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法规中徇私舞弊罪规定及处罚措施

行政法规中徇私舞弊罪规定及处罚措施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徇私舞弊罪规定及处罚措施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会计人员执法犯法,犯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以失职论处。矿山安全监察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从严惩处。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15日国标准局发布)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第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佃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八条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六条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1989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

第五十四条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1989年12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十一条从事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命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文通部发布)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纂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

第五十三条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二条从事认证工作的管理、检验、检查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条签发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政委颁布)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股权代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八条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年度销售指标批准购买猎枪弹具或者超过批准的购买猎枪弹具的数量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或者运输证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