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应用先进技术
通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新兴服务业发展提供便捷廉价和较成熟的公共技术和资源服务,提升新兴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竞争力,实现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新兴服务业发展模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向高新技术企业转移。
(二)打破区域分割,扩大辐射范围
对内而言,最大限度允许新兴服务业企业跨区域经营,打破区域壁垒,促进服务业企业连锁发展;对外鼓励新兴服务业结合“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开展新兴服务业服务贸易,提高新兴服务业服务贸易在占服务贸易中的比重。
(三)设立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集聚区
各地依托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并结合新兴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确立新兴服务业发展集聚区主导产业,重点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和项目,整合公共服务和市场资源,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四)搭建新兴服务业相关平台
充分集成科技资源,构建新兴服务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新兴服务业发展提供便捷、廉价的公共技术和资源服务。同时,要加快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增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充分利用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五)体制机制创新
(1)制定公开透明的准入条件和标准,除对少数垄断行业以及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点服务业,制定“否定”或“限制”行业目录外,其他的一概实施“非禁即入”的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2)减少行政直接干预,把资源配置权更多地交给市场。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应以宏观调控和产业引导为主,避免直接干预新兴服务业项目。(www.xing528.com)
(3)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比重,把新兴服务业领域如公务消费、会展会议、政策咨询、检验检测等纳入其中,并引进竞争机制,面向全社会服务行业公开招标、投标,以促进这些行业提升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项目,引导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4)针对新兴服务业不同阶段,采取各有侧重的财税政策。在高新技术研发环节,可建立货物和劳务税退税制度,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在运营和使用环节,可以丰富优惠手段,如补充加速折旧建立、再投资退税或抵免制度,以及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补贴、贴息等财税政策。
(5)建立与新兴服务业相适应的金融创新体系。拓宽机构对新兴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及担保的种类和范围,加大金融创新对新兴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破解服务业融资难的“瓶颈”;积极发展包括高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为新兴服务业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
(6)实施有利于新兴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新兴服务业,对园区或集聚区内的重点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具有优先选择权,实现对服务业发展用地有效供给。
(7)健全新兴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新兴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增加新兴服务业的内容,增加反映新兴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质量、速度、效益、开放的统计指标,界定其统计范围,并动态调整统计内容。建立和完善新兴服务业调查和核算制度,实施周期性经济普查制度。切实加强相关企业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新兴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常规性调查核算制度,提升新兴服务业统计调查能力。实行新兴服务业统计信息发布、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实行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为促进我国新兴服务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六)资金支持
(1)设立新兴服务业科技促进专项基金,采取计划资助、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为了促进基于高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快速高质量发展,可以考虑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2)搭建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平台,解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瓶颈。政府积极与具有一定信誉的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支持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广泛融资。引导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及地方各类科技计划,从而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投资、融资体系。
(3)设立优秀新兴服务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充分调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以此加强应用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高等院校开办市场急需的专业与课程外,还应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及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与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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