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税会提高谷物的价格。同理,任何商品税都会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如果商品纳税后不按税额等量涨价,就不会给生产者带来与以前一样多的利润,他会把资本转移到其他用途上。
当货币价值保持不变时,无论对必需品或奢侈品的征税都会使商品价格至少按税额的幅度上涨。(萨伊先生说:“制造商不能迫使消费者支付加在他商品上的全部税款,这是因为价格上涨会减少消费。”如果事情真是这样,如果消费确会减少,供应不是也会迅速减少吗?如果制造商的利润低于一般水平,他为什么会继续从事这一行业呢?萨伊先生此处似乎忘记了他在其他地方主张的一个原理,他曾说:“生产成本决定价格,商品价格不能长期低于这个价格水平,因为这时会使生产不是停滞就是减少。”——《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26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税的一部分由必须为纳税商品多付款的消费者承担,还有一部分由扣除税款后收入减少的生产者承担。国库会从购买者的增付款和生产者必须牺牲的部分利润中受益。正是火药的力量既作用于射出的子弹又对枪发生反应。”——《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333页。)对劳动者所需的工业制品征税在工资上所产生的影响与税收在谷物上所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谷物区别于其他必需品是因为它在必需品表上名列首位。这种税对资本利润和对外贸易会产生同样的影响。但奢侈品税的影响只能提高奢侈品的价格,它完全落在消费者身上,既不能增加工资也不能降低利润。
一国为战争之目的或为政府一般开支所征收的税,还有主要用于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生活的税,都取自于该国的生产性行业。这种开支每有节省,即使不增加到纳税人的资本中,一般也会增加到他们的收入当中。如果为筹集一年的战争经费,通过贷款得到2000万,那么这2000万就是从该国的生产性资本中抽取的。每年为偿付这笔贷款利息而征收的100万税款只不过是从支付这100万税款的人转移到接收这100万税款的人手中,从纳税人转移到国家债权人身上。实际支出是2000万,而不是2000万税款的利息。(梅伦说:“公债是右手欠左手的债务,对身体并无损害。欠债付息无疑不会减少公共财富。股息是从纳税人转移到公债债权人的价值。我想究竟是公债债权人还是纳税人来积累或消费这种价值,对社会都无关紧要,但欠债的本金会怎样了呢?它已经化为乌有。用借款产生的消费已经消费掉一笔资本,这笔资本无法再产生收入。社会被剥夺的不是那笔利息,因为利息只不过是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而已,而被剥夺的是一笔已被消费掉的资本的收入。如果把资本借给政府的人把它用于生产,就会同样给他一笔收入,但这笔收入来自于实际生产,而非来自于同胞的钱袋。”——见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357页。这段话的想法和表达都符合科学精神。)利息支付与否,该国都不会因此而增富或变穷。政府很快便会以税收形式得到这2000万英镑。在这种情况下,再不必每年征收100万英镑。然而,这不会改变问题的性质。一个人虽不必每年缴纳100英镑,但可能必须一次性交清2000万英镑。对他来说,较为便利的做法是向别人借2000英镑,每年向债主支付100英镑利息,而不愿从自己的资金中一次性交清这一大笔钱。在第一种情况下,这是甲乙之间的私人交易。在第二种情形下,政府向某乙保证某甲同样要支付利息。如果这种交易属私人性质,那就不必列入公共档案中。甲是否忠实地履行了与乙订立的合同,还是每年把这100英镑私自留下,这对国家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国家可能关心人们是否忠实地履行合同。