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9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文件明确如下内容。
1)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药品流通资源,发展现代医药物流企业。鼓励大中型流通企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提高医药行业运输的集中度。
2)加快推进使用无线射频、无线通信、全球定位、温度传感等物联网技术和自动化拣选、分拣设备,不断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3)加快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省药品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工作。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自2017年起,稳步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
(2)2017年2月6日,《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现代物流及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发布,其要点如下。
1)此通知是为解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而制定的,进一步助推“两票制”规范有序执行。(www.xing528.com)
2)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的社会物流企业(社会物流是指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相关资质的物流企业)开展药品物流服务。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服务的社会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标准》。
3)受托方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时应符合GSP等规定要求,并接受委托方定期审计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对委托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在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超范围经营、“走票”“挂靠”等行为;对受托方,重点检查是否按照GSP要求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计算机系统是否无缝对接以及是否存在与委托方采取单纯租赁仓库的形式储存药品等情形。
4)省外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外省设立的全资药品批发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的药品批发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5)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虽然取消对第三方物流进行药品配送的行政审批,但并不降低对药品物流运输的要求,因此制定《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标准》。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降低医药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医药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起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其整个经营活动如实记录,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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