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的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的渗透性与根植性不断增强,日益引申、裂变出许多新业态、新模式。基于目前的发展态势,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开展电子交易范围,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区域化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等。
(2)按照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政府对企业的电子商务(G2B),政府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G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代理商、企业、消费者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gent Business Consumer,ABC),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全新商业模式(Consumer to Business-Share,C2B2S)等。[3]
(3)按照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综合商城、衔接通道型、服务型网店、导购引擎型、社交电子商务、团购模式、线上线下一体等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产业归类
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产业,特别是作为生产服务业的新业态、新模式,不仅体现在提供新颖的商品交易平台,还体现在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个人重构了整个经济体系,并提供了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巨大附加价值。电子商务服务覆盖生产制造与商贸流通活动的各个领域,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4]:(www.xing528.com)
(1)电子化交易服务。包括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还包括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具体的形式有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
(2)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也包括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
(3)电子商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包括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对于生产性电子商务进行了划分,具体分类如表14-1所示。[5]
表14-1 生产性电子商务分类
另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在GB/T4754—2011分类标准中设立了“互联网零售”的基础上,增设了“互联网批发”。其中,互联网批发(5193),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商品批发活动。互联网零售(5292),指零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的活动,不包括仅提供网络支付的活动,以及仅建立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和接入的活动。同时,在“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中增设了“互联网平台”(643),包括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6431)、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6432)、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6433)、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6434)和其他互联网平台(6439)。至此,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生产服务开始得到国家统计部门的正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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