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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徇私舞弊案例剖析与反思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审判机关徇私舞弊的主要表现形式。1987年3月29日,此案起诉到区法院后,魏某为徇私情,亲自接案并担任审判长。1985年8月,金某复查原判有期徒刑8年的周某贪污、偷税一案。因审判委员会意见有分歧,决定报中级法院。于是,从1994年年初到10月,黄松仁利用职权上下活动到处奔走,为蒋开脱罪责,致使蒋玉春一审被判无罪,虽经检察机关抗诉,重新改判后,蒋仍仅受到判刑一年缓期一年的处罚。

审判机关徇私舞弊案例剖析与反思

(1)枉法判决

枉法判决是一些徇私舞弊的法官常采取的一种舞弊手段,或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是审判机关徇私舞弊的主要表现形式。

魏某原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986年12月4日,严某伙同买某轮奸一名少女被该市公安局区分局拘留。严犯之父(该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直属中队队长)为使其子逃避制裁,在某区公、检、法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四处活动,请客送礼,疏通关系。此间,魏某先后三次到严家“请吃”,并让严某之父给其购买茅台酒汾酒各两瓶。1987年3月29日,此案起诉到区法院后,魏某为徇私情,亲自接案并担任审判长。在5月5日和5月14日合议庭合议和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此案时,明知严某强奸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却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极力为严犯开脱罪责,并提议将此案性质由“强奸罪”改为“流氓罪”;将严某扒光被害人裤子先行进行强奸的事实说成是其他案犯所为;捏造严某在实施强奸时“穿着裤头”,故意制造严犯强奸未遂的依据;蒋严某强奸时左手被受害人抓伤说成是严犯等人架着受害人走时被抓伤;把严某在家中被抓获说成是严犯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谎称严某看病,医院要求住院治疗,提出对严犯判处缓刑的意见,还积极为严犯办理丁保外就医手续。由于魏某歪曲事实,故意包庇,致使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这一重大轮奸以强奸(未遂)定性,作出对严某、买某分别判处有期刑一年和三年的错误判决(某市检察院抗诉后,已以强奸罪依法改判严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买某有期徒刑15年)。

(2)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

司法人员唆使当事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制造伪证,影响司法公正,是又一种徇私舞弊的手段。

青海湟中县科技局司机朱明文因涉嫌强奸被收审。尔后,其父朱洪义与当看守员的弟弟朱洪全多方活动,授意朱明文翻供和迫使受害少女出具与朱明文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假证明,同时串通承办此案的公安局预审员张启俊制造朱明文无罪的证据。加之有关人员不负责的情况,使朱明文竟获无罪释放。目前,逍遥法外的朱明文已获正确判决和牡罚。办案中严重失职的有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金某原为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1985年8月,金某复查原判有期徒刑8年的周某贪污、偷税一案。期间,因法院干部陈某(周犯的战友)多次以私人名义催促抓紧复查,金某阅卷后告诉陈某说:“偷税罪证据确凿,贪污罪证人证言不一,如能有统一的口径,可以推翻”。并要陈某转告周犯亲属让原案三名证人到某旅馆找其谈话。周犯亲属叶某、单某接陈通知后,按金的意思事先做好了三名证人“统一口径”的工作。故当金向三名证人座谈取证时,三名证人一致称周某不是挪用15万元公款供个人营利,而是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为厂经营,利润归厂。为了增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金某要陈某将座谈记录分成三份“证言”。为防露出破绽,金某亲自抄成“证言”三份,交罪犯亲属通知“证人”签名盖章。嗣后,金某以此三份虚假证言为复查取得的“证据”,交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审判委员会意见有分歧,决定报中级法院。金某将此告诉陈某后,陈某要求金某疏通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并交现金200元作开支费用。金某先后两次,其中一次伙同陈某一起携带礼品到中级法院办案人员家中,请求“关心”周某一案。当办案人员要金提供周犯本人申诉材料或委托申诉的证明时,因无此材料,金与陈、周犯亲属共同策划,立即补缺,由周犯家属当夜雇车赶赴周犯所在劳改单位,补齐所谓申诉材料。之后,金陪同单某将此材料送交中级法院。此外,金某还亲自拟作两份虚假证言由“证人”转抄,递交中级法院备案。经金某、陈某等人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致使县法院作出复查纠正的判决,否定了周犯原判贪污罪,周某从服刑中释放。金某除了收受陈给其作“开支费”的200元外,还收受周犯夫妇放在礼品中的人民币300元。

