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1月10日,海南省卫计委公布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卫药政函〔2017〕6号),征求各单位意见,要求于2017年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
(2)2017年3月24日,海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琼卫药政函〔2017〕31号),要求于2017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
(3)2017年5月2日,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布《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医改办〔2017〕9号)。其最大特点是以每个药品为单位,可以产生一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公司。其原文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每种药品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生物制品除外)视同生产企业。”2017年6月1日,海南再下发“两票制”执行答疑,明确生物制品也可按上述认定方式视同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认定方式再放宽。(www.xing528.com)
(4)从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海南省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2017年10月1日前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药品流通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在药品生产企业未确定药品流通企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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