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1 综合效益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实际上要求实现土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土地利用过程不仅要注意短期效益,还要考虑长期效益。但是人们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生态和社会效益,有时经济效益也难以达到。因为土地经济效益是建立在土地生态系统基础上的,只有在土地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土地自我恢复净化能力较强情况下,物质、能量和信息流才能正常传递。而生产的土地产品输入到土地经济系统,通过一定的过程和作用转化为物质和能量再反馈回土地生态系统。两种系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从而形成一个统一整体,土地利用追求这个系统的最大生产力。
土地生产的产品提供给人类消费,满足人类需求,包括物质需求和人的精神满足,即社会效益。如果不考虑最终社会效益的目的,即使土地生态经济效益达到最大也无意义。所以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应追求综合效益最大、相应的损失最小原则。但在实际中由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均难以度量,人们往往对此考虑不足,导致经济效益代替综合效益出现偏离,使土地利用难以持续。
6.1.3.2 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不同形成因素的影响和各地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因而形成了一系列相互区别各具特色的土地。各种不同的土地又有不同适宜性和限制性,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各产业和部门对其用地质量的特殊要求,协调不同质量土地在各产业和部门的分配。由于各地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采取某一种土地利用规划模式,因此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土地评价结果确定土地适宜方向和限制性,指导某种土地用途的利用或对土地进行改良,向着人们所期望利用的适宜方向改造,使土地系统达到最大产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根据土地质量,因地制宜安排各业用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防止强制采用统一利用方式,造成不必要损失。
6.1.3.3 整体性原则
土地利用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性,强调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从整体中把握部分,部分服从整体,各种用地安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目标一致,协调整体与部分用地及部分与部分用地关系。以整体为标准,统筹安排各部分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土规划和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如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工矿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兼顾各方用地利益;系统地研究规划区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各种信息,合理分配组织各项用地。
6.1.3.4 动态平衡原则
由于客观条件不断变化,影响土地利用因素随之改变,如人口增长、各部门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等,使得要求不断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规划实际是对规划期内各项用地预测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到规划期末。随着时间的变化,土地规划方案和内容将随之改变。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规划—实施—修改—规划—实施”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土地利用规划在一定期限内又要保持相对稳定,使规划又有一定指导和约束作用,所以规划应具有弹性。土地利用规划不是静态,而是动态滚动规划,且具有弹性,即土地利用规划既要对土地利用有限制作用,又要适应变化了的环境。(www.xing528.com)
[专栏]《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共同责任,注重开源节流,推进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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