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讨论仅仅提供了一个静态分析的框架。具体到现实,会有两种情况:一是水泥厂/项目满足了“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要求,二是水泥厂/项目不满足“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要求。值得探讨的主要是后者,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动态演进过程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一点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和演进。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在水泥厂/项目不满足“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要求的案例中,自然会派生出侵权的法律问题,就如本次诉讼中所涉及的居民与水泥厂间关系、水泥厂与环保部的关系等,其核心在于,水泥厂的项目建设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居民的居住权。按照陶蕾等法学专家的分析,这一点毋庸置疑,无论是先建还是后建,水泥厂的项目建设都违反了有关卫生防护的法律规定,从而构成了侵权。
其次,我们的重点是分析被认定为侵权后的福利影响。
如前所述,既然“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规定蕴含着福利上的价值,那么违反这个规定自然就是损害福利了。不过,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如本次诉讼所呈现的,侵权的情况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
第一,水泥厂修建在先,也满足了卫生部门设定的防护要求,即“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是没有居民居住(或者是自愿居住),那么,在水泥厂修建并通过环评后,如果有居民继续或者迁入“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居住,这意味着居民接受了水泥厂的“环境影响”,而自愿放弃了搬离“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要求,这其实是一种在信息对称条件下的正常市场选择,是对“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房产价值和居住成本进行判断后形成的一个市场决策。此时,居民在“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的居住显然不涉及侵权问题(主动放弃权利),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选择过程中也实现了均衡和最大化。
第二,水泥厂修建后,进行项目改建,根据规定,改建项目等同于新建项目,要重新进行相应的环评。也就是说,这时,“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要求又被重新提出,并进行论证。问题是,此时,与新建项目所不同的是,在“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已经居住了一批在新建-改建期间迁入的居民。而根据第一点的分析,可以假定这批居民迁入该地时,是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排污权)。那么,此时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他们原本已经放弃了的权利呢?或者他是否可以重新申诉获得这些权利?显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动态条件下的权利变化情景做出清晰的解释。(是否可以等同于“二次契约”?)(www.xing528.com)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放弃权利的背后是对成本收益的平衡,即在当初选择居住在“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已经在其考量中实现了行为人的福利最大化。只不过,在此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可能出现的一种市场结果是,这个“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土地的升值幅度远远低于“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外的土地升值幅度。这就意味着,选择在“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进行居住的居民,其资产是相对贬值的。但这一点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价值之间动态演绎的规律,即在污染源周边,房产价值较低。既然如此,那是否应该在水泥厂改建项目后,对此权利进行重新界定呢?
重新界定意味着居住在水泥厂“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的居民重新获得他们已经放弃的“排污权”,姑且不说这种资源重配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如此的结果是,水泥厂的改建项目侵犯了居民的排污权和居住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居民没有搬离“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时候,水泥厂的改建项目无法获得生产的许可(无法通过环评)。在此情况下,将出现新的市场均衡条件,这是因为,其一,相比于新建项目,居民搬离“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市场成本有所提高(周边房产价格的上涨);其二,博弈关系发生改变,在水泥厂新建项目时,“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没有居民,因此,其建设不需要考虑搬离居民的成本,但在改建项目发生时,“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已经有居民,此时,一旦居民被赋予“搬离”的权利,那么,根据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其对搬离的要价(WTA,接受补偿的意愿)将比居民因为需要改善居住环境而选择的自行搬离成本(WTP,支付意愿)来得更高。此外,由于改建项目是在原有厂址基础上建设而成,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成本,这也使得相比于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的成本将更高。这两种成本都意味着,如果把项目改建后的“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的排污权界定给居民,企业将承担额外的成本。
也就是说,新的市场均衡将在更高的外部成本条件下形成。第一,对于环境敏感,而希望搬离“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的居民都将获得补偿。第二,此前已经放弃环境权利的居民,在示范效应的作用下,提出略等同于搬离“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要求的额外补偿(在此情况下,对此部分居民进行适当赔偿仍然是划算的)。第三,一旦在“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内的居住权获得相应的不同规模的补偿,就对土地和房产市场带来预期,也就是通过继续居住或者迁入“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来等待下一次的改建来获取新的搬迁补偿。第四,受额外补偿的刺激,“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土地和房产市场出现更高相对价格水平上的均衡,其价值不是低于“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外的土地和房产,恰恰相反,在预期的推动下,反而可能会高于“500米/300米卫生防护带”外的土地和房产(包括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高价)。从而形成与实际价值不符的结果,造成资源的错配。
当然,如果进一步讨论,资源错配的结果其实不仅仅损害了与改建项目相关的直接利益方,如水泥厂的收益,更为严重的是,一地资源错配的结果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扩散,影响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一,由于资源错配,水泥厂周边土地和房产的相对升值,实则意味着其他地区土地和房产的相对贬值,这是一种福利损失。第二,由于资源错配,水泥厂承担更高的生产成本,这个生产成本一则是经由产品市场传导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二则这个成本在无法经由市场消化的情况下,可能会在水泥厂内部消化,造成减产或者停产,由此将可能造成失业,也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第三,错配效应一旦在更大范围内扩散,将形成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大量低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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