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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补偿与矿产资源税改革政策分析及评估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国家授权省在国家政策幅度内制定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15],推动资源税改革,江苏省据此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调整资源税税率。在生态环境补偿与转移支付方面,2015年以来,江苏省全省各级共发布有关生态补偿政策达11项以上。

生态环境补偿与矿产资源税改革政策分析及评估

8.3.1.1 公共财政政策

(1)环境保护的公共投资

在环境保护的公共投资方面,江苏省各级财政积极贯彻国家政策,环保注资力度连年上升,执行力度极高。从江苏省统计局的数据来看,2011—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节能环保专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均稳步上升,财政收入增长率与省内GDP增速稳定在10%左右,而此期间,节能环保投资增长率年均为16%[8]

江苏省公共投资政策制定方面,江苏省在落实国家相应政策的同时积极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省级政策,政策覆盖面广,规范性强。首先在具体领域中,2015—2016年,江苏省新制定或更新财政专项专用资金政策7条,分别涵盖交通运输、建筑、可再生资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整治、海洋渔业综合管理方面[9],为不同方向的环保投入提供可靠的财政保障依据,每项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界定明确,资金专项专用,执行部门权责都有清晰界定。其次在环境资金的总体把握上,2016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0],明确规定管理部门(财政厅与环保厅)及职责、适用范围、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分配、标准、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配合已有的国家级与省级预算管理政策[11],从相对宏观的层面上对环保财政管理提出规制,进一步使公共财政政策规范化。

总体而言,江苏省公共投资政策完整性与系统性极强,政策依据上级文件制定,内容系统完善,几乎涵盖所有民生有关方面;目标明确内容丰富,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标准、使用程序和监督机制;通过制定海洋、交通运输等细分领域的管理规定落实到操作,明确实施和监督机关;政策协调性极强,与相关文件保持一致;根据年鉴,2015年投入确实增加,但2016年新规出台后并未及时更新细分领域的政策。

(2)环保税费征收。

在环保税费方面,江苏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如资源税排污费和节能补贴等领域都有出台省级政策。从江苏省公开统计数据[12]来看,2015—2016年,江苏省资源税和车辆购置税优惠卓有成效,排污收费继续在全国领跑。

绿色税收领域,2015年以来,绿色税收改革步伐加大。一方面,消费税增值税绿色化取得突破[13],国家出台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并在风力发电、新型墙体和光伏发电等方面出台增值税征收及减免的政策。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国家出台部分资源税改革和征收的政策[14]。2016年,国家授权省在国家政策幅度内制定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15],推动资源税改革,江苏省据此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调整资源税税率。此外,江苏省在车辆购置税方面也积极贯彻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16]。根据江苏省国税局统计数据[17],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增值税2 485亿元,国内消费税509亿元,车辆购置税188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国内增值税298亿元,国内消费税537亿元,车辆购置税172亿元,增值税和消费税比上年同期上升,车辆购置税明显下降。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统计数据[18],2015年1—6月份资源税收入15亿元,2016年1—6月份资源税收入9亿元,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资源税改革效果初显。

节能补贴领域,江苏省继续重点探索光伏发电的节能补贴,贯彻《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每千瓦时1元的基础上,对2015年新投运的项目按实际上网电量,每度补贴0.15元。

排污费领域,2015年江苏省出台调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2个通知[19],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基准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太湖流域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江苏省又新增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政策[20],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排污收费标准、申报、缴纳、监督和管理等环节,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规范化。同年,江苏省进一步出台污水处理费政策[21],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计算、缴纳和监督等环节。2015年江苏省全年征收排污费22.18亿元,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22]。根据江苏省统计局数据[23],2015年江苏废水、废气和工业工体废物排放量保持下降态势,排污费征收政策发挥作用。

总体而言,江苏省环保税费政策对象明晰、针对性强,但欠缺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中税收政策分散在各细分领域文件中,排污费政策依据上级文件发布,仅集中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废水排放;政策目标明确,内容翔实,每条政策均有其对应的目标与标准;具体措施可执行度高,实施细则明晰,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公式,明确实施和监督机关;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高度一致,没有矛盾之处;资源税优惠成果明显,2015年江苏污染物排放量保持下降态势,排污费政策效果显著。

(3)生态环境补偿与转移支付。

在生态环境补偿与转移支付方面,2015年以来,江苏省全省各级共发布有关生态补偿政策达11项以上。江苏省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探索与实践,主要体现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等方面。