但就国家财富来说,它最为关心的可能莫过于甲、乙二人谁能把这100英镑最有效率地用于生产上。然而对这一问题,国家无权也无能力做出决定。如果甲将这笔钱留做自用,很可能他会浪费掉这笔钱。如果付给乙,乙可能将其增进自己的资本中,并投入生产;反之亦然,乙可能把它浪费掉,甲可能将其用于生产之中。仅从财富的角度上看,甲支付或不支付都可能是一样的,但公正和诚信的要求具有更大的功利,不能被迫服从于较小的功利。所以,如果国家出面干涉,法院就会迫使甲履行合同。由国家保证的债务无异于上述交易。公正和诚信要求国债利息应当继续支付,而且不应以权宜为借口要求那些为公共利益垫付资本的人放弃他们的正当权益。
除了这种考虑之外,很难说政治功利靠牺牲政治正义会有什么收获。我们无法推论说免于支付国债利息的人比那些完全应当得到这种利息的人能更有利地使用这种款项。如果取消国债,一个人的收入可能从1000英镑上涨到1500英镑,而另一人的收入则可能从1500英镑降到1000英镑。现在这两个人的收入是2500英镑,到那时也不会更多。如果政府的目的是征税,那么可征税的资本和收入在两种情况下是完全一样的。支付国债利息不会使一个国家陷入困境,而免除支付也不会使其得到解脱,只有通过积攒收入和节省开支才能增加国家资本。取消国债既不能增加收入也不能减少支出。国家的贫穷是由于政府和个人的浪费和借贷造成的。因此,任何可能促进国家和私人节约的措施都可以减轻国家的贫困。但如果认为把国家的实际困难从社会上一个应当承担责任的阶层身上转移到根据任何公平原则都不应担负额外责任的另一阶层身上,就能消除这种困难,这是一个错误和幻想。
人们不应从我上面所说的话中认为我把借债制度看成是最适于支付政府临时经费的办法。这种制度使我们不知节俭——使我们看不清真实环境。如果战争费用每年是4000万英镑,每人每年所承担的份额为100英镑,在要求他立即缴纳的情况下,他会设法从其收入中迅速节省下100英镑。但在借债制度中,他只要支付这100英镑的利息,即每年5英镑,就会认为从其收入中节省这5英镑就足够了,因而会错误地认为他和以前一样地富裕。如果全国人民都这样想和这样做,仅能节省4000万英镑的利息,即200万英镑。这样做不仅损失了4000万英镑资本用于生产所应得到的全部利息或利润,也损失了储蓄和支出之间的3800万英镑的差额。如果像我前面所说的那样,每人自行借债缴纳自己的全部份额以应国家急需,那么战争一经结束,税收一停止,我们立即就能恢复到价格的自然状态上。甲为支付战争经费中他应承担的份额在战争期间向乙借款,他要从其私人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支付利息,但这与国家无多大关系。
积欠巨额债务的国家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就对外国的关系来说,除了支付税款不可避免的弊端以外,各种税的税额及劳动价格的上涨可能不会,我想也不会有其他弊端。但是每个纳税人都想逃避责任,把纳税负担从自己身上转嫁给他人。于是,把自己和其资本转移到能免除这种负担的国家的诱惑最终会变得难以抗拒。这种诱惑战胜了人们背井离乡时的恋恋不舍之情。由于这种不正常的制度而陷入困境的国家应采取明智之举,牺牲部分财产以清偿债务。这对个人是明智之举,对国家也同样是明智之举。一个人有10000英镑,由此可得到500英镑的收入,其中有100英镑要支付国债利息,这10000英镑实际上仅值8000英镑。无论他继续每年缴纳100英镑还是一次性拿出2000英镑,他的境况都是一样的。但是人们要问:他必须要售出其财产以得到这2000英镑,而买主在哪里?答案很简单:将要得到这笔2000英镑公债的债权人要把这2000英镑用于投资,他或者将这笔钱借给地主或制造商,或者从他们那里购买他们必须出售的部分财产。这种支付方式会受到股东们的大力欢迎。这一方法常受到人们的推崇,[1]但我只怕我们的智力和德行都不够,难以采纳这种方法。然而,必须承认,在和平时期我们应不断地努力偿还战时所欠债务。我希望减轻负担的诱惑、逃避现实的愿望、暂时的困境都不应该松懈我们对这一远大目标的关注。
