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标准
2015年4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界定了生产性服务业范围,明确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共有10个大类、34个中类、135个小类,为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对比分析提供了依据。该分类的编写原则:一是以国务院26号文为指导,按照26号文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二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三是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二)规划指导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出现在国家制造业、服务业有关发展规划中。
2015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成为九大战略任务之一,要求“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服务功能区和服务平台建设。”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工程院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www.xing528.com)
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提出到2025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十年倍增”,占GDP比重提高到60%。提出促进生产服务、流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重点发展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六大生产服务领域,以及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两大流通服务领域。同时提出推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充分发挥制造业对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作用,有序推动双向融合,促进有条件的制造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服务企业向制造环节延伸,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服务向制造拓展,搭建服务制造融合平台。
(三)机构设置与协调制度
目前,在国家部委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生产服务业机构。在地方,部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率先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生产服务业管理。2009年1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置生产性服务业处,9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置生产服务业处,其后又有重庆、浙江、四川、福建、甘肃等省市设置生产(性)服务业处。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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