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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学术论文案例分析:实证与规范分析代表作品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4-1是农经学术论文的典型案例,从研究方法上看是实证分析的代表性论文,论文研究了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关系,论证有力,说服性强,2004年5月发表于一级核心期刊《中国软科学》;案例4-2则是规范性分析的代表作品,按照规范分析思路介绍了苗族文化与林业资源保护的关系,2009年8月发表于一级核心期刊《林业经济问题》。

农经学术论文案例分析:实证与规范分析代表作品

案例4-1是农经学术论文的典型案例,从研究方法上看是实证分析的代表性论文,论文研究了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关系,论证有力,说服性强,2004年5月发表于一级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案例4-2则是规范性分析的代表作品,按照规范分析思路介绍了苗族文化林业资源保护的关系,2009年8月发表于一级核心期刊《林业经济问题》。

[案例4-1]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增长的实证研究

洪名勇

贵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模型,并用中国的资料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示,在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这两个影响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因素中,市场化改革的作用大于初始条件的作用,因此,缩小东西部经济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西部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初始条件;制度变迁;市场化改革;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4)05—0118—05

Uneven Local Economic Growth: Initial Conditions and Market Reform

HONG Ming yong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 When studying a local economy under all uneven development pattern,both initial conditions and system reforms have to be considered.To this purpose,author establishes an uneven local economic growth model embedded with initial conditions and market reform elements.The actual case verification has shown that when comparing initial conditions with market reforms,both bearing implications on the uneven local economic growth,the market reform plays a more important role than initial conditions.In this context,promoting the reform of local markets in line with the west region’s needs,re-presents an important effort in narrowing down the economic gaps between the east and west,and in implementing the west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words: initial conditions; system reform; market reform; uneven local economic growth

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分析模型受到新制度经济学中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分析框架的启示,因此本文先对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讨论,然后构建了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一般分析模型,并用中国各省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实证分析。

一、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

(一)现有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De Melo Denizer 和Gel为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及世界银行对CEE和NIS的25个国家的考察表明,制度变迁(经济的自由化)对各国的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在他们看来,尽管各国的初始条件不一样,但由于制度变迁的速度不同,其经济增长在国与国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简言之,是制度变迁而不是初始条件决定了各国的经济增长。而威廉·哈勒根、张军[1]对CEE和NIS国家的研究并不支持上述结论,在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CEE和NIS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初始条件的情况如何对于国家之间经济增长的差异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而制度变迁并未显示出应有的解释力度。换言之,是初始条件而不是制度变迁决定了各国的经济增长。周振华[2]则建立了初始条件、体制变迁与经济增长的逻辑框架,并结合中国的体制变迁进行了探讨,但未对初始条件、体制变迁与经济增长进行现代经济学分析和实证检验。洪名勇[3-4]曾经结合不同省区的实际,就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与区域经济增长差异进行了讨论。以上这些分析给我们研究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更为广泛的思维空间。在这里,我们准备将初始条件、制度变迁纳入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实证研究之中,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对诺思[5-6]的研究成果及世界银行的分析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在我们看来,在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三者之间,虽然初始条件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主要是制度变迁而不是初始条件决定了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增长。

(二)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

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分析思路受到了已有的研究成果——初始条件、改革速度与经济增长分析方面的启示,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有关研究成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两种观点的简单逻辑如图1。

图1 初始条件,改革速度与实际经济情况之间的逻辑关系

图1代表了这方面研究的两派观点,一派观点认为,较快的改革速度导致较好的实际经济状况,但由于某些国家改革的初始条件不那么好,快速的经济改革会对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像中国这样的拥有较有利初始条件的国家如果执行更全面彻底的改革政策的话,经济状况将会更好。另一派的观点虽然也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但认为在改革过程中有各种市场失灵,如垄断、信息不对称、产权模糊、不完全契约等。根据这种特点,最适宜的改革方式应是贝叶斯式的,即渐进的和不断修正的。只有当经济中暴露出实际问题时,政府才应着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在没有问题时,就不要轻易地制造问题[1]

