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的监管从内容上看从原来个别条款的要求飞跃到全面严格的要求,相关企业和政府各部门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福建省推行“两票制”时要求“中标生产企业所有中标的品种在各片区只能委托1~2家配送企业配送,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不得转配送。”但对于“两票制”的内涵没有规范的界定,医疗机构如何保证收到的货物只经过一个药品流通企业,如何核查,如果违规如何处罚,药监、税务、工商如何监管,这些都没有答案。
但是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的通知对“两票制”的监管提出了全面的严格的要求。通知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卫计委、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www.xing528.com)
福建省执行“两票制”的监管时主要是福建省药品招标机构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配送公司提出要求,对医疗机构根本未涉及,对生产企业要求也不多。但到全国“两票制”版本时,主要执行核查的关键部门确定在医疗机构,而且介入监管的部门也大幅度增加,凡是与之有关的部门如药监、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都是责任单位。
从原来的个别条款的简单要求跃升到全面的严格要求,相关机构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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