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卫星账户中的物流产业分类与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构建的物流产业的分类体系的差异在于自营物流业,物流卫星账户在行业分类上打破了传统产业分类的限制,产业分类中包含自营物流业,而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构建的物流产业的分类体系没有包含自营物流产业,这主要归因于以下三个方面: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是根据联合国ISIC进行修订的,而ISIC是SNA中推荐的分类体系,遵循SNA的生产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也相应地遵循SNA的生产范围。而住户部门提供的供成员内部最终消费的运输及仓储等物流服务,不包括在SNA的生产范围之内。因此,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构建的物流产业的分类体系中不包括住户自营物流活动。而物流卫星账户是在物流的主题下对所有物流活动的归集,具有经济意义的活动都应被纳入物流卫星账户的范畴。而住户部门内部提供的物流服务具有经济意义,因此,住户部门的自营物流活动应纳入物流卫星账户的核算范畴之内。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与ISIC的分类标准一致,按照主要活动进行分类,因此,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将提供物流服务作为非主要活动的机构分配到其他行业,如企业的自营物流活动散落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换句话说农业、工业、服务业中都有着自营物流活动的身影,因此在行业分类中很难对其进行提炼,也就无法在子分类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得到对照。物流卫星账户以物流活动为主题,将提供物流服务的各机构都纳入其中,不仅包含主要活动的统计,也包含次要活动及辅助活动如企业自营物流活动、政府部门的自营物流活动等的统计。综上得出,分类依据的差异决定了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物流产业分类体系只是物流卫星账户中产业分类的一部分。
(3)对于辅助活动,SNA 2008指出:“当一些经济活动以辅助活动形式存在,并仅限于为本单位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提供支持时,SNA不视其为独立的基层单位,其生产活动被视为本单位的中间消耗”。中心框架对辅助活动采取这一处理方式的原因是:首先,ISIC Rev.4并未建立关于辅助活动的专门分类,导致辅助活动不能以独立产品的形式出现;其次,辅助活动用于对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提供支持,相对国民经济总体而言,其产出价值较小。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ISIC保持一致口径,因此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物流产业分类只包括作为主要或次要产品提供给第三方的物流服务,而将企业自有物流活动视为辅助活动。
自营物流业主要针对道路运输活动及仓储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自营物流服务:指各企业自有车辆进行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和仓储活动等,包括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及售后服务中的货物运输和仓储活动等。(www.xing528.com)
(2)政府自营物流服务:应急物流如灾害应急物资的运输、储存、调配等活动及军事物流活动,如军事装备、设备、给养等军需的供给。
(3)住户自营物流服务:住户部门借助于自有车辆自行提供的、供住户成员内部最终使用的货物运输活动及生产生活资料的仓储活动等。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目前我国物流专业化水平仍然较低,这样就导致自营物流活动占据着较大的份额,若忽视对自营物流的统计,则将大大低估物流产业的产出,影响对物流产业重要性的判断。因此将物流经济中的自营物流活动单独列出,视作一个行业进行核算,不仅有利于更全面地衡量物流活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同时也有利于更科学地评价物流产业的专业化程度。
构建物流卫星账户很大一个缘由就是为了核算物流业中的自营物流活动。首先,自营物流服务普遍存在于企业、政府、住户等基层单位之中,其产出具备一定的规模。其次,物流卫星账户的目的是全面核算物流活动,实现该目标不仅需要将次要活动从主要活动中分离出来,而且需要识别和确定物流辅助活动。作为辅助活动的企业自营物流服务是物流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将其纳入自营物流产业统计范畴。同时,由于物流卫星账户不仅包含对营业性物流服务的核算,同时也包括对自营物流服务的核算,因此可以有效识别营业性物流服务与自营物流服务之间的相互转换,避免物流总量不变而营业性物流服务量或自营物流服务量虚高的问题,为物流产业的经济贡献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来源。再者,通过分析营业性物流服务与自营物流服务在物流总产出中的比例,科学认定它们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所起的作用,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物流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因此,在物流卫星账户中应将自营物流业视为物流产业中的一个子产业,并在账户中对其进行描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