世界银行(1996)运用26个国家的有关资料对初始条件、改革速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转轨国家的经济增长取决于改革速度。而威廉·哈勒根和张军[1]运用相同的资料所进行的研究表明,世界银行的研究忽视了其中许多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初始条件对改革速度的约束,因此,初始条件对转轨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周振华[2]从理论上探讨了经济增长的结构效应,并构建了一个关于经济条件、制度结构、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学者在研究区域经济增长时对产业结构效应和所有制结构效应的分析。对此,我们将借鉴有关研究成果,构建一个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分析框架,并把它运用于中国的实证分析之中,其三者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于制度变迁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关系,洪名勇[3]结合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实际情况,将制度安排用于对贵州贫困落后的解释之中,并分析了“一路之隔,天壤之别”的两村经济发展情况,我们的结论是,制度变迁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图2中,初始条件不仅是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前提,而且也为不同的制度变迁速度(主要是指体制改革的市场化速度)提供了相应的基础条件,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增长,体制改革的市场化速度从短期来看是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重要条件和外生变量,但从长期考虑它又是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结果和内生变量。图中的实线表明,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已有的逻辑关系,虚线表明一种可能存在的逻辑,但本文暂不讨论其内在关系和进行实证检验。这样,在我们的分析框架中,新经济理论的区域增长模型1式便转化为2式。

假定区域经济增长用GDP表示,劳动投入量用L表示,资本投入量用K表示,土地投入用R表示,技术进步为A,则新经济理论的区域经济增长模型为:

在考虑经济增长中的制度变量I之后,区域经济增长模型便转化为:

二、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实证分析

(一)经验分析

初始条件或改革条件与市场化改革密切相关,而市场化改革的快慢又成为决定东西部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4]。如果用人均GDP来表示一个省区的实际经济状况,那么就我国各省区经济实际状况与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系为例,凡是经济实际状况较好的省区,其市场化改革程度也是较高的地区,凡是经济状况较差的省区,大多是市场化改革程度较低的省区,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图3看得更清楚。图3表明,市场区域市场化指数与区域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例如1999年市场化排名前10名的省区分别是广东、浙江、福建、江苏、河北、上海天津、北京、山东和河南,它们大多是东部省区,而人均GDP排前10名的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山东和黑龙江,它们全部为东部省区;市场化排名后10名的省区分别为吉林、陕西、甘肃、黑龙江、贵州、内蒙古、云南、新疆、宁夏和青海,它们大多是西部省区,人均GDP排后10名的分别是贵州、甘肃、陕西、广西、西藏、宁夏、四川、云南、江西和青海,它们大多是西部省区。虽然改革之初各地区的初始条件不一样,但是由于其不同的市场化改革速度,其结果大不一样,从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由于其市场化改革普遍快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其人均GDP水平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

(二)实证分析

1.样本资料及来源

本研究视改革开放时即1978年各省区的具体情况为初始条件,我国各省区1997、1998和1999年的相对市场化指数作为市场化改革程度的衡量指标,以人均GDP作为各省区经济增长的实际状况。资料来源于《新中国统计资料五十年汇编》《中国统计年鉴》各年和樊纲、王小鲁[7]研究完成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

2.计量模型

为了检验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和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首先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经济增长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然后再引用新经济增长理论模型进行分析,之后再把市场化改革这一制度因素和初始条件引入我们的计量模型中。其具体公式为:

其中AGDP主要表示各省区人均GDP,K表示各省区的资本投入,L表示各省区的劳动投入,a、p表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e表示除资本和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F表示人力资本投入,N表示初始条件,M表示各省区市场化改革的程度。

同时我们也用了德·梅洛等人为世界银行1996年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所写的一份报告[8]中探讨关于初始条件、改革速度和经济增长三者之间关系所用的计量模型。其具体公式如下:

