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总体规划目标确定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途径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各地在确定土地利用目标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各省应参考全国土地利用总目标来确定本省的土地利用目标。
[专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市县乡级)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目标与任务如下。
1.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
1)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
2)对市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进行安排;
3)制定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调控和指导县(区)土地利用;
4)确定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模、范围、用途和时序;
5)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6)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
县级规划基本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等重要资源和生态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1)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
2)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3)统筹协调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4)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
5)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6)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规模和范围,提出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区)安排;
7)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
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www.xing528.com)
6.2.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措施,其任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如用地计划体系、土地信息系统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从而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如对农业用地(如农、林、牧、水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如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专项用地的布局,并对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寓利用于保护之中的策略,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各项用地审批必须依据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的修改也必须按编制规划的法定程序进行。
[专栏]《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目标与任务
1.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扩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提高6%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提高10%以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195万公顷(2925万亩)和585万公顷(8775万亩)。通过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达到38万公顷(570万亩)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稳定在66177.09万公顷(992656万亩)和66883.55万公顷(1003253万亩),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控制在3374万公顷(50610万亩)和3724万公顷(55860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0%调整到2020年的40%左右,但要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14万公顷(1710万亩)和367万公顷(5500万亩)。
——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
——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主要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省级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政策,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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