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上述案由,我们应该秉持什么视角来进行分析?可能的视角有两个,一是法学,二是经济学。其一,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律法规上究竟有没有对水泥厂建设项目的周边居住环境标准进行规定应当是判定这个诉讼的主要依据。这个效率原则并非仅仅针对水泥厂一个主体,而是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看,究竟是居民主动搬离,抑或水泥厂承担居民搬离成本更加符合社会福利改善的要求。
对于上述案由,我们应该秉持什么视角来进行分析?可能的视角有两个,一是法学,二是经济学。法学强调公平,经济学强调效率(福利)。
其一,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律法规上究竟有没有对水泥厂建设项目的周边居住环境标准进行规定应当是判定这个诉讼的主要依据。如果是有明确规定,那就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执行。如果是这种情景的话,居民是否理应首告省环保厅的不作为?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公平和默认的原则,无论在实际上水泥厂有无影响到居民生活,其建设项目都是合法的(有关这点,还可以做进一步的讨论)。(www.xing528.com)
其二,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情况可能稍微复杂一点。首先,如果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水泥厂周边多少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居住,此时,水泥厂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承担居民搬迁的成本,有必要审视环境权益的归属问题(比如水泥厂修建在先,居民居住在后,此时,居民的居住可视为放弃环境权益),这其实也是这个诉讼的关键所在。其次,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上对于环境权益的归属没有说法,同时,对于环境权益本身的界定也没有说法(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判定水泥厂建设项目周边居民搬迁问题的根据便在于“是否合理”,也就是效率原则。这个效率原则并非仅仅针对水泥厂一个主体,而是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看,究竟是居民主动搬离,抑或水泥厂承担居民搬离成本更加符合社会福利改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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