除了收受贿赂导致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外,经不起美色的引诱是导致徇私舞弊的另一原因。司法人员先是因工作关系和案犯亲属接触交谈,后在案犯亲属金钱兼美色的引诱下和案犯亲属打得火热,不但利用职权替案犯重罪轻判而且为案犯亲属的朋友面授机宜翻供、串供。

1993年底,连云港市连云港区法院在审理连云港市原远洋公司业务科科长蒋玉春因涉嫌挪用巨额公款一案时,原法院院长黄松仁与前采听庭的被告家属杭维宁在休庭时不期而遇。这一次并不是黄松仁“一见钟情”,而是杭维宁牢牢地抓住了机遇。在律师介绍她和黄院长相识后,她先是做足苦戏泪流满面地请求院长看她孤弱无助帮帮忙。搭上线后又天天请客,陪着院长喝酒唱歌,并送上金戒指、金项链。对黄的称呼也从黄院长到黄叔叔,最后干脆变成了“黄大哥”。黄松仁逢酒必喝,每喝必醉,并从杭维宁对他称呼的变化中悟出了什么,决意演绎一段新的“英雄救美人”。

于是,从1994年年初到10月,黄松仁利用职权上下活动到处奔走,为蒋开脱罪责,致使蒋玉春一审被判无罪,虽经检察机关抗诉,重新改判后,蒋仍仅受到判刑一年缓期一年的处罚。在此期间黄不仅将杭维宁叫到自己办公室看蒋案卷宗,还于1995年6月第二次开庭后,将蒋案检察卷、审判卷一股脑搬到外运公司,和杭一起复印了180多页,供杭留存。

按理说杭维宁功到事成,救出丈夫,应该与黄大哥“拜拜”了。然而,此时杭维宁与黄院长非同寻常的关系已经广为人知,“杭大侠”的名声已经传开,一些需要黄院长帮忙的人纷纷找到杭走门子,杭维宁发现了黄松仁的价值绝不仅止于蒋案。而她也在院长身上再一次证明了自己几乎无可抵挡的魅力。她要向人们展示自己在黄面前说一不二的威风,也要好好享用黄手中的权力。

1995年9月,原连云港商检局王晶特大受贿案起诉到法院之前,王晶的妻子赵金英便通过杭请黄吃饭,要黄待案子到法院后“多多关照”。杭拍了胸脯,黄自然也是一口答应。9月5日,王晶案诉至法院,在杭的串通下,黄又坐上了赵家的酒桌。这次宴席,黄抛出了一句“王晶受贿6万元,要想刑期短,数额就得降下来”。那么,如何将王晶已承认的数字降下来,看来还得院长面授机宜。赵金英加大马力,三番五次地宴请黄、杭。吃人嘴软,再加上杭维宁的有力敦促,黄院长在一次酒足饭饱后授了几条锦囊妙计,使王晶翻供,他准备以“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得到黄院长的指点,赵金英如获至宝,利用每月给人犯送东西之机,传送纸条,告诉王晶设法推翻以前的供词。王晶开庭的前一天,黄松仁得到杭维宁的的指令,10分钟内带齐了王案的全部卷宗赶到杭的办公室,供等候在此的赵金英任意翻看。赵金英一手接过卷宗,一手送上一万元现金,黄当场笑纳。

王晶案开庭时,证人改变证词,王晶也当场翻供,2万8千元的行贿受贿变成了朋友间的借贷,加上黄的干预影响,此案果然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退查。

1996年1月,连云区检察院在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况下,将原来起诉王晶受贿6.2万元的数额去掉2.7万,以受贿3.5万元重新向连云区法院起诉。就在第二次开庭的当天,黄松仁竟然亲自到看守所提审另一证人,并将有利于王晶的证言笔录提交法庭,结果,王晶受贿数额又减去1万元。如此这般,几经折腾,黄松仁一伙终于如愿以偿,最终法院仅认定王受贿2.5万,判刑5年。王晶一案被重罪轻判,成为蒋玉春案的又一个翻版。

