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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实为地租税,负担不均等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地租征收并随地租变化而变化的土地税实际上就是地租税。两块土地无论优等或劣等,负担的税是均等的,都是100英镑。斯密博士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能使他认为,“什一税和此类的每种土地税,表面上看是完全均等的,而实际上是非常不均等的赋税。产品的某一部分在不同的情形下等于地租中极不相同的部分”。这种对什一税、土地税及产品税的看法不能推断出它们对耕种土地无妨碍。

土地税实为地租税,负担不均等

按地租征收并随地租变化而变化的土地税实际上就是地租税。它不会加在不交地租的土地上,也不会加在仅为利润之目的投于土地而不支付地租的资本所生产的产品之上。因此它决不会影响农产品的价格,而全部由地主负担。从各方面来说,这种税与地租税均无差别。但如果对所有耕地都征税,无论这种税有多低,它就是一种产品税,因此会提高产品价格。如果最后耕种的是第三等土地,尽管它无需交付地租,缴纳税款之后,除非产品价格提高到足以补偿税款的程度,否则这块地将不能有普通利润率,也将无人耕种。资本在需求致使谷物价格上涨、不能提供普通利润之前会远离这一行业,或者已经投在这种土地上的资本会撤出这一行业以寻求更为有利的用途。这种税不会转嫁到地主身上。因为根据我们的假设,他没有收到地租。这种税的征收是根据土地等级和产量来征收的,与什一税没有差别。它也许是一种固定税,无论土地等级高低按每亩耕地收税。

上面所说的最后一种税是一种非常不均等的税,而且违反了一般赋税中四个原则的其中一条。根据亚当·斯密所说的[1]一切税收应该遵循如下四条原则:

第一,各国臣民应尽其所能纳税以支持政府。

第二,个人缴纳税款应该是确定的,而非任意的。

第三,每种税的征收时间及方式都应最方便于纳税人缴付。

第四,所设计的每一种税都应该使从人民腰包里拿出和未进人民腰包的都尽可能少,不要超过缴纳国库的数量。

对耕地不分等级毫无例外地征收的均等土地税,会使谷物价格根据最劣等土地耕种者所缴纳的税额有相应的提高。投入等量资本但土地等级不同,所产出的农产品数量也是不相同的。如果对用一定量资本可出产1000夸脱谷物的土地征税100英镑,每夸脱谷物价格将上涨2先令以补偿缴税的农场主的损失。但把同等数量的资本投在较好等级的土地上,可能会有2000夸脱的产量。按每夸脱涨价2先令计算,就应该缴纳200英镑的税款。两块土地无论优等或劣等,负担的税是均等的,都是100英镑。结果这种税加在了谷物消费者身上,他不仅要支付国家的急需,还要在优等土地耕种者的租期内每年向耕种者支付100英镑,以后又使地主的地租提高100英镑。所以这种税显然违背亚当·斯密的第四条原则:从人民腰包里拿出和未进人民腰包的东西要少于缴纳国库的收入。法国革命前的平民土地税就是这样一种税,仅对于平民保有的土地征税,农产品的价格随赋税的提高而上涨,而那些土地无需纳税的人就会从地租上涨中受益。农产品和什一税都无这一缺点:它们将农产品价格提高,但根据实际产量从各等级土地上收税,而不是根据生产能力最差的土地产量收税。

亚当·斯密对地租有一种独特的看法。他没有看到各国的大量资本都用在不付地租的土地上,因此他得出结论认为:一切对土地征收的税,无论以土地税或什一税的形式对土地本身征收还是对土地产品征收,或是从农场主的利润中取得,都一定要由地主负担。尽管一般说来这种税在名义上由承租人垫付,但在一切情况下地主才是真正的纳税人。他说:“对土地产品征收的税实际是地租税。尽管最初由农场主垫付,但最后还是由地主担负。当一部分产品作为赋税支付出去时,农场主就会尽力算出这部分支出逐年可能是多少,然后在他同意支付给地主的地租里相应进行扣除。没有一个农场主不事先计算每年教会什一税——什一税的一种土地税——可能是多少。”当农场主同地主协商其农场的地租时,他确实计算了各种可能的支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农场主产品的相对价格上涨不能补偿他所缴纳给教会的什一税或对土地产品征收的税,他必然要努力[2]从其交付的地租中扣除,但这确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他最后是从地租中扣除,还是用产品涨价来补偿。根据前面提出的理由,我毫不怀疑地认为,农场主会提高产品价格。因此说,亚当·斯密对这一重要问题采取了不正确的看法。

