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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既判力原则限制与适用问题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断的实践下,既判力原则因持续不间断的一致性累积,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即使判决形成既判力,然而因为既判力原则的要件限制十分严格,在当事方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请求权基础相同的情况下才符合要件。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间,各自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都不相同,是否能适用既判力原则不无疑问。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既判力原则限制与适用问题

既判力原则是国际社会在长期实践中遵守的国际法原理原则,具备终局性与拘束性的法律效果,已经为数个主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判决中适用,历经数个世纪的实践累积而确立,是各国司法判决形成的一种强制性通用力。[43]既判力原则的规范拘束特性,也因不断的实践而得以确立,使得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判决,因为既判力原则,而拥有最终性质与拘束性质。[44]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争端案件由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作出最后裁决后,败诉一方对同一争端,再向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请求争端解决的行为,会遭受既判力原则禁止。[45]争端解决中败诉的一方,必须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判决或至少不得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判决公然挑战。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断的实践下,既判力原则因持续不间断的一致性累积,而成为习惯国际法。[46]

虽然既判力原则被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广泛接受,并且经过不断的实践累积,成为习惯国际法,但既判力原则并非完全绝对,争端解决机制完成最终裁决后,在许多情况下,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再对同一案件重启争端解决程序。而这些潜在的情况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案件的审理欠缺能力、违反争端案件当事方的听审权、部分审判者涉及诈欺或贪污、部分争端案件当事方涉及诈欺、判决中存有明显且实质的错误或发现争端案件的新证据。[47](www.xing528.com)

其中,判决中存有明显且实质的错误,为同一案件重启诉讼最常见的事由。而且与其他事由不同,判决中存在明显且实质的错误所处理的,主要是争端解决程序上的缺陷。而因为事实或是法律上的判决重大错误重启诉讼,如判决未取得共识,视为反映潜在性事由列表的规范缺陷,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搁置或是调整判决。[48]因此,既判力原则虽然具有终局性与拘束性,但仍有诸多例外,可对已获得最终判决的争端案件重起诉讼。

即使判决形成既判力,然而因为既判力原则的要件限制十分严格,在当事方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请求权基础相同的情况下才符合要件。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间,各自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都不相同,是否能适用既判力原则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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