(3)私自篡改判决书

利用职权私自篡改判决书或裁定书,也是一种徇私舞弊行为。

李某原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81年3月,李某任某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期间,参与复查盗窃犯王某的申诉案件,因与罪犯王某的哥哥关系密切,竟无视本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维持原二审判决8年有期徒刑的决定,利用职务之便,将审判委员会研究记录、复查报告底稿偷去,擅自修改并送打字室,打印了(81)刑申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于同年5月伙同罪犯王某之兄将私改过的假判决书送罪犯所在劳改农场执行。李某唯恐罪行败露,就将送达回证及宣读判决书的笔录藏匿于家中,直至案发后被查获。

(4)私制判决书

滥用职权,私自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也是一种徇私舞弊行为。

李某原为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1986年上半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县汽车队工人马某。马某为给自己被判无期徒刑的儿子减刑,先后送给李某永久牌加重自行车一辆,长沙发一个,另有烟酒水果等物品。李某受礼后,在马某的多次催促下,私自制作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将1984年3月18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马某的儿子的刑期裁定为有期徒刑10年。李某在某县城建局打印后,于1987年春节的一天,趁本庭工作人员到法院办公室盖章之机,拿着裁定书的第二页加盖了院公章,并私自填写一份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1987年4月14日,李某和马某一起乘车到某省第三监狱向马某的儿子作了宣布。1990年7月,马某的儿子被假释返乡。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李某的罪行败露。

(5)陷害他人

司法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让无辜的人员受到法律追诉并利用其审判员的身份为案件错误定性、判决,或者对其它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判案施加影响,从而造成无罪之人受到有罪判处或者轻罪重判,此为审判机关比较常见的舞弊行为。

彭某原为某市人民法院院长。1987年3月7日深夜,彭某之妻朱某从女友处回家后发现只有小孩一入睡在床上,彭不在家,便到处寻找,后发现彭某与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翟某(女,22岁,未婚)在该局值班室内关着门。朱厉声敲门,入室后发现两人神色不正常,当场打了彭某,骂了翟某。之后,朱又进一步了解到彭一些作风不检点和其他问题,于是夫妻关系日趋紧张。此后,彭某借故多次殴打朱某。朱某不屈,先后向地、市有关领导揭发了彭某与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贪污受贿等问题。彭认为朱的告发影响了自己的政治,生涯,更为不满,于同年’5月4日向某地区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88年元月离婚),企图要挟朱某不再告发其问题,随后又伪造了所谓朱某签名的“交待”、“保证”和“离婚协议”,诬陷朱某与他人长期通奸,并在婚前坠过胎等,当彭知道朱同意离婚,要挟不起作用后,便蓄意打击报复。

1988年4月27日,翟某以侮辱、诽谤和侵犯公民名誉权,对朱某提起诉讼。彭某为配合这一诉讼,先后采取向组织呈递辞职报告、写信、印制告全市人民代表书等手段大造舆论。彭还以律师名义伪造朱某骂翟某时所谓在场证人问话笔录,制造了翟某诉朱某一案对定性有重要关系的虚假情节。为了离间朱某一家的内部关系,彭还以帮助调动工作为名,诱骗朱某弟媳陈某按照其捏造的内容抄写所谓“来自朱家内部的检举”材料,邮寄、复印散发。

1987年10月16日,某地区中级法院将翟某诉朱某一案移送某市法院承办。彭某明知朱某无罪,却不“自行回避”,竟利用法院院长职权,直接插手、操纵该案的处理。将自己调取的证词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所谓“审判委员会意见”塞入案卷,致使该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案件尚未调查完结的情况下仓促研究,做出朱某构成侮辱、诽谤罪的结论。同年11月4日,彭某事先安排好逮捕朱某的准备工作,然后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到正在住院治病的副院长杨某病房开会,将另一持不同意见的副院长排斥在外。会前,彭某先发言定调,致使该审判委员会做出了逮捕朱某的错误决定。会后,彭亲自找手铐、借汽车、指定逮捕执行人员。在朱某取保候审期内,彭还以他人名义书写《强烈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某刑事责任》的呼吁书,在全区律师工作会议上拉上25人签名,要求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之后,彭还串联律师和社会上不明真相的人向有关机关发出《法律对朱某为什么不起作用?》等所谓联名控告材料,以混淆视听。由于彭某的枉法行为,致使朱某无辜被捕关押8天,后取保候审,直至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朱某无罪,含冤97天,致使朱某人身、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检察院以徇私舞弊罪对彭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6)汇报假证明材料(www.xing528.com)

