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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税对消费者影响大于对农场主和制造商的影响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两人都不对土地进行改良,其所付的济贫税就会相等。济贫税可能等于或超过地租,但无论怎样地主不会负担这种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济贫税显然是由消费者支付的。济贫税对农场主利润的影响无异于对制造商的影响。然而必须承认,在济贫税的现实状态下,依照农场主和制造商各自所获的利润,课加在农场主身上的济贫税税额会大大超过对制造商征收的税额。这就是济贫税在一个进步社会里所产生的影响。

济贫税对消费者影响大于对农场主和制造商的影响

我们已经看到农产品税和对农场主征收的利润税将由农产品的消费者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农场主没有能力提高价格来补偿自己,因此征税会把他的利润降到一般利润水平以下并使他将其资本转入其他行业。我们也看到,他不能从地租中扣除税款将这笔税款转嫁给地主,因为不付地租的农场主会与耕种较好土地的耕种者一样要缴纳税款,无论这种税是课征在农产品上还是在农场主所获的利润上。我也曾试图说明,如果一种税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利润,无论是工业利润还是农业利润,都产生同样的影响,那么它对工业制品或农产品的价格都不会有什么作用,而是最终直接地由生产者负担。我曾指出,地租税只会落在地主身上,决不能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济贫税是一种具有各种赋税性质的税种,它会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由农产品和工业制品的消费者负担,由资本利润和地租负担。这种税落在农场主利润上的分量特别重,因而可认为它能够影响农产品的价格。根据它对工业利润和农业利润产生影响的同等程度,它是对资本利润征收的一般税,并且不会引起农产品和工业制品的价格变化。由于农场主不能靠提高农产品价格来对那部分特别影响他的税款补偿自己,这部分税款就成了地租税,由地主支付。因此,要了解特定时期内济贫税的实施情况,我们必须确定在该时期它对农场主的利润和制造商的利润的影响是否同等,并且还要确定当时的情况是否能使农场主具有提高农产品价格的能力。

济贫税言明是按照农场主缴纳地租的多少对农场主征收的一种税。照此说法,缴纳极少地租或根本不缴纳地租的农场主应该支付少量税款或全然不付。要真是这样的话,农业生产者所支付的济贫税会完全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给农产品的消费者。但我相信事实并非如此。济贫税并不是按照农场主实际交付给地主的地租征收的,它是按土地的年价值征收的,不管这种年价值是地主的资本赋予的还是承租人的资本赋予的。

如果两位农场主在同一教区内租用了等级不同的两块地。其中一人租用最为肥沃的土地50英亩,每年付租金100英镑;而另一人租用最为贫瘠的土地1000英亩,每年付租金同样也是100英镑。如果两人都不对土地进行改良,其所付的济贫税就会相等。但如果租用贫瘠土地的农场主由于租期长,因而不惜巨资施肥、排水和筑篱以提高其土地的生产能力,那他所缴纳的济贫税与交付给地主的实际地租就会不成比例,但与这块土地的实际年价值成比例。济贫税可能等于或超过地租,但无论怎样地主不会负担这种税。承租人事先已经筹划妥当:如果产品价格不足以补偿他的一切开支和济贫税这一额外费用,他就不会着手改良土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济贫税显然是由消费者支付的。因为如果没有济贫税,也会进行同样的土地改良,谷物价格跌落时所投入的资本也会获得普通利润率。(www.xing528.com)

如果地主亲自改良土地,因而使地租从100英镑提高到500英镑,也不会对这一问题有任何影响,济贫税同样课加在消费品身上。因为地主是否把大量资金投在土地上主要取决于地租,而地租正是所投资金的报酬。但这又要取决于谷物或其他农产品的价格,这种价格不仅高到足以弥补额外的地租,也要高到弥补土地所需缴纳济贫税的程度。如果一切工业资本都要同时缴纳济贫税,其比例与农场主或地主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比例相同,那么济贫税不再是对农场主或地主的资本征收的特种税,而是对所有生产者征收的资本税。因此,济贫税再也不能转嫁到农产品的消费者或地主身上。济贫税对农场主利润的影响无异于对制造商的影响。前者和后者一样都不能拿它当做提高商品价格的理由。阻碍资本投入某一行业的不是利润的绝对下降,而是利润的相对下降。使资本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行业的是利润的差额。

然而必须承认,在济贫税的现实状态下,依照农场主和制造商各自所获的利润,课加在农场主身上的济贫税税额会大大超过对制造商征收的税额。对农场主的征税依据是他所获得的实际产量,而对制造商的征税依据只是生产使用的厂房的价值,完全不顾所使用的机器、劳动和资本的价值。这样农场主就能顺理成章地利用这全部差额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这种税征收不均等并且特别课加在他的利润上,那么如果农产品的价格不提高,他就会缺少将其资本投入在土地上的动力,而可能把资本投向其他行业;相反,如果制造商所负担的济贫税比农场主重,他就会以农场主在类似情况下提高农产品价格的相同理由,利用这种差额提高其工业制品的价格。因此,在一个发展农业的社会里,当课加在土地上的济贫税特别繁重时,其中一部分应由资本所有者以减少资本利润的方式支付,另一部分用提高价格的方法由农产品的消费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税对于地主来说不是有害的,有时甚至是很有利的。因为如果耕种最差土地的人缴纳的税款根据所获产量的比例超过耕种较为肥沃土地的农场主所缴的税款,那么谷物价格上涨将扩展到全部谷物上,将会更多地补偿后者的税款。在租用期限内农场主将具有这种优势,但以后便会转入地主手里。这就是济贫税在一个进步社会里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在一个停滞倒退的国家里,只要资本不从土地上撤出,为维持贫民生活征收税款时,由农业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在租用期问要由农场主负担;租期届满后,则几乎全部由地主负担。在先前租用期间把资本投入土地上进行改良的农场主,只要土地仍在他手里,他就会按改良后的土地获得的新价值缴纳这种新税款。尽管他的利润可能因此而下降到低于一般利润率水平,但他在承租期内必须缴纳这种税款,因为他投入的资本与这块地不可分离,以致无法撤出。诚然,如果他或地主(假设资本是由地主投入的)能够撤出资本,并因此减少土地的年价值,那么济贫税就会成比例地下降,同时随着产品减少,产品价格会上涨。由此这种税将转嫁给消费者,他就会从中得到补偿,并且这种税不会落在地租上。但这是不可能的,至少就这种资本的某些部分来说是不可能的。所以就这一部分资本而言,租用期间由农场主支付济贫税,租用期满后由地主支付。如果这种追加税繁重地落在制造商身上(实际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附加在商品的价格上,因为当他们的资本可以容易地转到农业上时,利润就没有理由降到普通利润率水平以下。(在本书前面,[1]我已经指出过所谓的地租与承租人因地主支出资本而获利和以地租名义付给地主的报酬之间的差别的意思了,但我也许没有充分地对这种资本的不同使用方法加以区别。这种资本的一部分一旦用于土地改良,就会与土地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为使用这笔资金而支付给地主的报酬完全具有地租性质,而且受一切地租规律的支配,无论是地主还是承租人出资改良土地,最初进行改良的原因是由此得到的报酬完全有可能与运用另一份等量资本所获的利润相等。一旦进行了改良,所获的报酬就会完全具有地租性质,并受地租一切变动所支配。然而,其中部分支出只能在有限期间内使土地受益,而不能长期地增加土地的生产能力:投在建筑物和耐用性差的设施上的资本需要不断更新,因此不能使地主的实际地租得到长久的增加。)

[1]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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