须立时支付的100英镑的价值相等呢?[8]只要纸币数量不是过多的话,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然而,经验证明,国家和银行一旦拥有发行纸币这一不受限制的权力,便都会滥用这种权力。因此,所有国家都应把纸币的发行置于某种监督和控制之下。达到这个目的的最适当的办法莫过于让纸币的发行人有义务以金币或生金块的形式兑付他们所发行的纸币。
(从本段至第293页括号完为止,是从本书作者1816年出版的《关于一种经济而稳定的货币的建议》一书[9]中摘录出来的。)“除本位货币自身价值的变动外,要保证公众免受货币价值其他变动的影响,并同时用一种费用最少的媒介进行流通,那就是要达到货币所能达到的最为完好的状态。如果规定英格兰银行兑换纸币时以铸币厂的标准及价格支付未铸的金银而不支付基尼金币,那么我们就会获得所有这些利益。采用这种办法,纸币价值只要跌落低于生金银的价值,其数量一定会随之减少。英格兰银行要防止纸币价值高于生金银的价值,就应有义务以每盎司3英镑17先令的价格用纸币兑换本位黄金。为不给银行增添太多麻烦,以3英镑17先令10.5便士的铸币厂价格兑换纸币的黄金量,或以3英镑17先令的价格出售给银行的黄金量,均不应少于20盎司。换言之,英格兰银行应该有义务收购以每盎司3英镑17先令的价格,(此处所提的3英镑17先令的价格当然是一种任意价格。定价略高些或略低些可能都会有很好的理由。我定价为3英镑17先令,仅希望说明其原理。确定的黄金价格目的是使出售黄金的人把黄金出售给银行以获得利益,而不是把黄金拿到铸币厂去铸币。20盎司这一特殊数量也是为了说明这一原理。把它说成是10盎司或30盎司也有很好的理由。)出售给他们的超过20盎司的黄金,并以3英镑17先令10.5便士的价格出售给所需之人。银行有支配其纸币量的权力,所以这种支配权不会给它带来什么弊端。
“同时,应该给予每种生金银的输出和输入最大的自由。如果英格兰银行以我经常提倡的标准,即用本位生金银的价格来调节贷款和纸币发行,而不管流通中的绝对纸币数量是多少,那么这些以生金银形式进行的交易数量会是极少。
“如果强制银行以铸币厂的价格和标准用未经铸造的生金块兑换纸币,那么我所看到的目标多半可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没有必要购买以固定价格提供给它们的生金银,特别当铸币厂继续向公众放开供应铸造货币时更是如此。因为这种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生金银价值变动而产生的货币价值变动超过银行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小差额,这样人们就可以得到一直以来非常渴望得到的均衡单一价值了。
“如果英格兰银行任意限制其纸币量,纸币的价值就会上涨,黄金似乎会跌到我所建议的银行应该收购的限价以下。在这种情况下,黄金可能被送往铸币厂,从那里铸成的货币进入流通后所产生的结果是货币价值下降并重新又与本位货币相一致。但这种做法不像提出的办法那样安全、经济和快捷。对此银行不会有异议,因为将纸币用于流通比让他人将铸币用于流通对银行更为有利。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如此调节货币会使银行不再陷入任何困境,除非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如全国出现恐慌,每人都想得到贵金属,并把它当做变现和隐藏财产的最为方便的手段。对于这种恐慌,银行无论在什么制度下都是无能为力的。就其性质来说,银行必定要遭受损失,因为一家银行或一个国家任何时候所拥有的铸币和生金块都不及该国有钱人有权要求提取的数量。如果大家在同一天都从银行提取存款余额,把流通中现有的货币量增加多少倍也不足以满足这种需求。这种恐慌造成了1797年的危机,它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由于英格兰银行当时给政府垫了大量垫款。当时那种情势下对英格兰银行和政府都是无可谴责的。引起储户向银行挤兑的风潮是社会上那些胆小之人无根据的恐慌的传染。如果银行不给政府垫任何垫款,同时资本比现在多一倍,也同样会发生这种情形。如果银行继续兑付现金的话,可能在银行铸币用尽之前就能把这次恐慌平息下去。
