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测度以及如何予以促进等问题,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简单的、被普遍接受的解释。原因在于,有关这个问题理论界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面,生态学家认为应该将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系统的保护联系起来;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则认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应在于维持和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比如索洛就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为后代储备总生产能力的计划”(Solow,1999)。因而,在生态学家认为自然资源有着生产之外的用途,从而并不能以其他形式的资本(如生产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予以替代的同时,经济学家则认为只要当代人确保他们留给下一代的资本存量不少于当代的拥有量,自然资源就可以由其他形式的资本予以替代,从而用于消费(皮尔斯,1989,1990)。
托曼(Toman,1999)较好地描述了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对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的不同看法:
“如果认为当代人应该对后代人担负责任,那么需要通过代际转移什么样的资本才能实现这一义务呢?一个许多经济学家认同的观点是,所有资本——包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都是可相互替代的福利来源,从此观点出发,对于生态系统的大规模破坏,比如环境污染、物种的灭绝、森林毁灭或者全球变暖,就不是不可接受的了……而大多数生态学家和某一些经济学家却持另一种观点,他们认为补偿性投资和道德约束一样,往往是不可行的,而自然法则已经限制了其他资源对生态破坏的替代功能。健康的生态系统,包括那些能提供基因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抵御变迁和为后代保留选择的最好方法。”(Toman,1999)(www.xing528.com)
针对这一争论,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Bruntland Commission)在1987年提出一个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较为综合的定义,该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布伦特兰报告》)。这个定义所持的观点之一是人类发展需要代际公平,因为我们后代人现在不能在任何政治和经济论坛中有所表示,因此现在制定出使他们的利益受损的政策是不公平的;该定义的第二个观点是必须承认生态制约条件,经济活动也必须在生态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如采用这一观点的特纳(Turner,1992)所指出的,“保护变成了确定用以判断自然资源配置标准是否合适的唯一基础”;该定义的第三个观点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必须有制约,以使环境的服务或废物的排放有个不可逾越的限制。从中可以看出,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这个定义较好地综合了生态学家和经济学家的不同观点。下面对可持续性衡量标准的讨论正是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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