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雇佣关系领域的行政干预较弱。除了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的传统部门仍然依赖过度的保护之外,其他部门基本上是在较少的干预和保护的状态下探索适应现代市场的劳动关系运行模式,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转轨方式,还是私营企业的自然生成方式。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弱势劳动者群体的利益与创新能力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国企下岗职工和农民工是承担劳动关系转型成本的两个最大的劳动者群体。
过去30 年,市场机制之外的公共力量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救助与保护是极其有限的。由于未能充分保护这一劳动大军,其结果是,他们的生活质量及生存状态的改善极其缓慢,抑制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消费能力,中国内需市场长期疲软的状态难以改变;自身的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与开发机会较少,劳动技能提高缓慢,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谈判能力提高缓慢;低素质的雇员与求职者抑制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雇员的工作热情及对企业的忠诚度难以有效提高,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结合不紧密;中低收入阶层或弱势劳动者群体对子女的教育与开发方面的投资能力较低,造成下一代青年人人力资本投资不充分,加之父辈人力资本价值不高,使得人力资本在家庭内部的低成本转移、继承及累积速度缓慢。如果下一代人力资本提高的任务被延后,将会错过投入的最佳时机,不仅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会降低,还会提高投入成本。(www.xing528.com)
中国目前正处于多种雇佣方式同时发展的时期,也是打破传统劳动关系并建立适应现代市场机制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转型期,与发达国家一样,企业微观层面的探索具有充足的动力和动机,宏观层面的公共政策同样处于起步阶段,公共政策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雇佣方式规范有序发展及企业劳动关系顺利转型的障碍。对公共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相当薄弱,难以为集体劳动关系框架及多元化雇佣方式的形成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成果极其缺乏。已有的研究更多地涉及通过法规等的修正来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或通过规范雇主权利来保障非典型雇佣方式下雇员的权益,如各种有关劳务派遣的研究文献。研究表明,各国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职能限定存在显著分歧,部分国家认为人才中介服务属于社会公共职能,不应由营利性企业来提供,并对劳务派遣等第三方雇佣模式在行业准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制。[10]一些政策建议在劳动法规中能够体现,如中国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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