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浙江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发函〔2016〕102号)。该文件的发布和新平台的建立为浙江省“两票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该文件明确如下内容。
1)实施范围。全省政府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15家试点医疗机构按本方案实施批次纳入工作计划。分3批执行,第一批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二批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批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2)一个医疗机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药品采购账号(平台交易系统登录ID)。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省药械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要求,登录杭州天谷数字证书平台完成CA证书注册。
3)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上按照药品采购合同和订单将药品采购货款在线缴付给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监管账户,并委托监管账户向药品供货商支付和结算。从此构建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药品采购新平台。
4)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药械采购中心提供的统一标准接口,认真、严格和规范开展接口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顺利接入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系统对接是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资金支付信息准确的重要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减轻采购人员工作量。(www.xing528.com)
(2)2017年5月26日,浙江省卫计委、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与国家版本相比,其特点如下。
1)对生产企业的认定更灵活,更宽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建立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健全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等,方便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票据电子化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含不视为一票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除现场核对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药品一致外,还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3)通过建立“两票制”建立起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逐步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和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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