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犯罪分子或其亲属通风报信
在案件的侦察阶段,检察人员随时向案犯通报检察机关的掌握程度,证据收集程度,使案犯采取相应的反侦察措施,销毁证据,这类舞弊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往往导致案犯一次次躲过检察机关的检察,逍遥法外。
在轰动一时的泰安巨案中,泰安检察机关也出现了顶风违纪的内奸。最初,犯罪嫌疑人、原泰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阎克争竟通过检察人员给“泰安恶少”卢胶青送去一封密信:“卢秘书长:我没有出卖你们,请你们快救我!”紧接着,胡建学便秘密派人前去找阎克争谈话,不许他乱讲,阎知底后,抵制审讯的态度更加强硬。
后来,在检察长公丕汉与原市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人的激烈较量中,市检察院专案组中的个别成员经不起考验,竟然背叛了检察长,甘心为胡、阎做点“好事”。他们的想法是:一个检察长怎能斗得过市委书记?阎克争一旦出去,就是市公安局长,趁现在为他做点“好事”,将来至少不会受到他的报复。有关人士认为:在大要案件的查处中,除了要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还要防止执法机关内部出现一些不坚定、不可靠分子。
(2)伪造病历证明
我国法律对本应接受法律制裁但因特定条件,免除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如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案犯具有精神病。检察人员为了包庇罪犯,在罪犯的年龄或病历上做手脚,从而达到罪犯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
陈某原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1988年11月4日,陈某在承办某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提请逮捕的滕某盗窃一案中,陈某经由李某介绍与滕某之父相见。滕某之父提出滕某有精神病,请陈某帮忙。李某也向陈提出这个问题。开始,陈某表示:“有病要拿病历来”。11月10日,陈某与某分局民警翟某等人找到滕某的邻居崔某、胡某进行调查,崔、胡二人均证实没有见到或听说过滕某有精神病,也没有听说过其外婆家的人有精神病史。调查后陈某将两份材料放在办公桌内不入卷。11月14日,滕某之父指使李某送给陈某煤气灶一套。陈某先后收到滕幕假病历、假证明共9份。11月19日上午,陈某向院领导汇报。在分析意见时,陈肯定了滕某犯有盗窃罪,但在汇报本案存在问题时,隐瞒了,11月10日的调查结果,却列举四条说明滕某有精神病史、神智不正常等情况,并根据这些未经调查核实的表现及滕某家属的要求,向本科和院领导提出对滕某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研究经检察长决定对滕某进行鉴定。
11月21日17时许,李某按照滕某之父的指使找到陈某,提出滕某之父要看讯问滕某的笔录材料,并请陈某去一趟。陈某携讯问笔录材料到达指定地点(某宾馆)。在滕某之父的要求下,陈某将材料交滕某之父等人传阅,并策划了有关鉴定和社会调查问题。由于陈某片面介绍及滕某之父等人的精心安排,某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组于12月16日错误地认定朦某:“癫痫性精神障碍,其作案行为受精神症状支配所发生,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某区公安分局解除对滕某的收容审查。1989年春节前夕,滕某之父设宴感谢陈某、李某等人。
(3)罗列罪名,陷害他人
检察机关利用提起诉讼权无中生有的罗列罪名、捏造事实强迫他人提供伪证,编织出天衣无缝的起诉书向法院进起诉讼,以此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原本以为做得万无一失,但法律怎容得半点假?
1996年6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朝阳市市长刘相荣提起公诉,将市长推上了被告席。在法庭上,案件主要证人的口供与公诉方的起诉书所认定的证词前言不搭后语,破绽百出。
为了使刘相荣受贿的“事实”能够成立,公诉方将华星公司出资人、港商张永杰带上法庭。
早在庭审前,省、市、区检察院就曾找到张,让张承认向市长行贿是其授意的,并“设法”取得张的口供与证词。没想到张永杰被带上法庭后指出,法庭宣读的证词和供词都是自己在被检察院拘押期间在种种威逼、恐吓和虐待下违心作出的。张说,被拘押期间检察院工作人员警告他说:你不要抱着刘相荣这棵大树不放,政治斗争是无情的!