“对于银行董事们有关纸币发行条例的众所周知的主张,有人可能会说他们很谨慎地行使了其职权。他们显然是极其谨慎地遵循着自己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他们不受限制有权在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货币流通。这是既不能委托给政府本身也不能委托给政府里任何团体的一种权力,因为当货币的增减完全取决于发行者的意愿时,货币价值的均衡单一性是没有保障的。银行有权将货币流通量减少到最低程度,即使那些同意英格兰董事们的意见,认为他们无权毫无限制地增加货币量的人也不能否认这一点。虽然我确实认为实施损害公众利益的这种权力有悖于英格兰银行的利益和愿望,但一想到货币流通量骤然大量减少和增加都可能引发的恶果时,便禁不住反对国家这样轻易地把如此可畏的特权赋予给银行。
“在限制兑现之前,地方银行所面临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在整个恐慌时期或预计要发生恐慌时,银行必须准备基尼金币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基尼金币是用较大面值的纸币在英格兰银行兑换的,然后由可靠的代理人花费运费、冒着风险才转送到地方银行的。完成使命后,这些金币又被送回到伦敦,如果重量没有减到法定标准以下,很可能又放在英格兰银行里。
“如果我现在提出的用生金块兑现纸币的建议被采纳的话,很有必要赋予地方银行同等的特权,或者使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成为法定货币。如果是第二种情形,有关地方银行的法律无需变化,因为地方银行会和现在完全一样,在需要时用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兑付本行的兑换券。[“如果不是由于反复运送造成基尼金币的磨损致使重量减轻,那么节约的数量会是相当大的。还有一个最大好处的是在小额付款方面,地方银行和伦敦银行不断地供应流通货币,但这种货币是以非常廉价的媒介——纸——来代替的,而非运用有极高价值的媒介——黄金,因此,国家能够得到将这一数额的资本投入生产上所能获得的一切利润。如果不能指出采用这种廉价媒介带来的某些具体困难,那么我们要否定这样一种明显的利益肯定是无正当理由的。”][10]
当一种货币完全由纸币构成,而纸币与其所代表的黄金等值时,这种货币则处于最为完美的状态。用纸币替代黄金,用最廉价的媒介替代最昂贵的媒介,在个人不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国家能够将原来用于此目的的黄金全部用以交换原料、用具和粮食,这些东西能使国家的财富和享用品都得以增加。
从国家角度看,这种起良好调节作用的纸币的发行人究竟是政府还是银行并无关紧要。总的来说无论由谁来发行都同样增加财富,但站在个人利益角度看,情况却不大相同。如果一国的市场利息率是7厘,国家每年需要特别支出7万英镑,那么这7万英镑是每年向该国人民征税获得,还是没有通过征税由人民来筹集,这个问题对该国人民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假设需要100万英镑装备一支远征军。如果政府发行100万英镑纸币来代替100万英镑铸币,那么没有必要向人民收费就可装备一支远征军。但如果国家银行发行100万英镑纸币以7厘利息借给政府,由此代替100万铸币,那么该国就得连续不断地每年向人民征税7万英镑。人民纳税而银行得到的这笔税款,无论由谁发行,社会财富状况仍旧不变。通过我们制度的改善,通过把价值100万英镑的资本用于生产商品,而不让它以铸币形式保留在非生产形态上,那么我们完全能够装备这支远征军。但这种利益终归纸币发行人所有。因为政府代表人民,所以如果发行这100万英镑的应是国家而不是银行,那么人民就可省下这笔税款。
我已经指出,如果能完全保证发行纸币的特权不被滥用,那么无论由谁发行,对于全国整体财富都无关紧要。现在我已经证明,如果发行者是政府而不是一些商人或银行家,公众就会获得直接利益。但是如果发行权在政府手里比在银行手里有更可能被滥用的危险,有人说银行更易受法律约束。虽然任意发行纸币对银行有利,但银行受到人们要求兑现生金块或铸币权利的限制。人们争论说,如果政府具有发行纸币的特权,这种限制就不会受到长期重视。政府易于考虑眼前利益而不考虑未来保障,因而很容易地以权宜之计为借口取消对纸币发行量的限制。
在一个专制的政府下,提出这种异议是有很大说服力的。但在一个拥有开明立法机构的自由国家里,在纸币持有人可任意要求兑现这一必要条件的限制下,纸币发行权可安全地交给专门做这项工作的人员手中,他们完全不受大臣们的支配。
偿债基金是由只对议会负责的专门人员管理的,交由他们经办货币投资进行得极为井井有条。有什么理由怀疑如果采用类似的管理方法,纸币发行权也一样得到较好的管理呢?