为包庇案犯伪造证明材料或者篡改证人证言,然后将假证明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向领导汇报,导致错决判、漏判,是徇私舞弊者的又一手段。

张某原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张某在任某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复查办公室内勤组长期间,于1979年10月4日,在河北省某市出差时,见到老同事郑某,郑某向张诉说其子之事(原系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预审员,因强奸犯人妻子等人被判刑),委托张某帮忙“关照”,张当某面应允。尔后,张某为达到释放郑某的儿子的目的,于同年10月13日违反规定私自借阅郑某儿子的案卷材料,并私自去某公安分局,以某市人民法院的名义,索要“请求复查郑某儿子一案”的报告。又以某公安分局“主动来函,请求复查郑案”的假情况,骗取复查郑案的“合法手续”。10月31日,张某又故意违反两办案的有关规定,个人单独询问案件的女证人(被郑某之子强奸的被害人),擅自篡改证人证言内容。“月7,日,张某向法院领导作了虚假汇报,将郑某之子利用职权强奸犯人妻子的犯罪事实,说成是二人通奸;并将罪犯郑某之子为罪犯通风报信等行为全部否决掉。随后,张某拟出对郑某之子一案“撤销原判,予以释放”的判决书,骗得院领导批准后,张某亲自将郑犯无罪释放,送回其父家中。

检察院以徇私舞弊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对张某作了有罪判决。

(7)伪造卷宗

利用职权伪造起诉书、判决书、证人证言,且不经任何审判程序组成一套完整的卷宗。此为一种司法舞弊行为。

1996年2月,河南省社旗县李店乡一农村女子于秋芬,找到原社旗人民法院饶良法庭副庭长潘玉堂,要求他帮忙判她与丈夫何祝银离婚,并语出惊人:“我与县里某领导关系好,他答应我,十天内,我与丈夫办离婚,办了后,他就和我结婚,请你给帮一下忙”。

为了巴结该领导,给自己调动工作,潘玉堂利用自己的权力,徇私舞弊,在于秋芬丈夫何祝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包括起诉书、调解书、离婚协议;旁证材料、送达回证等一整套卷宗。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剥夺了何于二人的合法夫妻关系。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1997年4月18日,检察机关对潘玉堂以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依法立案侦查。潘玉堂违反管理原则和法律程序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构成犯罪。1997年9月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潘玉堂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8)利用麻将变相行贿

利用麻将牌来行贿司法人员,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无论手段怎样变化,目的都一样那就是权钱交易。而且利用麻将来行贿,更具有隐蔽性。行贿者多半是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属或是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牌桌上牌运奇差,连连输钱且数额不菲,司法人员在牌局结束时将赢得的钱揣进自己腰包,然后将纪律原则抛之脑后。

贺凯为了让公安局的林越峰帮忙将某个熟人从公安局里给保出来,特意请林越峰来打麻将。

林越峰不知道是自己手气好,还是贺凯的两个哥们手背,刚摸了三圈牌,自己就接连坐了好几把庄了,除了贺凯偶尔小和几把外,自己也没费什么心思就已经赢了五六百元了。贺凯看着林越峰脑门发亮兴致高涨的样子,便一边洗着牌一边指着对面的王强说:“林哥,我这老弟有点难事昨天找到我,说他妹出事了,请我找个熟人帮忙给保出来,我一下便想到你,想你林哥在局里也算是个人物哪,怎么样?没问题吧?”听了这话,林越峰方大悟,原来今儿晚上是先给我套上嚼子,然后让我拉磨干活呀!林越峰想着,眼睛却还盯着自己面前的牌:“我现在不管这摊儿,而且现在也挺严的,又是风头上,不太好办。”

贺凯知道火候不到,便给王强使了个眼色。“三条”,王强把一张牌抛在桌上,这边的林越峰忙喊道:“杠!杠!”随着从桌上又抓起一张牌,看了一眼,往桌上一摔:“杠上开花!”说着便推倒了面前所有的牌。

看着其他仨人一张张地给自己输钱,这时的林越峰再也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劲儿,刚才的一丝不快早就抛到脑后。贺凯趁机忙又说道:“林哥,咱们明人不做暗事,我们哥几个知道您公务在身,不敢给您落下什么把柄在别人手里,咱们也不干那种事。请您撮一顿吧,顶多落下个肚儿歪,再说您也不稀罕,我们觉着还是请您出来过过牌瘾,主要也是为让您高兴。”听了这话,林越峰也觉得刚才有点过,难得他们这么费心思替自己着想,反正都是哥们,给个面子吧,以后自己兴许也会用得着他们呢,便语气缓和地说:“我明天抽空去问一下吧。嗯……你妹妹叫什么名字?是几个人的案子?哪天拘的……”

