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产业的发达程度能够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现代化程度,滞后的劳动关系将为企业及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造成障碍。发达国家的集体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政府、雇主和工会形成的三方原则实现的,是一种处理劳动关系系统中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力分享机制。在非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角色是劳动关系框架体系的制定者及监督者或管理者。罗斯福新政更多地重视给予集体发言权,而不重视给予个别发言权,这就为集体劳动关系中协商与谈判机制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中国的转制企业在构建集体劳动关系过程中,研究政府的独特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转制企业劳动关系转型中,政府的作用是独特的:一方面,政府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股东,需要行使雇主的权利和主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劳资关系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和调控企业劳动关系。另外,在转型过程中,企业层面三方机制的建立和推行还需政府的干预。在企业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政府具有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定者、雇主的主要代表及劳动关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三个角色。“在中国现实语境下,地方政府的作用十分关键。地方政府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至少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启动阶段,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强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往往难以展开;在协商阶段,劳动主管部门的工作日写实和测时,为劳资双方劳动定额(工价)的确定提供了依据;签约之后的监管需要当地政府强有力的保障”。[12]
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府应该成为引发变革的主体,这一点与非转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非转制企业由于没有政府这一大股东或雇主,政府在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主要承担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定者及劳动关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这两个角色。而在转制企业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政府承担三个角色极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职能混淆和交叉的难题,利益与权力的更多结合会导致干预过多、干预不力及丧失公正等后果,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区分和操作。因此,如果能够对转制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行单独设计,并且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代表政府的三大职能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目前正在尝试的三方机制等,都标志着公共力量对劳动关系调节力度的加强。公共力量无非是在资本及劳动者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外在力量,关键的问题是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运用什么样的方式。中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要发展制造业,无论制造业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升级速度如何,作为全球制造业基地及存在大批产业工人的现实都需要公共力量的大力参与,尤其是加强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劳动者集体处于绝对弱势的情况下,集体劳动关系是不能逾越的。集体劳动关系非常适合大规模制造业及大批产业工人的劳动关系问题,在目前看来,其处理机制是最为有效和低成本的。(https://www.xing528.com)
劳动关系转型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工会职能与角色的转变,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都存在工会职能与角色定位模糊这一共同问题。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工会职能转变目标与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同,甚至会沿着截然相反的路径发展和转变。在美国的工会组织中,工会的制衡力量依然存在,只不过力量被削弱,工会组织在工作场所雇佣关系创新过程中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工作生活质量(QWL)为代表的新型雇佣关系管理程序中,雇员个人的心理、动机、参与、合作等指标受到重视,而工会依旧习惯于固定的冲突管理程序,着重从集体层面维护劳方的权利。但也有美国的工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管理层的决策过程并保持与管理层的沟通,成功地实现了工作场所创新与雇佣保障之间的有效平衡。很多学者认为,在工会作用削弱的情况下,应该由管理方、雇员及工会三方共同完成工会的新功能,强调工会与雇主共享信息对于构建合作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在工会的新功能中,管理方的责任至关重要。合作的劳资关系对于企业生产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降低缺勤率。合作的劳动关系与“特别的管理态度”有关,包括与工会公开、公正交流的愿望,接受工会参与组织决策,与工会自由地共享信息,不运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来削弱工会领导人对工会的忠诚。另外,雇员对工会和雇主的承诺及工会的集体谈判方式对于完成工会新功能也有重要意义。[13]
中国在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工会职能的转变更是核心问题。如果说在美国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工会角色转变的主要目标是成为新型雇佣方式的重要参与者,并成为重要的控制力量,那么,当前中国工会转型的主要目标则是完成从国家行政机构向劳动者代表的转变。相关法律对工会的新职能有了初步的规定,为工会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奠定了基础。通过法律能够保障工会组织的顺利转型,包括工会领导人的选举。通过法律能够保障工会组织的顺利转型,包括工会领导人的选举。而在工会职能不能独立的法律环境下,即使是工人选举出来的工会领导人,也难以真正代表职工的权益。
《劳动法合同法》对工会的功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工会的职能是能够有效地反映和争取员工的利益,工会作为代表员工利益的组织要成为改善劳动关系的重要组织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合同的制定、签订、执行、解除到劳动争议的处理等,都要求工会介入和发挥作用。这不仅赋予了工会更大的权力,更指明了工会改革和劳资关系集体调整的方向。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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