实际经济情况i=a0+a1·(初始条件)i+a2·(改革速度)i+£i…(3d)就本文的分析来讲,资本投入我们用人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来代替,劳动投入本身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现有的研究来讲,一般多用职工人数作为劳动投入的度量指标,考虑到近年来下岗人数的增长,各地区职工人数皆呈下降之势,并且劳动的投入不仅只是各地职工,科学的计算应是各地的就业者,因此我们用各地区就业人数作为劳动投入的具体指标;由于目前缺乏人力资本统计方面的系统资料,我们用各省区高校在校生人数来代替人力资本投入,市场化改革用樊纲和王小鲁一[7]年研究的相对市场化指数来代替。在德·梅洛等人那里,实际经济情况是用人均实际GDP增长来表示的,初始条件用初始年的人均收入来表示,改革速度则用累积自由化指数来表示。在我们的分析中,实际经济情况则用人均GDP来表示,初始条件用1978年人均GDP来表示。在3d式中如果我们用N表示1978年人均GDP,则3d式变为:

3.模型估计及检验

用有关资料对模型3a、3b、3c和3e进行估计,在进行模型的系数估计时,我们先将模型3a、3b、3c取自然对数,使其转化为线性模型,然后再进行模型估计,其结果如表1所示。在表1中,模型I为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经济增长模型即3a式的估计结果,计量结果显示,资本和劳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在决定经济增长的资本和劳动这两个因素中,资本投入比劳动投入的作用更大,这说明相对于劳动力资源来讲,资本是一个更为稀缺的因素。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R为0.966,R2达到0.932,调整后的R2也高达0.931,并且各项系数及模型整体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皆为0.000。模型Ⅱ为新经济增长理论的经济增长模型即3b式的估计结果,结果显示,人力资本对于区域经济增长来讲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没有降低模型的解释能力,同时各估计参数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模型Ⅱ表示,在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中,不仅资本和劳动投入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人力资本的差异也是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见表1)

表1 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模型

续表

注:表中第一排数据为模型估计系数,括号中的数据为显著水平,第二排数据为标准差,第三排数据为t统计值。

模型Ⅲ不仅保留了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的有用成果,而且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将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纳入我们的经济增长模型之中。结果表明,资本、劳动、人力资本、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都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产生了正的影响,就初始条件和市场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作用来讲,市场化改革的作用比初始条件的作用要大,模型总体上具有较好的解释能力,其F值和资本、劳动、初始条件及市场化改革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人力资本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在模型Ⅳ中我们删除了人力资本这一因素。

模型Ⅳ是在模型Ⅲ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在模型Ⅲ中人力资本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我们在模型Ⅳ中删除了人力资本因素。就模型Ⅳ的估计结果来说,从资本、劳动、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作用来看,各因素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都产生了正的作用。在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这两个影响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因素之中,与模型Ⅲ估计的结果一样,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作用比初始条件的作用要大。并且各估计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具有较高的解释能力,模型调整后的R2达到了0.950。

模型V是在没有考虑资本、劳动的条件下专门检验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模型,模型的各项系数同样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调整后的R2为0.924,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解释能力。同时还说明了市场化改革对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作用比初始条件要大。

三、研究结论

本文的研究表明,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制度变迁即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和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三者之间,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都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就我们的研究结果来看,市场化改革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比初始条件要大得多。因此,要缩小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西部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本地区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哈勒根,张军.转轨国家的初始条件、改革速度与经济增长[J].经济研究,1999(10):69-74.

[2]周振华.体制变革与经济增长[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7-32.

[3]洪名勇.取决于制度安排的经济增长[J].理论经济学,1997(7):75-78.

[4]洪名勇.制度变迁与省区经济的非均衡增长[J].国民经济管理,2001(9):116-119.

[5]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5-47.

[6]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43-157.

[7]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指数报告(2000)[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27-30.

[8]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23-56.

