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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常见的舞弊行为及其处罚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时30分,温州市公安局巫伦波局长赶到,将行动纪律再度重申。这是公安机关比较常见的舞弊行为。王玉征因徇私舞弊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耀武因徇私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月底,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局干警追捕人犯,抓获一人,对其余4人的抓捕交给张某办理。武陟县公安局经研究,同意了这一要求。

公安机关常见的舞弊行为及其处罚

(1)向犯罪分子或其亲属通风报信

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或其亲属通风报信,提供逃避法律追究的条件和机会,是徇私舞弊者常用的一种手段。

1995年12月5日晚7时整,在浙江省苍南县委小会议室,苍南县公安局长沈强向7名与会者宣布了一个全歼许海鸥黑社会流氓团伙的特别行动计划,县委陈棉权副书记代表苍南县委宣布行动纪律:“泄密者就地免职并依法论处。”7时30分,温州市公安局巫伦波局长赶到,将行动纪律再度重申。7时50分,与会者开始分头布置方案。这时,与县公安局两位副局长同分一组的原苍南县公安局纪委书记郭炳忠借故离开会场,随即用手机将这一绝密计划泄漏给原县检察院反贪局长张爱宝,郭迫不及待地让张迅速通知许海鸥逃离苍南,否则今晚就没命了。张爱宝又迅速用手机将此消息通知许海鸥。郭炳忠、张爱宝两人向犯罪分子泄密后当即被公安局掌握,由于监控得力,主犯许海鸥未能逃脱,很快落入法网。但由于抓捕方案泄密,原定于夜里12点的行动被迫提前,已在监控之中的许多案犯听到风声,得以逃窜,16名主犯中就有10人逃脱。

原来,郭炳忠、张爱宝两人都是许海鸥流氓团伙早就用钱买通的“铁哥们”。由于他们的泄密,致使本应一举抓获这个流氓团伙的绝密方案未能顺利实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经浙江省保密局鉴定,郭、张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1997年1月,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郭炳忠有期徒刑1年,判处张爱宝有期徒刑8个月。

(2)伪造证明

具备一定的条件,监狱服刑人员可获得保外就医,公安机关人员为私情或金钱,不惜做假虚构保外就医的条件。这是公安机关比较常见的舞弊行为。

1993年7月13日,原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看守所医生王玉征,原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刘耀武将重大犯罪嫌疑人杜长青带出作CT检查。期间两人为杜作假CT报告提供各种便利,使杜借此病危报告获得保外就医。其中王玉征因此次活动收受杜犯家属礼品及现金8000元,刘耀武收受1000元。

杜被保外就医后,流窜社会,连做大案,于94年7月18日再次被抓获。近日杜长青被执行死刑。王玉征因徇私舞弊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耀武因徇私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3)以罚代刑

徇私舞弊的司法人员,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对有罪的人,故意以罚代刑,或者以党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罚,是又一种典型的舞弊手段。(www.xing528.com)

不处罚卖淫妇女、介绍妇女卖淫的饭店老板,专抓嫖客罚款生财,对涉嫌嫖娼人员辱骂殴打,刑讯逼供,从而酿成一起惊动安徽省的重大恶性刑讯逼供案件。这是发生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西泉派出所的一个真实而又荒诞的故事。

西泉镇位于安徽省凤阳县西北部,经济落后,该镇姚郢村村民姚登银(男,35岁)等人打起用非法手段快速致富的歪主意,在西泉镇一侧的206国道旁开了一凤西饭店,为了招徕顾客,多赚钞票,竟干起了容留妇女卖淫的勾当。从1995年6月开始,他先后招收9名女服务员,这些服务员分别化名张艳、张丽、米云、陈莉等,从卖淫活动。当有的嫖客嫌服务员不漂亮时,姚和其妻李某还从别处借来女服务员供嫖客寻欢。对于自己辖区内经常发生的这等有伤风化的卖淫嫖娟丑行,执掌一方治安大权的凤阳县公安局西泉派出所自然十分清楚。但是,原该派出所所长林志荣等,竟财迷心窍干起了以案生财、以权谋私的枉法勾当。他们抓来涉嫌嫖娼者后用逼供等手段迫其招供,然后堂而皇之地对每位涉嫌嫖娼者罚款,每人5000元;而对卖淫女和容留妇女卖淫的老板却不予处罚,以致卖淫女回去后故伎重演。林承认:1995年以来,在姚登银饭店约抓获30起卖淫案,抓获嫖客刃多人。林还专门派联防队员到路边饭店联系抓嫖客的事。由于该所将卖淫嫖娼作为“创收”源,并不时出击,故收益颇丰,财源滚滚。不长的时间里,西泉镇派出所就盖起了四层办公楼,所长林志荣的办公室更是焕然一新,配备了老板台、红木家具等。群众气愤地把派出所建的办公楼称之为“妓女楼”、“嫖娼楼”。据检察院办案人员测算,该所通过抓嫖客所获得的罚款估计在70万元左右。

林某打着合法的旗号正当的理由,以抓嫖客为名借机生财。以下这个案例则是派出所所长赤裸裸地以罚代刑包庇纵容罪犯。

张某原为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所长兼副乡长。1992年7月,某市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抢劫、盗窃案件,其中主犯之一的秦某系张某所辖乡的人。某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干警来某县某乡抓捕在逃案犯秦某未获。之后,张某所在乡派出所曾两次将秦某抓获,但经人说情,张某仅对秦某罚款300元了事,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1992年3月20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6人抢劫、盗窃团伙案,案犯均系某县某乡人,仅抓获一人。同月底,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局干警追捕人犯,抓获一人,对其余4人的抓捕交给张某办理。同年7年,某派出所相继抓获其中两名案犯。张某本应向某区公安分局交这两名案犯,但张某却对二犯分别作了2000元、1800元的罚款处理后放回。由于案情复杂,在押人犯少,不能相互印证口供,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得已电告某派出所领导人,领回张某,也只对二犯罚款2700元了事,使这一犯罪团伙案件未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4)私放罪犯

发现犯罪分子不报告,不追查,甚至抓住犯罪分子又放掉,使其长期逍遥法外,也是发生在侦察机关的一种典型的舞弊行为。

陈某原为某县公安局副政委,闫某原为某县公安局副局长。1991年11月27日夜,原某县县委组织部干部陈生的同乡人王某在武陟县城盗窃一辆红色“幸福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8500元,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收容审查。陈生得知后,先后找到陈某和闫某(时任某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求二人去武陟县公安局为案犯王某说情。1992年1月2日上午,陈某、闫某伙同陈生乘坐某县公安局刑警队面包车到武陟县公安局,找到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李某,以王某在某县另有犯罪行为为由,要求将王某带回某县去处理。武陟县公安局经研究,同意了这一要求。当日下午陈某替卫某交了1000元摩托车赔损费和500元暂收款。该款由闫某转交武陟县公安局。交款后,闫某在陈某的示意下,向武陟县公安局出具,了“将王某带回某县处理”的条据,尔后,武陟县公安局解除了对王某的收容审查,将王交予陈某、闫某。陈某、闫某、陈生与王某同车回到某县,当天王某就被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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