①对生态森林的补偿。2007年颁布《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来,江苏省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标准及财政来源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截至2013年,省财政预算已经确定省级以上公益林每亩补助提高至25元[24]。2016年修订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县补偿的最低标准做了规定。全省重点公益林总面积38.4万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92万公顷、省级公益林31.48万公顷[25]

②对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江苏省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是流域性的生态补偿。2013年,在太湖流域和通榆河区域实施区域补偿试点的基础上,出台《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成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的省份,并设置30个监测断面进行监控[26]。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这三个指数进行监测计算补偿。目前国内对流域的生态补偿实践案例有限,浙江义乌的水权交易是我国的第一例水权交易,通常被视为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典型模式。江苏暂无官方渠道公开相关案例或数据。

③对功能区的生态补偿。2009年江苏省公布《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共划分出12类重要生态保护类型,总计569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这一规划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提供了基础条件,地市先后作出探索。2015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总体而言,江苏省有关生态补偿政策数量多,与上级文件衔接性好,体系较为完整;政策内容明确,对补偿细则与标准有详细的规定;政策对部门的权责规范清晰,规定实施主体部门、配合部门明确,为实践中的协调配合提供依据;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好,上下级、不同部门之间可以相互补充配合,且地市之间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差异性的本土化[27];对生态公益林、耕地、湿地等功能性区域的生态补偿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其中生态公益林实践成果大,但在水环境流域上的补偿政策法规多,实践经验少[28]

8.3.1.2 绿色金融政策

(1)绿色金融市场的鼓励和建立。

在绿色金融市场的鼓励和建立方面,江苏省重点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2014年财政部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来,江苏省在此方面表现积极,在配套政策发布、具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与执行方面参与度都极高。据不完全统计,在2015—2016年,国家层面发布政策多达9条[29],在总体方向、具体项目识别、准备操作审批标准和资金保障机制方面对PPP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江苏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省内实际情况配套制定了一系列省级政策,实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地,如《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PPP规范性和可执行性。2015年,由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同年12月,该支持基金正式签约[30],确保江苏省从操作上和融资上更好地服务相关项目工程。

具体项目的执行方面[31],江苏省积极开展PPP项目的报送、入库与试点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反映问题,汇报成果,对不满足PPP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以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发布公告解释,PPP项目采购过程严格依照规范进行。江苏省PPP试点项目数量大、成果多。试点项目主要涉及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养老等领域。目前,江苏全省共有入库项目388个,总投资7 615亿元,涉及17个领域。其中,15年后新建项目315个、总投资6 418亿元,存量项目73个、总投资1 197亿元,基本实现PPP项目在全省市县的全覆盖。根据省财政厅数据,已有75个总投资1 610亿元的项目实现社会资本实施落地,吸引社会资本1 253亿元,项目平均合作年限19年,社会资本股份平均占比达81%。省级PPP试点项目中,已推出的73个项目已有30个落地,总投资863.79亿元,吸收社会资本648.56亿元。

总体而言,江苏省绿色金融市场鼓励和建立相关政策完整性很高,依据上级文件制定,内容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全都致力于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不仅规定了主要涉及产业或领域,同时出台了一套操作上的指导,并在金融方面有建立专项基金来解决进一步规范解决融资问题,可执行度极高;江苏省相关政策都与中央文件保持高度一致,没有冲突,强调财政PPP中心的权责认定,但是相对缺乏在细节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财政部门过于强势,环保厅和发改委作用较小。成果性方面,数量充足,投资额大,项目规范性强,走在全国前列。

(2)绿色金融产品的建设与创新。

在绿色金融产品的建设与创新方面,江苏省产品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绿色信贷,金融机构参与者主要为银行,信贷流向几乎覆盖所有绿色项目领域,如节能、污染防治、清洁交通、新能源等。

2015—2016年,国家出台多项能效信贷政策[32],江苏省积极响应,及时制定省级政策,大力发展省内绿色信贷。2016年,江苏省落实金融支持制造业政策[33],进一步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业务,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网站信息[34],江苏省信贷成果显著,南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有效增加制造业信贷投放,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支持和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经信委的统计数据[35],2016年,工业投资增幅缓步回落,技术改造成为投资增长有力支撑;1—8月,全省工业投资完成15 314.9亿元,同比增长10.1%,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投资结构不断优化,高耗能行业投资增幅较低,1—8月,全省高耗能行业完成投资2 875.2亿元,同比增长7.4%,增幅低于工业投资2.7%,金融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效果初显。