人们可能会说,政府会把那些利息由公众负担的那部分国债变为无息债务,因而虽然政府从发行纸币中受益是明显的,公众也有明显的好处,但这不利于商业。因为这会妨碍商人们借钱且不能贴现他们的票据,而部分银行纸币是靠贷款和贴现发行的。
然而,这是假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借款,人们就无法借到钱,并假设市场利息率和利润取决于货币发行量和发行渠道。但既然一个国家具有支付手段就不会缺乏布匹、葡萄酒或其他任何商品,那么如果借款人提出良好的保证并愿意支付市场利息,同样就不会缺乏可借的货币。
在本书的另一部分,[11]我曾设法证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是由某些生产者所享有的偶然性的利益所决定的,而是由处于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者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所决定的。货币的利息也是这样,它不是由银行贷款时的利率决定的,无论这一利率是5厘、4厘或3厘,而是由投入资本所获的利润率来决定的,这种利润率与货币的数量或价值都无关。无论银行贷出100万、1000万还是1亿,它都不能长期改变市场的利率,而只能改变所发行的货币的价值。在一种情形下做一笔生意所需的资本可能会比另一情形下做同笔生意多出10倍或20倍的资本。所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决于这笔贷款所产生的利润率与银行贷款时索取的利率之间的比较。如果银行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那么无论有多少货币都能够借得出去;如果它的贷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则只有挥霍浪费之徒才会向银行借钱。因此我们看到,市场利率高于银行的惯常执行的借款利率,即5厘利率时,贴现处便挤满了贷款申请人;反之,市场利率暂时低于5厘时,银行贴现处人员就会失业。
近二十年来,人们说英格兰银行向商人提供资本,如此大力帮助商人是因为英格兰银行在整个时期一直以很低的市场利率,也即以低于商人在其他地方获得借款所应偿还的利率向商人提供贷款。但我承认,对我来说这一原因似乎是反对建立银行的理由,而不是支持建立银行的理由。
对一个经常给半数的毛纺织业者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羊毛的机构,我们会说什么呢?它对社会有何益处呢?它不能拓展我们的行业,因为如果按市场价格收费,羊毛同样会被人买走。它不会使消费者的买布价格降低,因为我前面说过,价格决定于处在最不利条件下的那些人的生产成本。它唯一的作用就是加大部分毛纺织业者的利润,使其超过一般普通利润。一部分行业丧失了平均利润,而社会的另一部分行业却从中受益。确切地讲,这就是我们银行机构的作用。法定利率低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要求英格兰必须按照这一利率放款,否则完全不得放款。就银行的性质来说,它所拥有的大量基金只能以这种方式支配。该国的部分商人得到了不公平且不利于国家的利益,因为他们得到贸易手段的费用低于那些只能受市场价格影响的商人所支付的费用。
整个社会所能经营的全部行业都取决于其资本量,也就是用于生产的原料、机器、粮食、船舶等的数量。调节得当的纸币发行之后,这些东西不能由于银行的作用而增减。因此,如果政府发行国家纸币,它从不给一张票据兑现或借给公众一先令,那么贸易量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因为我们所拥有的原料、机器,粮食和船舶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很可能在法定的5厘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12]等量货币可能不都是[13]按五厘利率借出的,而可能按借贷双方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结果6厘、7厘或8厘的利率借出。
亚当·斯密说,[14]苏格兰银行通过现金账户给贸易提供贷款的方式要优越于英格兰方式,商人们得到了利益。这种现金账户是苏格兰银行家为客户兑现票据之外所增加的信用。但是由于银行家用这种方式把所垫付的款项投入到流通领域,使他不能再用其他方式发行这么多的货币,因此很难看到其利益所在。如果全部流通需要100万纸币,那就仅有100万进入流通领域之中。对银行家或者商人来说,是全部数额都以贴现形式发行,还是部分以贴现形式发行,其余部分通过现金账户的方式发行,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无关紧要。
