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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仍在进行,工会发挥重要作用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过去30余年的中国劳动关系转型只是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交易规则的劳动关系,长期依赖不规范的、不完整的个别劳动关系解决程序去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并未完成建立适应全球化市场及中国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的劳动关系框架,转型过程仍在进行,劳动关系处理机制仍处于调整期。工会对于提升劳动者利益及改善劳动关系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仍在进行,工会发挥重要作用

事实上,过去30余年的中国劳动关系转型只是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交易规则的劳动关系,长期依赖不规范的、不完整的个别劳动关系解决程序去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并未完成建立适应全球化市场及中国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的劳动关系框架,转型过程仍在进行,劳动关系处理机制仍处于调整期。

由于集体劳动关系体系长期缺失,只能用个别劳动关系解决程序去应付劳动关系内部的争议与冲突。在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中,最有效的是集体劳动关系,这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是最有效的劳动关系解决程序。集体谈判机制在国家、区域及产业层面解决大批产业工人或普通雇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是最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维护弱势劳动者群体权益的。由于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解决程序的缺失,使得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突出,劳动争议解决成本过高。

在传统的三方机制中,全国总工会作为一个最高国家机构代表中国劳动者,行使的代表权是有局限性的。中国已经开始探索由政府、工会与雇主代表形成的三方机制,但与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政府只作为中立方并不直接干预劳动关系的模式有距离,如政府干预较多,工会职能尚未独立等。在实践层面,工人形成的其他形式的自我组织,通过将多元化的代表权引入非官方的劳动组织修正了传统的三方机制。[3]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在深化之时,劳动关系已变得更加复杂,大规模的劳动争议造成社会不稳定。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试图创建一个更加有效的处理上述问题的制度中,政府建立起各个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包括劳动行政、工会和雇主组织。这是一种来自国家权力阵营内部的政府机构与准政府机构之间的功能性协调机制,它们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劳动关系的协调来维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防止独立的、替代性的社会利益组织的发育。[4]

通过对一些地区所进行的三方机制试点的进展及特点看,三方机制的运用还不充分,机制仍然不健全。“由于三方协商机制建立时间不长,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健全,有些地方还未能形成定期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在协商内容方面,存在内容单一、三方协商会议职能过窄的问题。一些重要的劳动关系问题并没有列入。例如,有些地方仅就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问题进行三方协商,其他相关的劳动问题尚未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之内。还有的地方片面认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设立是为了处理劳动争议,故仅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事实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设立并非仅仅是处理劳动争议,一切与劳动者、企业有关的劳动问题都应被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范围之内。而且,三方协商机制不能仅被视为解决劳动问题的途径,更应充分发挥其在劳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5]

一些国外学者对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过程的研究发现并分析了转型过程中中国企业劳动关系所存在的问题,加拉格尔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认为中国的劳动实践已经势不可挡地朝着自主、灵活、对工人组织进行管理控制的方向发展。国家为了保留社会主义的一些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增加就业稳定性、长期的就业关系、能起作用的工人组织等,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成功。……由于自由化和开放是作为不均衡的实践以及选择性的地方利益这样一个过程发生的,全球化的影响被扩大了。这个过程产生了劳动实践中的竞争和变化,包括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灵活性的显著增长。

由于对新劳动法和法规贯彻实施的程度不同,老板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多地建立在合同基础上,这需要劳动者和管理者双方的协定;这种劳动合同的关键特征是其个体性和暂时性。在中国,劳动合同是短期的,并可以提前终止。把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础这一观念,从根本上塑造了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合同的个体特征,对合同的依赖使得工人们处于非常不利且较弱的讨价还价地位。[6]

工会职能的转变是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核心问题,国内学者对当前工会组织的职能及作用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证研究。工会对于提升劳动者利益及改善劳动关系已经发挥重要作用。教育和技能水平要求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工会,会员覆盖率较高。企业工会覆盖率对于企业平均工资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对职工教育费、劳动和待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也有积极影响,在企业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福利费方面,工会也都起到了正面的作用。[7]一些学者为工会组织的转型提出了策略建议。劳动关系协调的重点工作将从国家的劳动立法转向严格执法和劳资自治,而建立以地域为基础的产业和行业一级的劳动关系协调和社会对话机制是劳资自治的主要形式。为此,从现在开始,就必须着眼于产业和行业工会、行业雇主协会和政府背景的行业工会组织的发育、人员的配备,为未来的产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构积累经验、创造条件。[8]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工会组织也在发展壮大,2013年工会会员达到2.8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产业工人是各国工会组织构成的主体,劳联、产联的负责人布朗因此指出,“中国工会的作为,决定世界劳工运动的方向”。[9](www.xing528.com)