如果偿债基金不是从公共收入超过公共支出的部分中取得的,它就不能有效地达到减轻债务的目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偿债资本只是徒有其名罢了,因为我们的收入没有超过支出。我们应通过节约使它名副其实地成为偿付债务的实际有效基金。将来如果战争爆发而我们没有极大地减轻债务,下面两种情况中就会有一种情况发生:一是全部战争费用必须靠逐年征税来支付;二是战争结束之后(即使不是在战争结束之前),我们也会陷于国家破产的境地。这不是因为我们不能负担更多的债务,一个大国的力量是很难限量的,而是因为个人为保持在本国的居住权而甘愿支付的以长期赋税为形式的代价肯定是有限度的。(“一般来说,信用制度是好的,因为它让资本从不能有利地使用资本的人手里转移到能富有成效地使用资本的人手中,它使资本从仅对资本家有利的用途中如公债、投资,转移到勤劳的人手里成为生产资本。它利用了一切资本,使资本没有闲置。”——萨伊《政治经济学》,第四版,第二卷,第463页。这一定是萨伊先生的疏忽。国家债券持有人的资本绝不可能用于生产——它实际上不是资本。即使他售出债券,并将所得到的用在生产上,他也只能通过使购买其债券的人的资本脱离一种生产行业才能做到。[2])
一种商品处于垄断价格时,它是按消费者肯于购买的最高价格出售的。商品只有在用尽办法都不能使其数量增加,因而竞争完全在买方之间展开时,才会有垄断价格。一个时期和另一时期垄断价格的高低可能相差甚远,原因是买方之间的竞争必然取决于他们的财力、偏好和时尚。产量极其有限的特制的葡萄酒、绝伦或稀世的具有独特价值的艺术品,由于社会贫富程度的不同、这类产品多寡的不同及技术精湛程度的不同,所换得的一般劳动产品数量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按垄断价格销售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方都不受生产成本支配。
农产品价格不是垄断价格,因为大麦和小麦的市场价格与布匹和亚麻的市场价格一样均决定于生产成本。唯一的区别是,投入在农业中的那部分资本,也就是不付地租的那部分资本,决定谷物的价格。而在工业制品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全部资本都能产生同样的结果。由于所有资本都不付地租,所以每一部分资本都能同样地支配价格。把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土地上可能增加谷物和其他农产品的产量,因此不能产生垄断价格。买卖双方之间都存在竞争。不过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我们上面所谈到的特制葡萄酒的生产和珍贵的艺术品的制作,因为它们的数量是无法增加的,而其价格仅受买方的购买力和意愿程度所限。葡萄园的地租可以上涨到超出我们所能划定的任何适应限度,因为没有其他土地可以生产这种葡萄酒,所以其他土地无法与其竞争。
一国的谷物和农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可能确有按垄断价格出售之情况,但只有在资本投入在土地上不再获利,因而产量不再增加时,才能长期存在垄断价格。这时所耕种的每一块土地以及投入在土地上的每一部分资本都会根据收益的不同提供不同额度的地租;也在这时,对农场主征收的任何税都会落在地租上而不能落在消费者身上。农场主不能提高他的谷物价格,因为根据假定,这已经是购买者愿意或能够出的最高价格了。而农场主又不能满足于获得低于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率,因此他唯一可选择的办法,或者是地租减少,或者是放弃这一行业。
坎南先生认为谷物和农产品是以垄断价格出售的,因为它们产生地租。他认为所有产生地租的商品都是以垄断价格出售的。因为他推论说,一切农产品税都会落在地主身上,而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他说:“始终提供地租的谷物价格在任何方面都不会受生产费用的影响。这些费用必须从地租里支出。因此,生产费用的涨落会影响地租的高低,而不会影响到价格的涨跌。这样看来,对农场雇工、马匹和农具所征收的税实际上都是土地税。在租借期,由农场主负担这种赋税,而在租约更新时,则由地主负担这种赋税。同样,使农场主节省费用的一切改良农具如打谷机和收割机,使农场主能顺利进入市场的一切设施如优良的道路、运河和桥梁,虽然它们减少了谷物的原始成本,但却没有减少它的市场价格,因此这些改进所节省的一切都作为地租的一部分归地主所有。”[3]