对于用做货币的黄金和白银这两种金属有必要说上几句,特别是因为在许多人心里,这一问题似乎使货币明显而简单的原理复杂化了。斯密博士说:“在英国,黄金铸成货币之后很长时间都不被人们看成是法定货币。金币价值和银币价值之间的比例都没有以任何法律或公布的形式加以确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如果债务人以黄金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完全拒绝这种支付形式,也可以按照他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价值来接受黄金。”[15]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1基尼有时可能值22先令或者更多,有时可能值18先令或者更少,这完全取决于金银相对的市场价值的变动。一切金银价值的变动都是按金币计算的,看起来好像银币是不变的,只有金币才受涨落之影响。因此,尽管1基尼从18先令涨到22先令,但黄金价值可能是不变的。这种变动也许完全局限于白银,因而22先令的价值也许不比原先18先令的价值高。相反,全部变动也可能发生在黄金方面,价值18先令的1基尼金币也可能上涨到22先令。
如果现在我们假设银币由于损毁而贬值,并且数量增加,那么1基尼金币可能值30先令,因为这种贬值货币30先令中所含的白银的价值可能等于1基尼金币中所含黄金的价值。如果使银币恢复到其铸币价值,银币就会上涨,因为1基尼金币的价值可能与这种极好成色的21先令的价值是一样的。(www.xing528.com)
如果现在黄金也作为法定货币,负债人每欠21英镑都可任意地用420先令或20基尼金币偿还,那么他是用先令偿付还是用基尼金币偿付要看哪种方式最为合算。如果他用5夸脱小麦所换取的生金块在铸造厂可铸成20基尼金币,而用等量的小麦换取的生银块在铸币厂可铸成430先令,那么他将愿意用白银偿付,因为这样偿付他可得到10先令。相反,如果他用5夸脱小麦所换取的黄金铸成20.5基尼金币,而同样多的小麦换取的白银仅能铸成420先令,他会自然地愿意以黄金偿付。如果他所得到的黄金量仅能铸成20基尼金币,而所得到白银量能铸成420先令,那么用哪种货币偿债,是白银还是黄金对他来说是无关紧要的问题。所以,这不是偶然的事情,其原因不是黄金更适合于富裕国家的流通领域人们才愿意用它来偿债,而仅因为用它来偿债是债务人的利益所在。
1797年对银行用铸币支付采取了限制措施。在那以前相当长的时期里,黄金同白银相比,价格相当低廉。英格兰银行和其他所有债务人在市场上购买黄金,以便拿到铸币厂的铸币而不购买白银,因为用这种铸币偿债更为合算。在这大多数时期,银币成色降得很厉害,但它仍然稀缺。因此,按我以上陈述的原理,其流通价值从未跌落。尽管银币成色如此降低,债务人用金币偿债仍然是有利的。诚然,如果这种减色的银币数量极多,或者如果铸币厂发放这种减色银币,那么债务人用这种减色的货币偿债也可能是有利的,但是它的数量是有限的,并保持着自身价值,因而黄金实际上就成了货币的真正标准。
当时的情形就是如此,这一点无可否认。有人认为是法律造成了这种情形。法律规定除根据铸币厂的标准以重量计算外,否则对任何超过25英镑的债务,银币都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偿还债务。
但这个法律并没有禁止债务人用铸币厂新铸的银币偿还债务,无论债务数额大小,债务人不以银币偿债既不是偶然之事,也不是强制问题,而完全是选择的结果。把白银送到铸币厂对他无利,而把黄金送到铸币厂则有利于他。如果流通中这种成色降低的银币数量极多且又是法定货币,那么1基尼的价值又会是30先令。但是价值下跌的是这种成色降低的先令,而不是价值上涨的基尼金币。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黄金和白银都可以作为偿还任何债务的法定货币,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就是主要标准价值尺度的不断变化。发生变化的有时是黄金,有时是白银,这完全取决于这两种金属相对价值的变化。这时,不作为标准尺度的金属就会被熔化,退出流通,因为生金块的价值比铸币的价值大。这是一个不利之处,如有补救是相当值得的,但这种补救却相当缓慢。尽管洛克先生[16]精辟地指出并证明了这一问题,并且在他以后还有货币问题专家著书论述这一问题,但直到1816年[17]那届议会才采用了一种较好的制度,规定任何超出40[18]先令的债务都只能以黄金作为法定货币偿还。