案例评析:

该论文写作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表述自然、流畅,语言精确、直白;格式规范、标准;论证有力,是一篇十分经典的学术论文。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该论文论述思路相当清晰:一是文献的综述中关于制度、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论述,从国外到国内、从过去到现在,将与此主题相关学者的研究工作做出的贡献与存在的缺陷一一剖析,并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与本论文研究的重点;二是实证分析部分的论述,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论述了初始条件假设的一般经验后,采用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模型,选择1978年以来中国各省区有关经济发展数据做分析,并通过模型严格检验,说明了模型应用有正确性与研究结果的科学性,最后总结了研究结论。总体上看,逻辑十分清楚,没有混乱迹象,认证相当有说服力。

第二,表述自然、流畅、语言精确。比如“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分析模型受到新制度经济学中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分析框架的启示,因此本文先对初始条件、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讨论,然后构建了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一般分析模型,并用中国各省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直白、简洁、精确、自然的几句话,就把本论文研究必要性、研究重点与目标阐述清楚,看起来十分清爽,读起来相当流畅。

第三,格式规范、标准。格式是学术论文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不同期刊要求的排版格式有一定差异,但是也有通用的地方,标准化的学术论文要素包括很多东西,比如“题目、作者及单位、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就本论文来说,以上要素都具备,格式十分规范;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个部分写得都很标准。如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初始条件、市场化改革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模型,并用中国的资料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示,在初始条件和市场化改革这两个影响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的因素中,市场化改革的作用大于初始条件的作用,因此,缩小东西部经济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西部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市场化改革”。摘要是一篇论文最重要的部分,需要用简短的字数表述清楚整个论文的思路、方法、内容及结果,要求高度概括高度精练。论文中恰如其分地写了出来,即“通过建立……模型,运用……数据,得出……结果,应该……处理经济发展问题”,思路清楚,内容明确,结果客观,对策科学,让读者清楚地了解本论文的重点,相当直白与标准。

总体上看,这是一篇实证分析性质的典型优秀作品,可作为实证分析的模范性、代表性参考论文。

[案例4-2]苗族文化与森林资源保护——以贵州省为例

洪名勇1a,2,梅志敏1b

(1.贵州大学a.管理学院,b.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贵阳550003;2.喀斯特地区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贵阳550025)(www.xing528.com)

摘要: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3个方面对苗族文化进行了介绍,结合贵州苗族的实例,具体从农耕文化、居住文化和宗教观念等方面探讨苗族文化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并指出尊重与保护苗族的传统文化,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促进贵州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提出了在当代社会经济的冲击下,苗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苗族文化;森林资源保护;贵州

中图分类号:F3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709(2009)04-0287-05

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and Prote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A case study in Guizhou Province

HONG Ming yong 1a,2,MEI Zhi min 1b

(1a.School of Management,1b.School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03 China; 2.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Center of Karst Region,Guiyang 550025 China)

Abstract: This study introduced 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from material culture,spiritual culture and system culture.Specifically speaking,it discussed that 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is vital for prospecting forest form some aspects,such as farming culture,residential culture,religious idea and so on,and then it pointed out that respecting and prospecting 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are beneficial to prospecting forest,improving the sustainable use of forest resource in Guizhou.At last,this study put forward some policies making 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avoid the impact from modern society.

Key words:Miao nationality culture; prote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Guizhou province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历史悠久,分布面广,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四川、广西、湖北、海南等省(区)里[1]。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苗族形成了丰富的传统文化,并经过一代一代的苗族人继承。在客观上,这些文化阻止了人们对森林的破坏,对当地的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苗族文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研究[1-24],普遍在分析两者的关系后,承认苗族的一些传统文化对森林保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认为在现代社会下有必要对这些传统文化加以保护,但是,对苗族传统文化面临现代社会经济的巨大冲击下发生的变化和在此情况下对具体苗族文化应如何保护的问题探索比较少。本研究以贵州省为例,在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3个方面说明苗族文化和森林保护之间的关系后,分析了现代社会经济下苗族文化受到的巨大冲击,并提出面对当代文化冲击下苗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1 物质文化视野下的森林资源保护

1.1 农耕文化

刀耕火种,简而言之,是利用森林资源实行轮歇耕作的食物生产方式,刀耕火种的“刀耕”是指砍伐树木,“火种”则是指焚烧树木,没有森林,便无法砍也无法烧,因此森林是刀耕火种存在的基础[2]。典型的“麻山样式”刀耕火种,其耕作地段都位于石灰岩地区的溶石盆地。烧畲地一般可以连续耕作3年,轮休一年即可恢复地力。陡峭的石灰岩上长出的疏林杂草带专供季节性狩猎、采集使用,不容许毁林烧畬。这些社会规范化使得长年封存的陡峭石灰岩丛林草地储积了大量的落叶,能有效地截留降水,使大量裸露的石岩也能长出有用的野生植物来,供采集之用,同时避免了地面径流的冲刷,使陡峭岩壁上也能保持较好的植被[3]