总体而言,江苏省绿色金融产品政策依据上级文件制定,聚焦绿色信贷,保险证券债券和碳金融产品的发展较为缓慢;绿色信贷政策目标明确,内容翔实,对融资额及风险资金池有明确数量规定;政策明确信贷实施的具体措施,明确实施和监督机关职权和程序,对各环节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落实负责机关;与国家关于信贷的文件保持一致;2015—2016年,江苏省仅在信贷领域制定明确的政策,在其他绿色金融产品领域未有更新,成果没有覆盖全省。

(3)金融市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在金融市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方面,江苏省加强监督、评估和披露工作,在失信黑名单公示、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和金融交易场所监督等领域制定详细政策。

2015—2016年,江苏省共出台4项有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政策,量少而精。一方面,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政策[36]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明确失信黑名单信息来源、公开内容、公示有效期和异议信息,统领具体部门展开工作;另一方面,江苏省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政策[37],规定对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等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进行监督,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规定了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和监督,明确有关负责政府部门。此外,2015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经济环境、金融运行、社会信用、法制环境及政策环境5大类42项指标,用于全省金融生态县评审和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2016年江苏省制定并更新金融生态县评估配套政策[38],紧扣当前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新形势、新特点,致力于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的提质升级。

总体而言,江苏省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完善政策涵盖失信黑名单公示、金融交易场所监督和金融生态环境评估三领域,政策本身系统和完整,但体系政策数量较少;政策目标明确,内容翔实,生态环境评估指标分类详细、分数明确;政策都有具体措施及相应奖惩制度,但生态环境评估的执行和监督机关没有最新公开文件加以落实;金融生态环境评估政策缺乏上级文件依据;2015—2016年,江苏省在金融市场监督和评估的数据成果不明晰,虽已及时更新金融生态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但暂无年度统计报告说明各县的具体评分。

8.3.1.3 排放权交易及市场政策

(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面,江苏省自2002年便开始探索排污指标初始价格有偿使用机制。2003年以来,江苏省出台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文件中,对“排污指标初始分配的有偿使用”作了明确要求。2004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研究》,在南通等地部分重点行业开展了化学需氧量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2007年,江苏出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规定太湖流域通过试点逐步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2008年,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在无锡市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之后,泰州、南京、苏州等地也相继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政策[39]

目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是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因子。2015年、2016年的省级排污权交易分别在泰州、苏州举行,其中2015年的成交金额约1 500万元[40]。江苏产权交易中心与企业合作成立了江苏(苏州)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并成立专门的网站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包括碳排放、排污权、废弃物等的交易[41]

总体而言,江苏省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较为完整,覆盖地市政策逐渐增多;政策目标明确,对相关指标定量规定清晰;对排污权交易企业资质规定明确,有具体的时间进度安排,可执行性较强;排污权交易与建设项目管理、总量控制等工作关联性不强,在总量减排的大背景下,排污指标可交易的空间小,影响到交易的顺利实施;政策数量有所增加,参与交易的地区、企业也有所增多,成果性较好。另一方面,排污量核定现存一定困难,试点范围、指标均存在一定局限,公众参与力度弱。

(2)资源使用权市场。(www.xing528.com)

在资源使用权市场方面,江苏省各级自2015年以来,针对水、电、天然气等资源或资源市场颁布了17余项政策,包含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水费、差别电价、电力市场化等各方面。

水资源改革方面,2016年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42],随后徐州市也发布了市一级层面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进行试点工作,主要对农业用水权进行了分配。电力方面,江苏省的改革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江苏省就印发《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试行)》[43],当年合同交易量为13.16亿千瓦时。2014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容量剔除、计量与结算等细则。2015年,江苏省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实施第三批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2016年,江苏省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成立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此外,江苏省还结合企业环保信用,进行差别电价[44]。天然气改革方面,江苏省主要是在价格调控上出台了一些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有关天然气市场的政策[45]

总体而言,江苏省有关资源使用权市场政策数量多,依托上级相关文件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涉及地市多,完整性较好;政策涵盖水务、电力等多方面,目录、条件清晰,明确性强;差别用水价、污水处理价、电价等规定清晰,可执行性强;与环境信用体系结合,协调性好;2016年电力交易71笔,2017年会增加505亿千瓦时的交易量,水力、天然气方面成果不多、总的来说,成果性良好。