很显然,如果我们顺从坎南先生的立论依据,即谷物价格总能产生地租,那么他所坚信的各种结论当然就会随之得出。对农场主所征收的税就不会由消费者承担而会落在地租上,并且农业上的一切改进都会使地租提高。但是,我希望我已经足以清楚地阐明:在一国还没有把每一块土地耕种完毕,还没有达到最高耕种程度之前,总有一部分投入土地上的资本不提供地租。正是这部分资本所产生的收益被分成决定谷物价格的利润和工资,这和工业制造业是一样的。因此,不提供地租的谷物价格受其生产费用影响,而这种费用却不能从地租中支付,所以这些费用增加的结果是提高价格,而非降低地租。(“工业制造业按其需求提高产量,并且价格下降,但土地产品却不能这样增加。要防止消费超过供给,高价仍然是必要的。”——《国富论》,坎南版,第四卷,第40页。坎南先生有可能断言,如果土地产品需求增大,供给能不增加吗?)
值得注意的是,亚当·斯密和坎南先生都完全同意农产品税、土地税和什一税都落土地租上而不是落在农产品的消费者身上,然而,他们却承认麦芽税会落在啤酒的消费者身上,而没有落在地主的地租上。亚当·斯密的论点如此精辟地阐明了我对麦芽税和其他农产品税问题的看法,所以我将其提出来以引起读者的注意。(www.xing528.com)
大麦田的地租和利润与其他同样肥沃、同样耕种精良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必须始终近乎相等。如果较少,部分麦田就会转为他用;如果较多,更多的土地很快会转为种植大麦之用。当某种农产品的一般价格是所谓的垄断价格时,对这种产品的征税必然会减少种植这种产品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我希望删掉“利润”二字。斯密博士一定认为这些宝贵葡萄园的租地者所获的利润一定超过一般的利润水平,否则他们不会支付税款,除非这笔税款转嫁给了地主或者消费者。)一些宝贵的葡萄园所生产的葡萄酒远远不能满足有效需求,以致它的价格总是超过其他肥沃程度相等、耕种同样精良的土地的产品价格的自然比例。对这种葡萄园的产品征税必然会减少这些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这种葡萄酒的价格已经是通常送至市场的数量所能获得的最高的价格了。不减少产量,价格就不能提高;产量减少会引起更大的损失,因为这种土地不能转做生产其他具有同样价值的产品。因此,“赋税的所有负担落在地租和利润上,恰当地说,就是落在葡萄园的地租上”。“但大麦的一般价格从来不是垄断价格,大麦田的地租和利润从未超过其他肥沃程度相同、同样精耕细作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的自然比例。对麦芽、啤酒和麦酒征收的各种税从未使大麦的价格降低,从未减少大麦田的地租和利润。对酿酒者来说,麦芽的价格总是与麦芽税成比例上涨。这些税以及啤酒和麦芽税总是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换一种说法,总是降低给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的质量,这些税最终总是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会落在生产者身上”。[4]在这段话里,坎南先生说:“麦芽税绝不会降低大麦的价格,因为除非大麦制成麦芽后的所得与未制成麦芽就出售的所得一样,否则人们不会把所需的产品数量投放到市场。因此很显然,麦芽价格必须按麦芽税的比例相应地提高,否则需求便不会得到满足。然而,大麦价格与食糖价格一样都是垄断价格,它们都产生地租,它们的市场价格都脱离了原始成本。”[5]