1.2 居住文化

苗族的房屋修建很多都是以木材为原料。例如,在全国八大林区之一的黔东南,在雷公山和月亮山的山麓的山腰、山梁、坳口以及山顶的白云深处,清一色的曲栏回廊式的吊脚楼随处可见,材料上以杉木为主[4]。树木与苗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为了保障自己对木材的需要,又会自觉地保护森林资源。生活在锦屏清水江一带深山老林里的苗族同胞,靠山吃山,他们一方面以自然的山林为生,一方面又为了维持、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栽培经营着林木,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的林木买卖租佃关系,自然而然地防止着破坏性的采伐,形成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与自然和谐相处。直至今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仍保存了大批自清代以来的珍贵林业契约[5]。岜沙苗寨,小孩出生不久,就要种一批杉树,称“十八杉”,供日后成家建新房用[6]。长此以往,使得这里的森林茂密,岜沙完全淹没在一片原始森林中。

2 精神文化视野下的森林资源保护

2.1 自然生态观

自然崇拜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崇拜保护了贵州的森林资源。苗族文化以崇拜自然神灵的形式,表示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珍爱。苗族原始宗教认为,大自然有自然生命特征,不仅具有生物生命特性,而且还具有精神生命特性。“苗族三大方言区都崇拜枫树,尤以黔东南为甚”“寨前寨后的枫树被称为‘风景树’或‘神树’。这些村寨即便是缺燃料,大人小孩都不敢把枫树上的枯枝丫砍来当柴烧”[7]。这种崇拜自然的意识在客观上对森林资源起到了保护作用,例如,苗民们每迁到一个地方,都要先栽一棵枫树,看枫树是否能成活,如果枫树成活,便长久定居下来,如果不能成活,则继续寻找地方居住[8]。枫树作为护寨树,是不能砍伐的,甚至折枝、剥皮、挖根都不允许[9]。贵州的苗族自古以来就爱护树木,珍惜森林,酷爱造林,有把爱林护生视同命根的习俗。每年春季,各地苗族村民踊跃过“买树秧节”。乡场集市上,总是摆着大捆健壮的杉秧果苗,中老年人买苗为子孙造林;未婚青年男女则互换树苗作为恋爱信物。婚后若有人家生了孩子,不论是男是女,长辈亲人都要为其种100株小杉树,18年后孩子长大,杉树成材,即以成年杉树为其操办婚事,当地称此习俗为“种十八杉”。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流传的一首民谣唱道:“十八杉,十八杉,妹仔生下就栽它,姑娘长到18岁,跟随姑娘到婆家”。苗族居住的山区,杉林遍野,与此风俗关系极大[5]。在岜沙,公路穿行而过的两千余人的山寨至今没有一辆人力或马拉车,人们运货、进城赶集仍是肩挑手提,徒步行走,原因是岜沙苗人认为,人力、畜力运输工具载重量大,砍伐木材就会多,会破坏森林及环境[10]。在这里,每一棵树都有灵魂,岜沙人认为他们的祖先就在山里,树是他们的亲人,树也就化为人了,在这里自古传下来一个非常有利于环保的好习惯,即人生下来,父母为其种下出生树,长大成年要种成人树,结婚要种婚姻树。老人去世,丧事从俭,一般在一天办完,棺木也是用出生树做成的小箱子,墓是平的,与山融为一体,后人在墓上种纪念树,人也就化为树了。因此,在岜沙,人人自觉爱护森林、树木,不轻易砍伐林木,不会有人为了钱财、为了致富而去砍树[11]。都匀市王司镇五寨村,砍柴煮猪食或者烧火煮饭时,多数不是砍树木的主干,而是修其枝叶[12]。雷公山地区,苗族人民对于杉木的砍伐和栽植,要求数量相等,随砍随植,人人护林[13]。在施秉县杨柳塘镇屯上高坡苗族自然寨,薪炭林砍伐为4年1个周期,充分考虑到了薪炭林红、白青杠的生长期和居民的使用量。据村民介绍,4年后好的青杠就有10 cm粗,6 m多高,完全可以烧柴烧炭了;如果砍伐周期短,面积是大了,但柴不大,不经烧,如果砍伐周期太长,片数就小又不够分。