(3)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建设。

在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建设方面,国家和江苏省都处于起步阶段。

2014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概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与现存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随后国家层面相关文件的更新也较为缓慢,具体政策跟进数目也较少。2015年国家出台《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燃煤电厂污染治理方面第三方治理的相关细节,如责任划分、选择条件等,实施细节到位,可执行性强。江苏省对应制定的政策较少,缺乏宏观上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性把握,具体政策覆盖面较窄,但执行力强,自政策出台便开始逐步落实。2015—2016年,江苏省在废弃电子产品处理方面出台配套政策[46],加强对相应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碳排放方面出台落地政策[47],从细节上规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核查人员的资质、办法、适用范围与执行部门、违反办法的惩处方式等。2016年2月,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公开征选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通知,并在5月5日公布江苏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第一批)名单[48]

总体而言,第三方治理市场建设相关的政策的完整性相对欠缺,中央文件有统领性的意见出台,但其他政策集中在燃煤电厂、废弃电子产品、碳排放相关的第三方治理上,覆盖面有待扩充,同时政策数目相对较少;政策目标都很明确,内容翔实;同时都有具体的实施细节、治理主要措施、政策落实、监督奖惩等,可执行性极强。在协调性方面,虽然省级政策都有上级文件支撑,但中央文件本身数量不充足,主要负责部门为省发改委,如能和环保厅对接更好;成果方面,自新政策发布后,江苏省短时间内即开始公开征选核查机构,政策实施相对积极,但具体政策成果有待时间检验。

8.3.1.4 环保产业政策

(1)产业准入政策。

在产业准入政策方面,江苏省的政策集中在煤电[49]、工业和信息产业,其他产业准入规定较为零散,难以形成体系。尽管江苏在2016年出台《江苏省“十三五”节能规划》和《江苏省“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对省内工业及环保产业升级调整提出明确的任务和指标,但具体落实政策及情况有待考量。

2015—2016年,江苏省新出台《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制作指引产业结构调整的清单,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目录规定了煤炭、钢铁、汽车等14大类限制类产品,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等共计137项淘汰类产品,能耗限额方面规定110类重点用能产品的限额值,对每项产品都有明确的定义与标准。其他领域的产业规制政策在2016年颁布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以下简称《区划》)、《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所提及。《通知》规定省政府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化解一批过剩产能,退出一批低端产能。《区划》规定江苏省政府将实行分级、分区、分类、分期考核管理,执行差别化的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准入政策。

总体而言,2015—2015年江苏省的产业准入政策在煤电、工业和信息产业方面的规制完整性强,规范性强,而其他领域的政策局限于太湖和长江流域且不够明晰,缺乏环保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及时更新;目录的具体细则规定翔实,操作性强,但河湖流域两条相关政策相对宏观,缺乏可操作性;目录相对独立,相关上级文件支撑较少,《区划》与《通知》与相关上级文件联系紧密,整体性强,但产业规制方面模糊;治理成果上,根据环境公报[50],河湖流域生态治理有一定成效,但缺乏针对产业准入政策实施结果的数据。

(2)产业扶持政策。

在产业扶持政策方面,2016年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与《江苏省“十三五”节能规划》等文件中都有提到应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新能源新兴产业,但并未提出具体扶持或补贴举措,可执行性不足。同时,2015—2016年也未见到江苏省有直接产业扶持相关文件更新。2016年出台间接相关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提出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明确分类供地政策;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避免重复收税。2016年出台《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绿色产业。此期间国家层面更新相关文件有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其中,指出应当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使先进技术指标光伏产品可以得到充分的财政支持。

总体而言,产业扶持政策欠缺完整性,相关政策较少更新,集中在先进光伏技术应用和低效产业用地上;已有的三项具体新政明确性相对较好,其目的与适用范围相对明确;各政策规定了不同产业用地的适用条文与先进光伏产品标准与补助方式,但都缺乏其他方面的实施细则,可执行性稍有欠缺;政策文件都有相关部门的权责认定或建议,但缺乏上级文件的直接支持;相关报道较少,成果性欠缺。

(3)产业规制政策。

在产业规制方面,2015年,江苏省积极贯彻“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级政策,在能源领域的煤电节能和光伏发电领域成效显著,在石化和绿色交通运输领域也有建树。

石化领域,2015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51],指出江苏省应解决石化产业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合理性、资源环境约束性、安全环保与社会性风险隐患等问题。