斯密博士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能使他认为,“什一税和此类的每种土地税,表面上看是完全均等的,而实际上是非常不均等的赋税。产品的某一部分在不同的情形下等于地租中极不相同的部分”。[3]我曾尽力说明这种税不会不均等地落在各农场主或地主身上,因为他们都会由农产品涨价而得到补偿,并仅按照他们消费农产品的数量缴税。的确,由于工资会受到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会波及利润率,地主不但没有将其全部份额用于缴纳这种税,反而成为特殊免税阶级。这部分税款从资本利润中支出,而这种资本利润落在缺乏财力又不能纳税的劳动者身上,因此这笔税款只能由靠运用资本取得收入的人承担,所以它在任何程度上都不会影响地主。

这种对什一税、土地税及产品税的看法不能推断出它们对耕种土地无妨碍。凡是能提高被人们普遍需求的任何商品的交换价值之事物都会妨碍耕种和生产。这种不利因素是所有赋税不可避免的,它不仅仅局限于我们现在讨论的这几种赋税。

的确,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国家收取和花费的所有赋税都无法避免的缺点。每一种新税都会成为生产的新负担并抬高自然价格。一国中以前由纳税人支配的那部分劳动现在由政府支配,因此不能用于生产。[4]这一部分可能会变得很大,以致没有足够的剩余产品来激励人们以节约的方式增加国家资本。在任何自由国家中,税率还未重到使国家资本逐年不断减少的程度。这种税收状态不能持续长久。如果持续长久的话,它会不断地吸纳国家大量的年产量,造成大范围内的困苦、灾荒和人口减少。

亚当·斯密说:“像英国的土地税一样,一般来说土地税是根据某种不变的标准对各地区征收的税。虽然在最初制定这种税时它是均等的,但是该国不同地区耕地的改良程度不同或受忽视的程度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变得不均等。在英格兰,威廉与玛丽王朝第四代为各郡和各教区制定的土地税计征标准在最初制定时就不平等。因此,这种税到现在为止都一直违背前面提到的四条原则中的第一条。它和其他三条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这一点是肯定的。缴税时间与交地租时间相同,对于纳税人来说是最便利不过的了。尽管在一切情况下,地主是真正的纳税人,但一般来说,税款是由土地承租人垫付的,地主必须在他支付的地租中扣除。”[5]

如果承租人把这种税转嫁给消费者而非地主,那么如果它在最初时就是均等的,那它绝不会变成不均等,因为产品价格既已根据税额提高,以后便不会由于同一原因发生变动。正像我在前面所说的,如果不均等,它会与上面提到的第四条原则相抵触,但不会违背第一条。这种税从人民口袋里拿的要多于交给国库的,但它不会不均等地落在任何一个纳税阶级身上。在我看来,萨伊先生误解了英国土地税的本质和影响。他说:“许多人把英国农业的大繁荣归因于这种固定的计征标准。它对英国农业有很大贡献,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一个政府对小商人说:‘资本少,生意也有限,因此你直接缴纳的税也很少。要借贷并积累资本,要扩大经营才能获大利,而你将不会缴纳更多的税款。还有,你的继承人继承你的利润并要进一步增加利润时,对他们的计征标准将不会高于对你的计征标准,你的继承人不会承担更多的公共负担。’对于这样的政府,我们会说什么呢?

“毫无疑问,这样会极大地鼓励工商业,但这是公平的吗?工商业的发展难道不能以其他代价获得吗?自从那个时期以来,在没有如此多的特惠情况下,就在英国本国,工商业不也已经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吗?地主用其勤勉、节俭和技能使年收入增加5000法郎,如果政府要求他从增加的收入中拿出1/5,余下的4000法郎增额不会激励他继续努力干吗?”[6]

萨伊先生假定,“地主用其勤勉、节俭和技能使其年收入增加5000法郎”,但除非地主自己能耕种土地,否则他无法在其土地上发挥他的勤奋、节俭和技能。他是以资本家和农场主的身份而不是以地主的身份对土地进行改良的。很难想象他不首先增加资本投入量,单凭自己的某种特殊技能就能增加农场的产品。如果他增加资本投入,其收入也会随增加的资本相应增加,其增加比例与所有农场主投入资本所获收入的比例相同。[7]