马克思指出:现代工人,即无产者“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10]五四运动”前夕中国近代的无产阶级出现了,并发展到250万余人。工人阶级的产生、壮大,为工会的萌芽和发展都提供了阶级基础。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中国新式工会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工会的基础上来组建的。中国最早的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是在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这一组织曾举行反对英法等国侵略而实施了罢工运动,随即遭到清政府严厉镇压被解散。此后,中国的工会运动沉寂了40多年。但工人自发掀起的反对外国殖民统治及封建剥削运动,在鸦片战争后,一直在不间断地发生。如上海反掠卖华工斗争(1859年)、自贡盐工斗争(1860年)、上海小车工人抗捐斗争(1877年)、开平煤矿罢工(1882年)、香港工人的前后两次罢工(1844年、1858年)、港澳工人大罢工(1858年)等。[11]

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现代工业有了初步发展。甲午战争结束后,外国商人大量涌入中国创办工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有了初步发展。产业工人在甲午战争前约为10万人,但1919年增至200余万人,另有城市手工业工人和店员100余万人。[12]随着产业工人队伍的不断壮大,工会组织纷纷出现。其影响较大的组织有中华全国铁道工会(1912年)、广东机器研究公会(1909年)、上海缫丝女工同人会(1912年)、制造工人同盟会(1912年)、(沪宁、沪杭)两路同人会(1913年)、中国沿海船员会(1916年)等。[13]在孙中山的领导下,1921年1月,广东政府废除《治安警察条例》,终止所有禁止和限制劳工团结的法律法规。1922年2月24日,广州国民政府通过了《工会条例》,规定16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可组织工会。“五四运动”后,工人斗争的发展使工人群众逐步认识到结合起来组成团体的重要性,突破了旧时行会的束缚,建立了适应工人斗争需要的团体。这一时期成立的工会,初步有了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工会章程。[14]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即开始领导工人运动。1921年8月1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公开领导工会运动的领导机关。1922年5月在广州河南机器维持会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表了宣言,提出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等口号,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走向团结统一,推动了全国罢工高潮的发展。[15]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确立了中国工会以产业组合的原则,宣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建立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机关,实现了中国工会运动的统一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在全总的领导下,全国地区性总工会和全国性产业工会在第二次全国工会高潮中纷纷建立。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49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并由各地总工会提请当地政府采纳。这三个文件在维护职工权益及稳定劳资关系方面起了非常重要作用。1950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足见党和国家对工会运动的重视。《工会法》与之后不久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并为建国初期的三大法律。

1978年10月11日~21日召开的工会“九大”是中国工会开始转变的新起点。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中国工会工作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在这次大会上,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致辞指明了工会工作的方向。他指出,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运动新的历史任务是推动改革,建设“四化”,进行新的长征;工会必须成为“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必须是民主的模范”。1983年10月19日~2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大会通过了新的工会工作方针,为工会积极参与改革、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做了重要准备。

从1987年10月到1993年底,中国工会召开了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即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工会工作和自身改革的方针、目标。全总1988年10月十届六次会议执委制定的《关于工会改革的设想》中,把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列为工会的首要职能,表明了工会的本质属性和特点。该《设想》还涉及改变事实上的基层工会干部委派制,并强调实行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1993年10月24日~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5年来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成就和基本经验,强调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好工会的各项职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会在非国有部门积极设立工会组织。工会在“十二大”以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关系及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强调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工会作用。1998年10月19日~24日,中国工会召开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的指导方针和任务,确定了面向新世纪,搞好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目标、原则、要求和重要措施。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维权的基本手段,明确了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一次做到了真正从职工和工会的角度,对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关系已经发生的深刻变化,从法律上予以确认。2003年9月,中国工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总新一届领导机构。工会“十四大”后,全总新一届领导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要求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都要成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这就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途径,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新要求。2012年11月8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都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及工会的转型奠定了基础。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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