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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规制:如何制定合理价格?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水平规制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行业的合理价格。价格水平规制主要包括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投资回报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等。现在考虑政府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规制的情形,与边际成本定价类似,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最优。此外,价格上限规制可操作性强,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资产、技术以及生产经营等

价格规制:如何制定合理价格?

一般而言,政府规制主要有两种: 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由政府对市场干预过程所体现的社会性效果来定义,主要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问题进行规制(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规制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手段等;经济性规制是指为了加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政府凭借其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运用公共权力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的决定等行为加以规制(植草益,1992)。

经济性规制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进入规制以及价格规制。进入规制主要存在于自然垄断特征较强的行业中。价格规制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通过规制价格达到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改善。主要的价格规制方式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价格水平规制以及价格结构规制。

(一) 价格水平规制

价格水平规制是指对提供单一产品或服务的厂商,每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规制。价格水平规制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行业的合理价格。现实经济活动中被规制的厂商往往通过垂直一体化的方式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多为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综合成本和报酬。价格水平规制主要包括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投资回报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等。

1. 边际成本定价

在存在垄断的情形下往往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增进经济效率,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垄断进行规制。在此我们主要讨论价格规制。图2-1反映的是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具有向右上方倾斜的特征。如果不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企业将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此时,市场的均衡在A点达到,产量为Qm,价格为Pm,垄断厂商除了获得正常利润之外还获得了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整体社会福利未达到最大化,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图2-1 对成本递增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
资料来源: 高鸿业(2007)。

现在考虑政府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规制的情形,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最优。那么,价格应该定在P2的水平上,因为在该价格水平上,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2. 平均成本定价

图2-2反映的是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具有向右下方倾斜的特征,即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如果不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企业将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生产的产量和价格,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企业在获得正常利润的同时还会获取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均衡在A点达到,产量为Qm,价格为Pm。此时,整个经济体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图2-2 对成本递减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
资料来源: 高鸿业(2007)。

现在考虑政府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规制的情形,与边际成本定价类似,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最优。那么,政府将会把价格设定在P2上,但是该价格低于平均成本,厂商将会由于不能获取正常利润而退出行业。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政府应该对企业进行合理补贴以弥补其生产成本。采用平均成本定价存在的问题: 一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固定成本往往较大,可变成本相对较小,并且其绝对数量往往较高,使得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数额庞大,给政府财政造成负担;二是平均成本定价需要政府对企业的信息较为了解,否则达不到规制的目标;三是采用平均成本定价需要政府向企业进行补贴,数量较高的补贴往往为企业提供了寻租的动机,从而难以保证政府补贴的正确去向。

3. 投资回报率规制

投资回报率规制(Rate of Return),其基本思想是依据社会平均或正常利润率并结合垄断厂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付出的成本,确定厂商受规制的正常利润率。实践中,通常由受规制的厂商向政府申请最高价格或利润率,政府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根据影响价格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其申请进行一定的调整,最后确定厂商的投资回报率,作为其在一定时间窗口期内的定价依据。

只提供单一产品或服务的厂商,其受规制的投资回报率模型为:

R(pq)=C+S(RB)

如果厂商提供多种(n种)产品或服务,则其受规制的投资回报率模型拓展为:

R(∑piqi)=C+S(RB)

以上两式中R为由产品或服务价格及对应数量所决定的厂商的收入函数;C为包含燃料、工资、税收和折旧等的总成本函数;S为政府限定的投资回报率;RB为厂商的资本投资总额,也即投资回报基数(RateBase)。

当厂商只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受政府规制的市场价格水平为P=R/Q;当厂商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对具体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规制需要通过价格结构来施加约束。通常厂商的成本容易估算,政府对厂商实施投资回报率规制的难点在于确定投资回报率S和投资回报基数RB。对于投资回报率S,一般由政府和被规制的厂商通过“讨价还价”博弈过程来确定。而对于投资回报基数RB,美国主要有原始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公平价值法三种,其中原始成本法由于计算简单受到大多数机构支持。然而,其缺陷在于容易受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该规则由于限制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使企业丧失通过提高生产率来增加利润的动机,同时刺激企业为了增加投资回报基数而增加投资,容易造成低效率投资(A-J效应)。

4. 价格上限规制

英国在价格上限规制实践中采用的是由斯蒂芬·李特查尔德提出的RPI-X模型,RPI代表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即通胀率,而X表示由政府确定的一定时期内厂商的生产率的增长率。设厂商本期价格为Pt,下期价格为Pt+1,则按照RPI-X模型有:

Pt+1=Pt(1+RPI-X)(www.xing528.com)

该模型既适用于对单一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进行规制,也适合对多产品或服务的综合价格水平施加规制。其优点在于在一定时期内政府控制行业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不直接对企业利润水平施加限制,使得厂商依然有动力去提高生产率,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大利润;同时,由于限定了各种产品的涨价幅度,使得厂商积极寻求要素最优化组合的途径,而不至于过度投资于某一行业而导致效率低下。此外,价格上限规制可操作性强,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资产、技术以及生产经营等多方面的情况;价格调整以3—5年为一周期,能够在对企业形成有效激励同时降低规制成本;规制只针对综合价格水平而不针对具体的价格结构。价格上限规制较好地同时实现了规制的多重目标,然而实践效果则取决于模型当中各个参数因子的确定是否合理。