因此,我们似乎了解了坎南先生的见解。他认为,麦芽税会提高麦芽的价格,但对制成麦芽的大麦征税却不会提高大麦的价格。因此,如果征收麦芽税,这种税将由消费者负担;如果征收大麦税,这种税将由地主负担,因为地主所得的地租减少了。所以,根据坎南先生的看法,大麦的价格是垄断的,是购买者愿意付出的最高价格,但大麦所制的麦芽价格却不是垄断价格,因而它按麦芽税的比例相应地提高。坎南先生对麦芽税的影响所持的见解在我看来与他对一种相似的税——面包税——的见解是有直接矛盾的。他说:“面包税的最终支付靠的不是提高价格而是减少地租。”——《国富论》,第三卷,第355页。如果麦芽税会提高啤酒价格,面包税则必然会提高面包价格。
萨伊先生的下述论断基于坎南先生的同一观点:“一块土地所生产的葡萄酒或谷物的数量不论对它们的征税是多少,几乎都是相同的。税可以占去土地纯产品或地租的一半甚至是四分之三,然而,人们还是会为剩下的一半或四分之一耕种土地。地租,也就是地主所得的份额,仅会略为减少。我们只要想到在这种假定的情形下,土地生产的产品数量与运到市场的数量保持不变,就能理解其中的道理了。另一方面,人们的产品需求动机也将保持不变。
“无论征税与否,如果产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保持不变,这种产品的价格就不会发生变化。如果价格不变,消费者将不会支付这种税款。
“那么会不会说提供劳动和资本的农场主将和地主一起共同负担这种赋税呢?当然不是。因为征税并未减少出租的农场数量,也没有增加农场主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和需求既然保持不变,农场的地租也一定保持不变。食盐生产商只能让消费者支付部分税款,地主自己得不到丝毫补偿,这些例子都证明那些认为一切赋税最终都落在消费者身上的持有悖于经济学家观点的人的错误。”——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338页。
如果赋税“占去土地纯产品的一半或四分之三”,而产品价格没有上涨,那么有些农场主拥有的土地等级较次,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才能获得一定的产量,又要缴纳少量的地租,他们如何获得普通资本利润呢?如果取消全部地租,他们所获利润仍然低于其他行业。所以除非他们能够提高土地产品的价格,否则他们不会继续耕种土地。如果这种税由农场主负担,愿意租用农场的农场主就会减少;如果由地主负担,许多土地就会因为不能提供地租而不再租借。但那些不付任何地租的谷物生产者从哪笔资金中来支付这笔税款呢?显然这种税一定是落在消费者身上了。像萨伊先生在下文中所描述的这种土地,它怎么能将产品的一半或四分之三用来缴纳税款呢?
“我们在苏格兰看到有人耕种无人耕种的贫瘠土地。同样,我们在美国内地也看到,只靠广阔肥沃的土地所获的收入不足以维持耕者的生活,还要耕种一些贫瘠土地,但这必须由耕种土地的人自己耕种。换句话说,他必须在极少或等于零的地租之外加上他的资本利润和勤奋,才能使他过上较为富足的生活。众所周知,尽管有人耕种土地,但如果农场主不愿意支付地租,地主也是一无所获。这就证明了这种土地只能提供耕种土地所需的资本和劳动的利润。”——萨伊《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127页。
[1]这种方法首次是由阿奇波德·赫契森于1714年提议的。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五卷,第41页脚注。
[2]第一版和第二版无此注释。萨伊所说的“公债”首次出现在他的1819年第四版中,这一段在1826年第五版中做了修改,为的是避免李嘉图的异议。
[3]《国富论》,坎南版,第四卷,《评论》,第37~38页。
[4]《国富论》,坎南版,第二卷,第二部分,第五篇,第2章,第4节,第376~377页。
[5]《国富论》,坎南版,第三卷,第386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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