法庭制止了张的进一步作证。之后张被以出具伪证罪关进了朝阳市检察院。在被威胁要判2至7年刑的情况下,张又一次翻供。27天后,张打通关节,被放出来。
不仅如此,法院还挪用当时尚未结案的50万元“赃款”购买闭路电视。开庭前一天,他们把刘相荣带到法庭进行“彩排”,进行模拟审讯……
最后,法庭竟置案件审理全过程于不顾,将证人证言改动后写进判决书,当庭宣判刘相荣因受贿罪判刑8年。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是在区法院进行的,这样刘相荣不服上诉的话,二审便可由朝阳市中院审理,如此一来,即可在朝阳市范围内“两审变一审”,然而,他们没想到,刘相荣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7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事实纠正了这起错案,并作出终审判决:刘相荣无罪。
(4)造假劫财
利用检察机关公务员身份“劫持”掉法院的诉讼保全物,再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出一套“合法”的法律手续,将诉讼保全物变为已有。此为检察人员知法犯法的典型舞弊案。
1995年6月,桐梓县法院经济庭受理了一宗索赔案件,案情是:1994年贵州省关岭县人李某雇请云南省康谊科技开发总公司用一辆全新加长“康米斯”牌大货车(新车价值为20万元)为其运货,货车行至桐梓县娄山关危险路段时,司机陈某倒车失误造成翻车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赔偿损失2万元,由康谊公司经理陈加礼担保。
由于陈某没有按期履行,李某便向法院起诉康谊公司。1995年6月13日,法院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对该车进行诉讼保全,扣押于桐梓县娄山关汽车大修厂。1995年12月,被告到庭后表示想看一看他们的大货车,因为他们听说车被人开走了。(www.xing528.com)
该案件经办人之一、助理审判员杨光才带着被告来到大修厂后发现车确已被县检察长王福礼开走。但法院并没有开任何手续给王福礼让其去开走货车。于是法院命令大修厂必须将车“找回”。
12月6日,大修厂通知法院货车又开到了厂里维修,杨光才赶到现场,却发现货车外观和车牌照都变了。杨返回法院找来黄兴林副院长再次到大修厂,强行将车开到法院。
不久,法院的一位领导给杨光才来了电话,让他到王福礼家“商量”一下。杨在王家发现他的顶头上司经济庭庭长游某也在。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王福礼让法院出文件将车放行,他已在车上装载了要运往广东的烟叶。他还亲笔写了一张“担保书”,表示以其房产担保该车会被开回来。然后让两人在担保书上签字:“不签也行,到我这里告你杨光才的人也不少,我们等着瞧。”最后杨在担保书上签了条意见:建议放行12天,担保人必须在12天后将车开回法院。游也签字:“可按承办人意见办。”
但12天后,王福礼并没有将车开回,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将车“过户”给自己,成为该车的“合法拥有者”。
1995年9月,王福礼假以法院名义将该车以4万元拍卖,以其妻杨某的名义亲自执笔与该车承包人郭某达成汽车买卖协议,一台已经基本修复原价约20万元的“康米斯”货车只作价6.5万元。“协议书”中还捏造了法院要求经予货主赔偿1.5万元的“事实”,从中扣除了这一部分。就这样,郭某把别人的车“卖”给了王福礼。
为了过户,王把“协议书”拿到县公证处公证,办事员要求他出具产权证明材料,王说:你们先办,到时候我再补材料。王拿到了公证书,却再也没有“补”文件。他干脆直接“造”文件。他杜撰、打印了“民事调解书”,拿给法院原办公室主任刘卫平,偷偷盖上法院的公章。同时从法院退休干部姚某手中得到业已作废的法院空白公函,写上虚假内容,至此所有过户所需的法律文件“齐备”了。
尽管文件上的两个法院公章明显不一样,他跑到地区交警支队,仍不费吹灰之力“合法”拥有了货车。
后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终于查清了王福礼的造假劫财事实。经地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王福礼撤销职务,开除党籍。1998年5月5日,王因涉嫌诈骗被逮捕。
(5)泄露机密
检察机关的卷宗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材料。因此卷宗是十分重要的机,密材料。检察人员向案犯及亲属泄露卷宗内容、销毁卷宗是严重的泄露机密的犯罪舞弊行为。
1993年9月,连云港市远洋公司业务科科长蒋玉春因涉嫌挪用巨额公款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工作进展顺利,不到一个月,蒋挪用公款的主要证据材料已经获取,形成两本侦查卷宗,并决定于10月11日对蒋玉春刑事拘留。就在第二天,10月12日,却突然发现办公室被盗,锁在承办人抽屉的两本卷宗不翼而飞。在侦查阶段作为案件最高机密的卷宗被盗,不仅意味着前期侦查工作前功尽弃,而且许多重要证据也无法再补。案件陷入了僵局。
后来的侦查表明,连云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永柱参与了盗窃机密卷宗的过程。1993年9月,张永柱在参与办理蒋玉春一案时,第一次认识了蒋妻杭维宁。
说不清是否“一见钟情”,反正张永柱跟杭小姐初次接触便认定“杭与别的女人不一样”,值得深交。
结识了这个“与众不同”的女人后,张永柱便特别关注蒋玉春的案情,查到一点情况,便立刻约杭在僻静地点见面,向她全盘托出。
10月11日,张永柱发现一个同事从蒋案主办人手中接过蒋案卷宗锁进了办公桌,他顿生一计,讨好杭小姐的绝妙机会到了。
杭一到,他神秘兮兮地掏出办公室钥匙让杭赶紧找人配置,然后悄悄告诉她:蒋玉春的材料就在我的办公室里,你晚上找人去把材料“整”出来。如果审查逮捕时没材料,检察院重搞,拘留时间就不够用,蒋玉春就可以取保候审了。他还将卷宗位置、进入办公室线路等详告杭。次日凌晨1时许,在杭维宁的策划安排下,杭维宁的哥哥、妹夫等人翻墙跃入检察院院内,又用配好的钥匙进入办公室,撬开抽屉,窃取了两本卷宗,并于凌晨3时在一山坡坟地烧毁。
凌晨4点,杭维宁找到张永柱,告知一切已如期完成,只是她哥哥将一盒火柴留在了盗窃现场,让张“早点上班,除掉痕迹”。几天后,张永柱向杭汇报“第二天一早就去了办公室,地拖了,桌子擦了,火柴扔了,一切已处理完毕,敬请小姐放心。”
一起骇人听闻又令人难以置信的盗窃、毁灭卷宗案,在张、杭一伙里应外合下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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