(二) 价格结构规制

规制者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生产成本以及消费者福利,针对同种商品或服务制定不同的市场价格。价格结构规制的目标是监督厂商合理地把生产供应过程中产生的共同成本分配到各产品或服务上,并由不同消费群体负担,使得厂商的成本结构与需求结构相匹配。成本结构主要指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等不同构成部分的比率。需求结构指对产品或服务由拥有不同需求特征消费者群体的消费需求构成,如: 按照消费量分为大用户和小用户,按消费特征不同分为民用和工业使用,按使用的负荷情况分为峰值需求和非峰值需求。

1. 线性定价

线性定价可分为定额定价和同一从量定价。定额定价指无论消费量为多少,都按固定的标准收费的价格安排。定额定价虽然简单,但是会造成过度消费,产生浪费现象,比如某些地方对农村居民或学生的自来水供应。同一从量定价指无论消费数量的大小,都按相同单位价格收取费用的价格安排,消费者支付的消费金额数为消费量的正比例函数形式。由于不考虑消费数量的多少,统一按共同标准收费,因大用户消费数量较多,从而实际获得的商品单位成本较低,容易导致大用户补贴小用户,产生实质性的交叉补贴。

2. 二部制定价

二部制定价是指将定额定价和同一从量定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在起始一定的消费量限额内,实行定额定价收费,而超过该限定的消费额度,超出部分按照同一从量定价的方式收费。设消费限额为Q0,限额内与消费无关的基本费用为T,超过限额消费量为Q-Q0,对超过限额的消费征收的从量费为P(Q-Q0),从而整体定价为M=T+P(Q-Q0)。比如,早期的电话收费就是按照租金(基本费)+使用时长(次数费)的方式定价。还有一种复合二部制收费,主要区别在于对基本费的确定,根据消费需求特点不同(数量或质量)实行有差别的基本费和从量定价费。二部制定价是一种非线性定价形式,既可以按边际成本定价回收可变成本,又可以通过基本费用来补偿和回收固定成本。从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角度出发,二部制定价虽然次于按边际成本定价,但是要优于平均成本定价。

3. 差别定价

差别定价,又称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指垄断厂商以不同的单价向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同一产品或服务。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价格歧视又可分为三种。一是一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完全了解每个消费者的需求函数,了解消费者对不同数量产品的最高支付意愿,每单位产品的定价等于该消费量上单位产品的最高意愿支付,从而厂商完全占有了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达到最大化。二是二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量而归入的消费数量组,分组进行定价,如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额度的折扣优惠,从而使得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三是三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市场上的消费群体(主要的区分特征是需求价格弹性不一样)提供同一产品或服务,各个市场按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的差异进行定价,并且市场之间不存在套利空间,不存在不同市场上的套利行为。相比较而言,一级价格歧视消费者福利损失最大,消费者剩余完全被垄断厂商攫取,而在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条件下,垄断厂商只是获取了部分的消费者剩余。

4. 高峰负荷定价

根据高峰和非高峰的需求分布特点而制定出不同的价格水平规定,称为高峰负荷定价。该定价方式充分考虑了在不同负荷率情况下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按照不同边际成本确定对应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该定价方式主要出现在诸如电力、电话和网络通信、燃气等消费量变化较大的领域

不同垄断厂商面对高峰需求与非高峰需求差异不同,而非高峰期的闲置率正好与这种差异成正比,较好反映了这种差异。由此出发,负荷率成为衡量垄断厂商对固定资产充分使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该值越高说明使用得越充分,那么平均生产成本就越低。对垄断厂商的规制,需要考虑到如何激励其充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负荷率。那么,较为简单的一种方法就是允许厂商进行高峰和低谷分别定价,且高峰价格较低谷高出一定水平,从而将部分高峰需求转移到低谷,平抑两个时期消费的差异,提高负荷率,进而提高厂商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减少固定资产上的过度投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5. 拉姆齐定价

针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部分产品的生产会占用共同的设备以及要素。确定存在共同成本的不同产品市场价格的定价方式称为拉姆齐定价(Ramsey Pricing)。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自然垄断企业来说,拉姆齐定价为规制者提供了定价思路,它使得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的价格等于综合价格,达到平均成本定价的效果。拉姆齐定价原理如下:

设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群体相互独立,其相互独立的反需求函数为Pi=P(Qi),总供给量为Q,共同设备的固定成本为F,单位可变成本(边际成本)为C,对应的最优化问题为在收支平衡的约束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即

s.t.∑PiQi-(F+CQi)=0

采用拉格朗日乘数法来求解该最优化问题,解得:

拉姆齐定价体现了在维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规制理念。从定价的理念和过程而言,其与平均成本定价法几乎完全相同,可看作是一种更为精细的平均成本定价方式,不同之处在于细分了消费者群体需求价格弹性的差异,在成本分摊上兼顾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弹性。拉姆齐定价法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对各种数据的需求,需要关于共同设备的边际成本数据以及各种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需求价格弹性,然而这些数据难以获取,且准确性不高。因此,相比于平均成本定价、价格上限定价等价格规制方式,拉姆齐定价存在较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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