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的案由并不复杂,小岭水泥厂的一个改造建设项目本已通过了黑龙江省环保厅的环评验收,但环保部否决了这个验收,因此才有了小岭水泥厂状告环保部的一幕。小岭水泥厂提起诉讼的理由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小岭水泥厂据此认为,应由居民自行搬离水泥厂可能影响的范围,尽管这个理由并未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以及,小岭水泥厂的可能败诉会否产生不利的福利影响?
诉讼的案由并不复杂,小岭水泥厂的一个改造建设项目本已通过了黑龙江省环保厅的环评验收,但环保部否决了这个验收,因此才有了小岭水泥厂状告环保部的一幕。其中,环保部否决省环保厅环评验收的理由是小岭水泥厂的改造建设项目没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迁走500米内(该规定后于2012年由国家卫生部门更新为300米)的居民(正是其中的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才牵扯出了环保部)。
小岭水泥厂提起诉讼的理由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笔者观察下来,在福利上具有应用价值,也对其他类似诉讼存在潜在借鉴意义的理由在于,改造建设项目是在原址基础上进行的,并没有扩大范围,而原址上的小岭水泥厂修建于1935年,远远早于周围居民的居住时间。小岭水泥厂据此认为,应由居民自行搬离水泥厂可能影响的范围,尽管这个理由并未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据笔者对于项目改造技术的理解,改建后的水泥生产在环境影响上甚至低于原先项目(可以通过污染的排放量加以测算),也就是说,水泥厂周边居民实则从改建项目中获益。即便如此,由于改建项目相对于居民而言属于“后来者”,在法律上极易被视为“侵权方”,这意味着就法律而言,小岭水泥厂将极有可能败诉。但站在福利的角度呢?如何从福利的角度来理解和解决这个“先来后到”的问题?以及,小岭水泥厂的可能败诉会否产生不利的福利影响?本章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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