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关系的发展史看,劳动关系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仲裁、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雇员参与及劳资合作、法律法规等。其中,仲裁机制是最古老的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沿用至今。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是20世纪随着工会代表权及代表功能的完善而逐渐完善起来的,集体谈判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尤其是二战后罗斯福新政所确立的强制性集体谈判机制,被称为最为严格的集体劳动关系处理机制。集体协商机制主要产生于欧洲,主要采取自愿的或非强制性的谈判为主,这种类型的集体劳动关系处理机制为雇员的民主参与及劳资合作留下了空间,也是欧洲企业民主管理的配套机制。雇员参与及劳资合作有可能通过工会代表或雇员代表参与企业各层面的决策过程,而加强雇主或管理方与雇员之间的直接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妥协,从而减少争议和冲突,减小集体谈判或集体协商的压力。事实上,雇员参与及劳资合作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不仅涉及基本劳权保障问题,更与精神和价值层面的雇员参与权有关,不仅仅被视为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机制,更是一种企业管理方式。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处理机制中,既是一种独立的处理机制,也是仲裁、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雇员参与及劳资合作的保障机制,属公共政策范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涉及诸多问题,如劳动标准的规定,各国的劳动法主要就是履行这一职能。随着20世纪70~80年代西方集体劳动关系的衰落,政府减弱了对集体谈判过程的干涉和监管,很多国家也因此加强了立法,使法律的界定和监管更为具体、全面,减少劳资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如全球都普遍加强了最低工资方面的立法,既有效地实施了对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又减少了劳动报酬争议和工资集体谈判或协商的压力,以低成本的方式建立了最低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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