斯密博士似乎不太清楚把两种金属作为货币,并且两种金属都可以作为任何债务偿还的法定货币所产生的影响。他说:“实际上,当不同货币金属各自的价值继续保持任何一种规定比例时,最贵重金属的价值决定了全部铸币的价值。”[19]由于在他那个时代黄金是适于债务人偿付债务的媒介,他认为黄金具有某种固有的性质,这使它当时能够且以后永远能够决定银币的价值。
1774年实行金币改革,铸币厂新铸的基尼金币每个只能兑换21个成色降低的先令。但在威廉王朝,银币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而刚从铸币厂出来的新铸基尼金币能兑换30先令。关于这一点,坎南先生说:“因此,这是一个用一般理论无法解释的相当奇特的事实: 1基尼金币曾经兑换30先令,这是以成色降低的银币所表示的固有价值。而后来同1基尼金币只能兑换成色降低了的21先令。显然,在这两个不同的时期货币状况发生了某种巨大的变化,但斯密博士的假设对此没作出任何解释。”[20]
在我看来,这个难题很容易解决,即把这两个时期基尼金币的不同价值与流通中成色降低的银币数量对比参考。在威廉王朝,黄金不是法定货币,它只按习惯价值流通。所有巨额支付可能都是用白银进行的,尤其在人们很少了解纸币和银行业务时更是如此。如果只能使用成色未减的银币,那么这种成色减少了的银币数量就会超过流通中仍然使用的银币的数量,结果使银币既贬值又降低成色,但后来当黄金成为法定货币及银行纸币用于支付时,成色减少的银币数量没有超过在无成色减少的银币情况下用于流通的新铸银币。因此,货币虽然成色减少,但却并没有贬值。坎南先生却有着不同的解释。他认为辅币不易贬值,而主币却可能贬值。在威廉王朝,白银是主币,因而易于贬值。1774年银币成为辅币,因此其价值得以保留。然而,贬值不取决于是主币还是辅币,而完全取决于其数量的过剩程度。〔最近劳德戴尔勋爵在议会中认为,[21]按照现行的铸币法规,英格兰银行不能用铸币兑换纸币,因为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使所有债务人用银币比用金币偿还债务更合算,而法律却给英格兰银行的所有债权人赋予了以银行纸币兑换黄金的权利。勋爵认为,输出这种黄金是会赚取利润的。如果输出的话,他认为[22]英格兰银行会为保证供应,经常不得不贴水购买黄金而按平价出售。如果所有其他债务人都以银币偿债,劳德戴尔勋爵的意见就是正确的。但债务超过40先令,就不能用银币偿还。因此这就限制了流通中的银币数量(如果政府自己没有保留在其认为适当时机停止铸造这种金币的权力),[23]因为铸造的银币太多,它相对于黄金的价值就会下降。如果对这种降低的价值不进行补偿,就会无人对超过40先令的债务用银币偿还。要偿还100英镑的债务只需100个沙弗林币和价值100英镑的银行纸币。但是如果流通中有过多的白银,[24]可能用银币支付就会需要105英镑。有两种方法限制着银币的过量:第一种是政府随时干预铸造更多的银币;第二种是人们把白银拿到铸币厂铸成铸币不能获得利益,即使他们可以这样做的话。[25]因为铸成货币后,不能按其铸币价值而只能[26]按其市场价值进行流通。〕[27]
铸币时征收适当的铸币铸造税不会有太多的异议,尤其对用于小额支付的货币更是如此。一般来说,货币价值会按铸币税全额提高。因此,在货币量不过剩的情况下,这种税决不会使支付人受到影响。然而,必须指出,在确立了纸币制度的国家中,尽管纸币发行者在持有人的要求下有义务以铸币为其兑现,但在限制纸币流通的制约因素发生作用之前,纸币和铸币将按照这种唯一法定货币的铸币税全额贬值。比如说,如果金币的铸币税是5%,由于银行纸币过多发行,在纸币持有者要求兑换铸币以使其熔炼成金块获利之前,货币实际上贬值5%。无论对金币是否征收铸币税,如果金铸币不纳铸币税,或纳铸币税而银行纸币持有者可按铸币厂价值3英镑17先令10.5便士的要求用生金而不用铸币兑换其纸币,我们就不会有这种货币贬值。因此,除非英格兰银行必须按纸币持有者的意愿用金币或铸币兑换他们的纸币,否则最近实施的对银币征收6%或每盎司4便士的铸币税,但铸币厂可以免费铸金币的法律也许是最为恰当的。因为这一法律极为有效地防止了货币任何不必要的变动。[28]
“政府为个人铸金银币不仅要收取铸币费用,而且还要收取铸币利润。由于铸币是一种独占特权,所以收取的利润可能很高。但这必须根据铸币厂的情况和流通的需要量而定”——《政治经济学》,第一卷,第380页。“这种规定是极其有害的,会使我们受到货币的金银价值发生的相当大的并且不必要的变动的影响。”
[1]第一版本章开头为“我不打算在货币这一问题上作长篇大论来占用读者的时间”字样。