绿色交通运输领域,2015年江苏省出台《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52],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输组织、运输技术、运输设备和运输管理能力各方面强调节能环保与低碳高效,引入节能环保新技术,并明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能源领域,江苏省作为能源大省一直致力于能源升级与改造。2015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国家能源战略方针,提出江苏省总目标,要求煤电产业完善节能环保政策措施。2015年和2016年,江苏省分别出台《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53],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推动能源产业的节能环保。同年还出台《关于分解下达2016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不同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根据江苏省经信委的统计数据[54],2015年全省电源基本建设完成投资76.15亿元,新增太阳能发电146.32万千瓦,完成年度新增建设规模。2016年1—11月份全省电源基本建设完成投资75.95亿元,新增发电太阳能发电106.82万千瓦。江苏省光伏发电建设卓有成效。

此外,2015年江苏省在《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也提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以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2015年江苏省出台《江苏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表》,并及时转发国家出台的2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55]。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信息[56],江苏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清洁生产政策,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发布《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查清洁生产情况。

总体而言,江苏省在2015—2016年依据上级文件先后出台涉及石化、光伏发电、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规制政策,涵盖面广;在细分领域的产业规制政策中,目标明确、内容翔实;具体措施具体到位,实施及监督程序和机关规定详细明确,不同政策互相补充,在清洁生产方面落实国家制定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江苏省的政策成果数量充分,排污情况有所改善,环保产业规制卓有成效,但仅光伏发电建设数据有及时更新。

8.3.1.5 其他的配套与监督措施

(1)环境资本核算。

在环境资本核算方面,江苏省虽有行动,但可参见的政策偏少,仅能从国家政策和项目研究的信息上略窥一二。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和2016年《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生态资产核算。江苏省在这一方面行动在先、政策在后,拥有太湖3/5水域的吴中区于2013年启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项目研究,但现在有关吴中或是江苏省有关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官方政策却难寻踪迹。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面,江苏省首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污染常州等地饮用水源地事故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在2013年通过专家评审[57]。2016年,国家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江苏等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但江苏省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总体而言,江苏省在环境资本方面政策性文件较少,完整性一般;对一些地市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较为明确;责任清楚,核算内容清晰,可执行性较强;与上级、其他部门的政策相互包容,协调性较好;试点单位,如吴中进行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成果性良好。

(2)环境信用和信息。

在环境信用和信息方面,江苏省行动和政策制定都比较积极,近两年的政策制定及成果显著。

2012年,无锡就开始了对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58]。2013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江苏省印发《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建立针对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的部分高污染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和0.1元;2016年,江苏省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分档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初定环保信用评价黑色等级企业水价上调1元,红色等级企业水价上调0.6元。另外,江苏省某些地市先后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进行了要求[59]。环境信用在江苏省绿色信贷领域的影响显著[60],截至2015年末,江苏省主要机构绿色信贷比年初增减情况为绿色等级企业增加贷款534.53亿元,蓝色等级企业增加贷款118.63亿元,红色等级企业贷款减少到5.11亿元,黑色等级企业贷款减少到13.38亿元,绿色信贷政策不偏不倚、奖惩有据,发挥出了市场监管的强大震慑力[61]。2015年,江苏省共有22 542家污染企业参与环保信用评价,878家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共评出绿色企业280家、蓝色企业415家、黄色企业118家、红色企业43家、黑色企业22家[62]

总的来说,江苏省近两年对环境信用和信息方面出台政策较多,与上级文件一致,完整性较好;在考核、监测、信息公开方面规定明确;与绿色信贷、污水处理、电价结合进行,可执行性强;物价局、环保局、建设局等合作,协调性强;每一年都会出台企业环保信用名录,成果性较强。

(3)环境奖惩。

在环境奖惩方面,江苏省积极贯彻国家政策,及时出台省级政策,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领域都有具体政策文件可供执行。

2015—2016年,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63],在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的责任追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环保失信惩戒、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督和党政干部环境责任各领域制定具体且详细的政策供全国施行。江苏省先后出台《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家先前在环境监管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打造省内环境奖惩良好环境。根据省环保厅的数据[64],全省环保部门累计现场检查企业23.6万厂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8 033起、处罚总额近4.2亿元;利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手段办案875起,其中按日计罚97起,限产停产340起,查封扣押362起,行政拘留76起;在媒体公开曝光3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社会反响强烈。

总体而言,江苏省在环保奖惩方面,省级政策出台及时,国家政策转发到位,体系较为完整;奖惩有关政策目标明确,内容翔实,分领域做细分规定;奖惩措施相互关联,实施细则具体,对奖惩对象、机关、标准和监督等都有细化规定,环环相扣;与中央文件保持高度一致;江苏省注重奖惩的信息公开和举报,在环保厅网站上分设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江苏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等专业的监督及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奖惩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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