此外,从以上分布也可以看出,轮伐既考虑了每一片山的面积,同时也和山林的整体美化、绿化情况结合起来,其砍伐周期和片的划分充分体现了村民年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美感[14]

2.2 宗教文化观

苗民们认为祖宗的灵魂,既不会上天堂,也不入地狱,而是同他们一样,生活于蓝天白云之间。与他们所不同的是,其祖先的灵魂存在于和他们有一山之隔的森林里,随时都在保护着他们,而只要子孙后代敲响“族鼓”,祖先的灵魂就会回到子孙的身边。正是因为如此,身为子孙,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划定公地,植树造林,为祖先创造栖身之所。这样,在苗族地区公山封禁地便得以普遍产生,从而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15]。茂密的树林正是这一宗教观念的反应,他们相信如果砍伐这些树就会受到惩罚,召至灾祸,例如,终身嫁不出去或娶不到老婆,被蛇咬,得大病等。

在黔东北的苗族地区,风水林等文化对林区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庙宇周围的山林和村头寨尾的风景林被当地居民赋予一种神圣的色彩,村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这部分林木。

3 制度文化视野下的森林资源保护

3.1 榔规

议榔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制定适用于苗族当地的社会规范。通过议榔议定并固定下来的社会规范就称为“榔规”,它是苗族传统习惯法的最重要表现形式。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形成文字,议榔制定的榔规都是口口相传[17],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18]。苗族议榔制定的社会规范涉及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有关于森林保护的。贵州的榔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榔规规定:偷砍他人林木的,按所盗林木的价值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的还将另罚偷盗者拾粪、修桥、补路[19]。台江县反排苗族对森林的保护,有着一套严格的规定:砍去一棵小杉尖,罚银三两三;失火烧山罚银五两五至十二两;偷砍柴一挑罚银三两三[20]。在从江县加勉乡,寨边的古树禁止砍伐,违者罚一百二十毫,以之买牛或猪、羊宰杀后分给群众,以示警惩[21]。雷山县丹江镇虎羊村议榔榔规定:失火烧山的,首先勒令失火者交出黄牛一头给全村人扫火星,并责令失火者赔偿火灾损失;任何人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和水源区砍柴、割草、烧炭、砍粘板、砍粑槽、猎槽等必须从重处罚[19]。在施秉县杨柳塘镇屯上高坡苗族,“榔规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寨与寨之间的山界及违规处罚,规定村民只准捡干柴,不准砍生柴烧以及对偷伐者进行严厉的惩罚等[14]。如在1936年制定的“榔规条约”中的条款就规定:在“古巴山”(苗语音,现薪炭林区域)只能捡干柴或砍马桑树和小米树,其他都不能砍,砍一捆罚大洋5元,若砍伐成材的杉树和柏树则还要重罚,等等,尤其是风景林,树木断、烂在地上也没人敢捡[14]。其措施主要有[22]:① 专人看管。护林员由群众推荐,也可自荐(条件一般是有威信、精力旺盛之人);② 森林划分为4片,每年1片,轮流砍伐;③ 每年检查森林2次(春、秋),每户必须参加。不参加者要被罚款,大家共同巡视山林,共同考核,并按合同兑现,不交报酬粮者,一律不分柴;④ 每年农历10月份分1次柴,用竹竿丈量,可以砍到第2年的2~3月份,之后不能再砍;⑤ 抓到违规者,一般由组长直接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拒不接受处罚的,全村统一行动,户户参与,不能翻旧账,就事论;⑥“古巴山”在村子的最高处,起到保护地处半山坡的苗寨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的作用,严禁割草、挖根、放牛、挖新山沟、烧炭和开垦,甚至对老山沟旁的树及土角边的草地也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贵州苗族地区植被覆盖率高,生物多样性保存好,如苗族聚居最集中的地方——黔东南州的森林覆盖率就达62.2%(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8.21%),各类植物2000多种[23],这与榔规的作用密不可分。

