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卫计委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卫药政发〔2016〕9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重庆版本的特点如下。
1)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2)建立和利用药品交易所作为平台执行“两票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重庆药品交易所要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体系暨医药智能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药品配送企业要于2017年12月底前与该系统分批实现互联互通,实现通过批次号查询在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流向信息。同时,鼓励和推进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通过药交所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和货款结算。
3)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4)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
5)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2)2017年8月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监管办法》和《重庆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负面清单》。其负面清单共有6项。(www.xing528.com)
1)禁止违反“两票制”票数规定购销药品。
2)禁止非法渠道购销药品。
3)禁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不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禁止出现药品购销中证、票、账、货、款不一致的情况。
4)禁止弄虚作假,掩盖违反“两票制”的行为。
5)禁止拒绝或逃避监管部门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6)禁止其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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