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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环境政策及绿色投资现状分析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实行久远的排污费制度,到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我国对污染物收费的政策一直在变化、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外部损失征收、实现排污单位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和手段。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全国共有21个省份COD排污收费标准仅等于全国最低标准。从我国来看,现行排污收费是环境收费的一种,而环境税是排污收费改革后的产物。

我国水污染环境政策及绿色投资现状分析

从实行久远的排污费制度,到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我国对污染物收费的政策一直在变化、完善。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外部损失征收、实现排污单位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和手段。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标准、排污费管理、排污费使用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污水排污费。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排污费收费制度全面改革的里程碑,在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管理使用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明确规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排污费,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该《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相继出台,全面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2003年的改革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倍收费、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部分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市、区)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镉、铬、汞、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其中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构成了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其特点有:

(1)较以往大幅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推动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采用平均治理成本法来确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考虑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负担能力,2003年排污费改革确定的征收标准是依据该项目研究测算的平均污染治理成本减半征收的。新排污费标准将4项主要污染物和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回归”到原本应该的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这将会显著增加企业排污成本,大大激励企业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效果。

强化对新时期主要污染物类型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4项需重点治理的污染物收费标准,以经济手段促使企业自主安装和运行治污设施;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等因素,分行业、分种类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促使企业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确立差别化政策,对企业实行奖优惩劣。除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外,此次排污费改革还首次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的差别化政策,从排污费制度发展历程来看既是创新也是进步。(www.xing528.com)

因地制宜,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以充分自主权。《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既积极鼓励地方省市制定更高的征收标准,也给地方省市留以充分的自主权,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和管理水平决定何时提标、提标多少。

(2)排污收费水平整体较低,排污费难以覆盖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

如图9-1所示,我国现行COD(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水主要污染物之一)排污收费标准整体处于较低水平。除北京(10元/当量)、天津(7.5元/当量)、江苏(5.6元/当量)、上海(4元/当量)之外,其余省份排污收费标准均处于较低水平。全国共有21个省份COD排污收费标准仅等于全国最低标准。

环境税和排污费的最终目的都是起到保护环境与资源的作用,两者在经济意义方面并不存在着本质区别,其主要目标都是将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从我国来看,现行排污收费是环境收费的一种,而环境税是排污收费改革后的产物。

图9-1 我国现行COD排污收费标准(元/当量)

数据来源:新闻、环保局官网等,本书整理

但是,环境税与排污费又有一定的区别。从法律效力来看,环境费是一种行政收费,环境税是国家立法方式;从指定时间看,环境税的制定要经过漫长过程,而环境费的制定相对灵活,时间较短;从执行力度来看,环境税的强制性较高,征收更为规范,而环境费征收相对较为宽松;从实施效果看,环境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提高环保意识。以排污费和排污税为例说明环境税与环境费的不同。

表9-2 排污费与环境税的比较

图9-2 2015年我国各省(区、市)废水治理绿色投资

数据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本书整理

如图9-2所示,我国2015年各省份(区、市)工业污染防治废水治理的投资额度差异较大。投资最多的广东省的废水治理绿色投资达到了16.40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5.64%;最低的海南省只有893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仅为0.38%。废水治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与各省份的产业结构有密切的关系,海南省产业结构主要以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为主,因此着重于处理工业污染废水的绿色投资额度自然较低。但是从全国总体来看,各省份工业废水绿色投资额度普遍不高,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低,全国仅有福建、浙江、江西、广东四个省份工业废水处理的绿色投资额度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其余各省份均在5%以下;吉林、河北、海南、北京四省(市)工业废水绿色投资占全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比重甚至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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