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对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研究和关注较多,而对贫困地区的研究却较少,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民整体素质的差异,市场化发育程度的不同,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认真研究和分析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探索其发展规律,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和趋势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简要历程
近代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是在“五四”运动前后,国外合作社思想传入中国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关注、支持、组织和推动合作社经济在中国农村的发展。30年代以后,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边区和解放区蓬勃发展起来。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大力提倡发展合作社。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后,组织农民开展了互助合作,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和供销、信用合作社有了新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对合作事业的领导,政务院专设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并在1950年成立了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合作体制由官办恢复为民办,具有不同于以往农业合作组织的明显特征:自愿结合,自由进出;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商品生产;农民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参与合作;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私有的大中型生产资料;合作内容广泛多样;股金分红在分配中占一定比例等。在此基础上,以从事某一专业生产或专项服务的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起来。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多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万多个,组织成员387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15.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注册商标约2.6万个,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3200多个。为了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国家法规、规章也先后开始施行,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趋势
1.统一化和标准化迅速提高。随着合作组织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以前不规范、松散的合作组织日渐统一化和标准化。因为统一化和标准化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而且还可以提升品质,这是一个合作组织走向成熟的标志。
2.企业化经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增强自己适应市场的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越来越倾向于向企业化方向发展。如浙江温岭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为了规范运作,合作社设有专业人员负责销售、生产和管理,这些都是企业化经营和管理[2]。再如江苏省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强调要“明确权利义务,增强诚信意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合同化,这种内部运作也是借鉴了企业化管理手段。另外,在部分地区还出现合作社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制合作社,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技术、土地等[3]。
3.多要素、多领域合作。过去合作组织很多是单一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现在有劳动合作、有土地合作、有资本合作,形成了多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合理配置、发挥要素优势,这是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同时,随着合作文化的发展,组织的合作不仅仅表现在组织内部,还出现在组织之间,形成行业合作组织或合作联社。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由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的联合,其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组织成员服务,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享有很高的认同感,在很大程度上,合作组织能起到政府和农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作用,有利于国家政策得到很好地落实。随着组织的发展日渐走向成熟,政府将会把越来越多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项目、手段交给合作组织来加以实施。政府在农村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越来越倾向于把合作组织作为一个通道和载体。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扶贫开发实践的不断深化,我国扶贫战略、理论、制度和手段等都有很大创新与发展,其中近年来在贫困地区涌现的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贫开发工作又一新的载体,其将扶贫与合作组织有效结合,推动了贫困地区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贫困人口增收致富。
(一)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因分析
1.贫困村农民的脱贫愿望与需求
经过30多年的扶贫开发,我国广大贫困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他们生活的整体水平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按照2009年3月我国新确定的1196元贫困标准,截止2009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还有3579万人,贫困发生率为3.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2842元,比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收入(5153元)低2311元,差了近一倍。而目前剩余的贫困人口脱贫的难度更大,他们主要集中在生态脆弱地区、民族地区和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据统计,西南少数民族扶贫重点县(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有112个,占全国扶贫重点县的18.9%,常年遭自然灾害的村占到40%-50%。仅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四川省39个极重、重灾县中,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就有31个,有2117个贫困村严重受灾,399个非贫困村因灾返贫,贫困村增加到2516个,有贫困户253076户,贫困人口837467人。应该说目前我们面临的扶贫开发任务更加艰巨,因此需要积极创新扶贫开发的模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天然”的益贫性,罗戴尔先锋公社成立时的主体就是弱势群体——一群受剥削的工人,而贫困地区的农民是经济社会中弱者之中的弱者,他们最需要联合起来。合作组织对内部成员具有服务性,可以满足成员在经济与生活方面的需要,如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服务等。同时合作组织确立了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实行“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提倡自立自强、相互合作的精神,并赋予成员能力和提供保护,为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和社会歧视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2.贫困村农民应对市场风险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贫困地区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程度日益提高,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和农产品销售与市场连接日益紧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农产品“卖难”时有发生。据笔者2009年12月和2010年1-3月在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的39个国家级民族贫困县的72个行政村,1739户农户的调查发现,[4]48%的农户认为市场变动对其家庭收入有较大影响。残酷的市场竞争使贫困地区农民成为弱者中的弱者。要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这些弱势农户就必须联合起来,以集体组织的力量应对市场的风险。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农民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取得规模经济,打破市场垄断等[5],这是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
3.贫困村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需要
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生产经营规模小,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收入。调查显示93%的行政村是以种植业为主,89%的农户收入来源为种植业,基本是靠天吃饭。生产方式上基本为小农户分散经营,农户人均占有耕地不到两亩。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是经营方式转变的一种形式,但它更多依赖土地的流转,且这种模式在农业生产率较低的贫困地区受到局限,因为在贫困地区目前土地依然是多数农民生存的唯一依靠。另一方面,由于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方式较为落后,农户对土地流转的需求动力也不足。因此,在贫困地区要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集约化程度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产业群体内联合,把农户连接起来,使参与成员和农户在农业领域中的土地、劳动、资金等要素实现优化组合,从而在整个生产经营体系中获得规模优势和规模效益。另外在组织内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贫困地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农民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组织制度。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1.发展数量增多