如果按照萨伊先生的说法,国家要从农场主增加的收入中拿出1/5,那就是向农场主征收了不公平的税,它只影响农场主的利润,而不影响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们的利润。[8]所有土地无论产量多寡都要纳税,但一些土地因为不缴纳地租无法用从地租中扣除的办法得到补偿。对利润征收的不公平税不会落在要被征税的行业之上,因为商人不是退出这一行业就是为这种税能得到补偿。现在不缴纳地租的人只能靠提高产品价格来得到补偿。因此,萨伊先生提出的这种税应该由消费者负担,而不应由地主或农场主负担。

如果他所提出的这种税是依据土地总产量的增加量或其价值相应地提高,那么它与什一税便无差别,同样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无论这种税是对土地的净产量征收还是对总产量征收,都同样是消费税,并且同其他农产品税一样会影响到地主和农场主。(www.xing528.com)

如果土地没有任何赋税,另用其他手段来征收这笔税款,农业至少也会和现在一样繁荣。因为任何形式的土地税都不可能鼓励农业的发展。适度的税收不会极大地妨碍生产,但它不会鼓励生产。英国政府的说法与萨伊先生提出的说法是不一样的。它没有承诺农场主阶级及其继承人免去一切未来赋税,让社会其他阶级增加国家需要的供应。英国政府只说:“我们不再以这种方式加重土地的负担,但我们仍保留有绝对权力要求你们在国家将来紧急需要时以其他方式尽自己全部的义务。”

谈到以实物付税或是同什一税完全一样的按产量的一定比例计征的税,萨伊先生说:“这种征税方法看来是最为公平的。但实际上没有比它更不公平的了:它全然没有考虑到生产者的垫付。它按总收入的比例而不是按净收益的比例征税。有两个农场主种植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一人在中等土地上种植谷物,平均年支出达8000法郎。其土地的农产品可售得12000法郎,因此他有4000法郎的净收益;他的邻居有一块牧场或林地,年收入也是12000法郎,但支出仅为2000法郎,因此他的净收益平均为10000法郎。

如果法律规定土地产品无论种类如何,都以实物征收1/12的产品。根据这一法律,第一个人要缴纳价值1000法郎的谷物;第二个人要缴纳价值1000法郎的干草、家畜或木材。结果会怎样呢?第一个人4000法郎的净收益被抽取1/4;第二个人10000法郎的收入仅被拿走1/10,其收入是替换原有资本之后剩余的纯利润。一位商人的收入会等于他一年的销售额吗?当然不会,他的收入仅等于垫支以外超过销售额的部分,所得税只能由这个余额部分负担。”[9]

萨伊先生上述论断的错误在于他假定了这两个农场中的其中一个农场的产品价值在更新资本后比另一个农场的产品价值更高。因为这一原因,种植者的净收益便有与此相等的差额。林场的地主和承租人的净收益可能大大高于谷物地主和承租人的净收益。这是由于地租不等而不是由于利润率不等造成的。[10]萨伊先生完全忽视了种植者必须缴纳的地租的不同数额。同一行业里不可能有两种利润率,因此在产品的价值[11]对资本的比例不相同时,不同的是地租,而不是利润。什么原因使一个人投入2000法郎的资本从该行业里赚取10000法郎的纯利润,而另一人投入8000法郎的资本却只获得4000法郎的利润呢?请萨伊先生适当地考虑一下地租,请他进一步考虑这种税对不同农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他就会知道它不是一个不均等的税,并会进一步知道生产者本身也和任何其他消费者一样要缴纳这种税。

[1]《国富论》,坎南版,第二卷,第五篇,第2章,第310~312页。

[2]第一版和第二版无“努力”二字。

[3]《国富论》,坎南版,第二卷,第五篇,第2章,第321页。

[4]第一版和第二版无“因此不能用于生产”一句。

[5]《国富论》,坎南版,第二卷,第二篇,第2章,第313页。

[6]《政治经济学》,1814年第二版,第二卷,第353~354页。

[7]第一版和第二版无此段。

[8]第一版和第二版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税,它只影响农场主的利润而不影响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们的利润”。

[9]《政治经济学》,1814年版,第二卷,第349~350页。

[10]第一版和第二版无从“林场的地主”开始的这段话。

[11]第一版和第二版无“的价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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