3.2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又可以叫作村寨规条或乡规民约,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苗族乡村共同体自发生成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17]。如榕江县计划乡于1982年制定的《乡规民约》,该乡规民约中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规定外,另有“防火安全”和“山林公约奖惩办法”等环保性规定[17]。丹寨县烧茶公社城望林寨和金竹寨在1985年共同制订的《护林村规民约》,雷山县丹江镇南屏村于1988年制定的《山林管理公约》[17]。村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也保护了森林资源。苗族环保村规民约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是关于山林树木的保护及防止对井水污染等方面的条款。例如,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村规民约》第7条规定“凡是乱砍滥伐风景树、杉木、经济幼木,每棵处以5元以上罚款”;第3条规定“盗窃林产品(桐籽,茶籽)、水果,按市场价处以10倍罚款”[17]。岜沙各寨周围均为风水林,村规民约规定,如谁私自砍伐大树或幼苗,发现后此人要立即先植上2倍数量的幼苗,再进行处罚,有钱的罚钱,无钱的要宰杀他家的牲畜,让大家吃,以示警告[10]等。这些村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贵州的森林资源。

4 苗族文化受到的冲击及保护对策

4.1 苗族文化受到的冲击。以上苗族文化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进程中与外界交流机会的增多致使一些原生文化发生了改变,一些苗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冲击。

4.1.1 对物质文化的冲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些苗族的物质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冲击,其中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

4.1.2 对精神文化的冲击。随着老人一代代的去世、新人一代代的诞生,很多苗族的精神文化也发生了改变,受到外界的重大影响,从而使得保护森林的力度减弱。

4.1.3 对制度文化的冲击。现代化进程,使得苗族制度文化也受到了当代社会经济的影响,有的地方并不再依靠原来苗族的传统制度来保护森林,而诞生了新的形式。例如,在松桃苗族地区出现了以承包的形式管护森林(承包者通常是当地村寨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承包经营形式正逐渐取代传统文化的管护理念[16]。这使得苗族的制度文化不再只是以榔规和村民村规的形式存在,而有了在当代社会存在的新形式。

4.2 苗族文化的保护对策

4.2.1 将传统文化融入法律。一些苗族传统文化对森林的保护有重大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传统文化融入法律中。例如,将一定程度的农耕文化、一些对森林保护有利的榔规纳入法规中,用法律法规这个坚强后盾来保护传统文化,使其有成长的空间。

4.2.2 对传统文化的现代应用。现代化进程中,苗族传统文化不免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而发生改变,但这不意味着传统文化已经消失,它只不过是“与时俱进”,以一种新的形式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对于这种意义上的冲击我们是应该接受的。例如,有的承包者为了遏制偷砍盗伐,会聘请了林区周边的20多位农民担任护林员(都是村寨中有威望者),使得森林保护成效明显[16]。这就不仅仅是依靠榔规的口头或文字规定来保护森林,而是利用人们在传统文化中扮演的角色、与承包形式相结合,从而使传统文化具备了现代意义。因此,真正意义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守旧,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定义传统文化,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传统文化,继承和丰富传统文化,使其服务于现代社会。

4.2.3 苗族自我意识的提高。作为传统文化的主体,苗民们既是传统文化的创造人、又是传统文化的实践人,他们对自己传统文化的认知和态度决定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外来的文化的冲击,过于固守传统文化或全盘接受现代文化都会影响苗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从而影响民族的发展。离开了文化主体来谈文化的发展和进步都是空谈,只有民族主体自己能清楚地认识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地位,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很好地结合,推动传统文化的发展。

5 结语

经过很多年的沉淀,贵州苗族形成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是不会轻易改变的、是长期保持相对稳定的,通过一代一代的苗族人继承,在当地生产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对于一些有利于森林保护的传统文化,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并注意在现代社会中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这无疑对贵州的森林资源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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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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