近年来,随着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关于全国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目前尚未发现具体的统计数据,本文只有从现有文献贫困地区个案和笔者的调查数据中略以说明。在笔者调查的72个行政村中已有8个专业组织,其中种植业就有5个。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各地都有典型的个案,如河北省国家贫困县武强县截止2009年,全县围绕奶牛、肉鸭、蔬菜三大扶贫产业已发展专业协会3个、专业合作社48个,培育、整合扶贫龙头企业13家。合作组织涉及92个贫困村,惠及2万个农户[6]。云南国家贫困县鲁甸县2008年各类专业合作组织24个,成员2699人,带动农户36750户[7]。四川旺苍县2009年成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46个,建立互助小组1248个,7074户农户加入了互助社,投入财政资金690万元,吸纳互助金102.9881万元,入社率达87%。[8]
2.形式种类多样(www.xing528.com)
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形式类型多。既有专业协会,也有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也是多层次多领域。以安徽省国家级贫困县霍山县为例,2003年底有各类专业协会161个、会员14929人(户),会员分布涉及271个自然村。合作类型包括龙头企业+专业组织+专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等。合作领域包括基础设施管理协会、社区发展基金协会、经济协作型组织、服务型合作组织(见下表1-1)。
表1-1 霍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查摸底情况表
资料来源:余茂辉,贫困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证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05,4
3.依托资源和产业发展组织
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以依托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成立合作组织,如前面提到的霍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天麻、茶叶、蚕桑协会等。又如云南省新平县建兴乡的马鹿桃子产销合作社,围绕“兴盘红”牌桃子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有效帮助社员化解了“买难(化肥等生产资料)”、“卖难(桃子销售)”问题,2005年使社员户均增收(纯收入)2125元,人均增收531.3元。四川省苍溪县猕猴桃产业,在2009年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1个,该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信息服务等,有的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9]。
4.政府推动发展组织
从贫困地区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看,多数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而组建的。由于贫困地区自身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水平较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如国家级贫困县霍山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在21世纪初就有较好的发展,是与该县政府推动分不开。县委县政府多次以文件形式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做法、经验,制定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并且把它作为部门的扶贫任务和政绩考核指标。目前贫困地区政府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做法是提供人力支持,如领办人由农业部门、技术单位、村委主任或支部书记来担当。同时在税收、金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等。有的贫困村还把专业合作组织与整村推进项目、扶贫项目等结合起来[10]。
总的说来,新世纪以来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势头良好,改善了农业产业结构,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帮助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从合作组织发展历程来看,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合作领域窄、层次低、服务功能少、开拓市场不够、管理机制不完善、发展速度缓慢等诸多问题。
(三)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1.市场条件约束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农业的产物,市场的发育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合作组织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贫困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加快,但总体仍处于一个较低水平,大多数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贫困村多数交通不便,农民信息不灵、自我封闭。调查中就“能否获得与家里主要产业相关的市场信息”,68%的农民回答不能获得。贫困地区目前的市场化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组织成员约束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自愿参与、民主管理的一个组织,其主体是农民。因此,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同度和参与度,是合作组织能否得到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而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农民的创新精神、开拓精神以及对新事物接受程度的高低。孙亚范通过对江苏省的实证分析后认为,农户对于专业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与农户的文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而较低的认知程度以及较高的协调成本将会阻碍合作组织的发展[11]。郭红东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户主文化水平越高的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越高[12]。
表1-2 2007年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8版
通过表1-2发现,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普遍集中在初中文化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者仅占11.0%,重点贫困县的仅为5.1%,大专以上学历者则更少,分别为1.1%,0.5%。较低的文化素质限制了贫困地区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也增加了他们的认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创建和有效运营还离不开具有合作精神、愿意为广大成员服务的关键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和大股东),这些关键成员在组织的创建以及日常管理决策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落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较低的文化水平,贫困村一般都很缺乏这样的人才,“外来人才”也难以吸引,这导致了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人力资源约束。
3.资金约束
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血液”,但目前“缺血”已成为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几乎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匮乏问题。调查发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更是相差甚远。较低的农户收入,限制了贫困地区以组织自身发展解决合作组织的资金问题,而只能主要依靠组织外部力量,即政府和金融机构。但是贫困地区自身财源不足,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仅限于少数示范组织和合作社,不可能大面积援助。从金融机构来看,正规金融机构把保本盈利作为经营目标,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贷款有限、并且利息高、期限短,手续复杂等,不能满足农民需求。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规范,风险很大,且融资成本高,目前还不能适应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4.政府职能定位问题
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普遍受到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约束,政府的主导和扶持变得尤为重要,但政府介入一定要适当,否则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一方面,若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不足,组织就会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在成立之初就被“夭折”,这显然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若政府介入过度,过分地干涉组织的内部管理,就会违背合作组织“自愿、民主”的原则,同时,过多的帮扶也会助长农户的依赖心理,遇到问题不会自己寻求解决方法,而是把希望寄予在政府身上,这显然也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对于合作组织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应该深入思考和不断权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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