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逐渐深入的情况下,中外许多学者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界定。M.艾理·菲克雷特(M.Ali Fekrat)、卡拉·因克兰(Carla Inclan)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会计和财务方面的信息、环境诉讼方面的信息、环境污染方面的信息、其他方面的信息。美国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ERES)在1990年初设计了第一个标准化公司环境报告,随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对于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在财务信息方面,企业披露的信息以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为主;绩效信息方面,企业应披露公司责任、公司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和国际标准(如ISO)的相关说明、能源使用和排放物废弃物的处理规则。根据日本环境省发布的《环境会计指南》的要求,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包括财务方面的环境保全成本,以及非财务方面的环境目标、环境政策、环境法规遵循情况、原材料和能源使用量、废弃物排放量、再循环利用量、环境管理系统及标准、能源再生利用率等信息。
相较而言,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沈洪涛等提出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分为环境保护方针、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环保技术开发情况及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的费用化支出等六项。李连华等认为,基本的环境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背景方面的环境信息、污染排放方面的环境信息、环境业绩方面的信息、与环境有关的财务方面的信息、环境信息的质量保证方面的情况。(www.xing528.com)
实践上,我国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最具代表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保护方针、目标及成效;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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