[2]第一版中,此处有一注释:“因此,金银的使用在各处都造成了对这些商品的某种需求。当该国具有满足这种需求所需的数量时,一切增加的进口由于没有需求都是无价值的,并且对其所有者也是毫无用处的。”——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一卷,第187页。在第196页,萨伊先生说,假设一国需要1000辆马车,而拥有1500辆,所有超出1000辆的部分都会是无用的。因此,他推论说,如果占有的货币量超过所需货币量,其剩余部分就不会加以使用。
[3]第一版中无“内在”二字。
[4]第一版无此段,见麦卡洛克的建议。“在限制的原则上要略微展开”。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七卷,第353页。关于银行董事们在生金银委员会上的主张,见同书第357页和373页。
[5]《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二篇,第2章,第285页。
[6]第一版中此处有一注释:“在政府与个人、个人与个人所进行的交易中,无论货币的面额是多少,人们都按其内在价值接受它,其内在价值的上涨靠的是带有印记的加在它上面的效用的价值。”——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一卷,第327页。“货币几乎不是价值的标志。如果货币由于使用时磨损或被人无道德地损毁,就会失去部分价值,一切商品便会相应地涨价。如果政府发令重新铸币并使每块铸币恢复到法定的重量和成色,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的变化原因,商品将回落到原价。”——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一卷,第346页。
[7]《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477~478页脚注。
[8]《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2章,第309页。
[9]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四卷,第66~70页。
[10]这里的方括号是李嘉图加上的。
[11]见本书第46~47页。
[12]第一版和第二版无“在法定的5厘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字样。
[13]第一版和第二版无“都是”二字。
[14]《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二篇,第2章,第280~283页。
[15]《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一篇,第5章,第41页。
[16]《再论提高货币价值》,1695年出版,第20页。
[17]第一版和第二版为“上届议会”。
[18]第一版正文为“21”,勘误表为“42”。“1基尼”是亚当·斯密(见《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46页)和利物浦勋爵(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三卷,第67页脚注)二人曾经提出的。“2基尼”是1816年5月30日政府提议的(《国会议事录》,第34卷,第958页)。“40先令”是同年法定的数额。
[19]《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一篇,第5章,第43页。
[20]《国富论》,坎南版,第一卷,第65页注释。
[21]见劳德戴尔勋爵对于他的1818年5月27日银行限制继续施行法案修正案被否决一事所提出的抗议。见《1817—1818年上议院公报》,第698页。《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八卷,第3页。
[22]第二版中无“如果输出的话,他认为”字样。
[23]在第二版中,此句无括号。
[24]第二版无“如果流通中有过多的白银”字样。
[25]第二版无“即使他们可以这样做”。
[26]第二版无“只能”二字。
[27]第一版无此注释。
[28]第一版此处有一注释:“萨伊先生建议铸币税应当根据铸币厂所要完成的任务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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