麻将牌还在继续打着,交易也在顺利进行着,贺凯为了哥们义气精心组织的这场牌局真可谓“输者有意,赢者领情”,牌局的结果及藏在牌局背后的交易结果,明白人一猜就知道了。

(9)利用律师间接行贿

犯人家属向律师支付高额律师费,再由律师将部分律师费支付给审判员,这种间接的“钱权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法官受贿后将该重判的“捞”为轻判,该轻判的“捞”为无罪,此谓可用金钱打捞;与打捞人员紧密配合的司法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徇私舞弊,此可谓利用职权专职打捞。

且看下例中一个自诩为“打捞队队长”的律师如何与审判员“紧密配合”打捞犯人的:

沈瑞公司下面的一个部门经理据说是沈瑞的未来小舅子,因为打伤了人折了进去,法院已经立案。沈瑞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便请邱耀光以律师身份出面,并给了邱耀光5000块钱活动费去疏通关系。邱原本在法院刑庭工作,后因嫌法院工作太累太清苦,砸了铁饭碗出来考取了律师资格当了一名律师。凑巧的是,这个案子的审判员是邱原来的同事小宋。小宋接手这个案子时,便对办公室的几个同事说:“我看这个案子回旋余地大,有等头儿,咱们先放一放,看看双方哪边懂事的先来,咱们再定案得了。”果不出所料,当邱耀光往小宋办公桌上拍了3000元后,小宋指了指邱,对在座的同事说:“看看,还是咱老大疼咱们,知冷知热的。咱们这个月的交通费和冷饮费算是有着落了。您说怎么办吧,给判个缓(刑)行不?”邱耀光笑呵呵地拍了拍小宋的肩:“听你的,就这么定了啊。”转身出门将剩下的2000元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心里有了底的邱耀光到沈瑞面前装出一脸的苦相:“嗳,沈总,你也知道现在正赶上‘严打’,上面盯得紧,你那案子还真麻烦,你看……”沈瑞猜出了邱耀光话里的意思,便又开了张3000元的现金支票塞在了邱耀光的手里:“我这事就全靠你了。”

从那以后,邱耀光便一发不可收拾,每件案子他都以“打点”法官为名,向当事人半公开化地索要“活动经费”。也许是一部分的“活动经费”起了效应,从里面捞出来的人多了,邱耀光自己便自诩为“打捞队队长”,并且越到后来越得心应手,且屡试不爽。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小河沟里终于翻了船,有一当事人家属举报,邱耀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经调查情况属实,邱不但被吊销律师执照,还被判了刑。

(10)以钱换刑

即便是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做到严格执法,也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某地一个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处一起官倒案件。谁知刚刚着手调查,一位极有权威的领导便出面讲情,使得执法人员非常为难,这位讲情者的面子实在顶不得,只好不了了之……像这样的案例,在我们周围见到听到的还少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遇到社会上许多奇谈怪论,在那里起劲地蛊惑人心,什么“谋私有理论”、“不可避免论”、“下不为例论”、“法不责众论”、“功罪相抵论”……这些歪理,对于严格执法,危害极大。

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引起公众的不满。而在实际中,还有比这更为严重的。据《北京青年报》1993年7月27日报道,题目是“花钱可以‘买’刑”。说的是1990年1月,贺学文等窜到湖南省辰溪县龙头奄乡肖家坟山,盗掘清代古墓两座,得金、银器共13件。此外,在此前后,贺学文还在其他地方参与作案3次,洪江市法院于1992年6月15日当庭宣告判处贺学文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到1997年5月29日止。在此略去中间环节且看结果。1992年9月14日贺学文的家人将5600元交到了看守所,美其名曰为“劳改收入(预交款)。”贺即于9月15日离开了看守所,放走了。据了解,被擅自放出的,并非贺一人,共有8人。罪犯交了钱,便可轻轻巧巧走出看守所大门,刑期和金钱在此画上了等号。

再看一下《中国检察报》1993年7月14日的报道,题目要是:“再拿5000元还可捅两刀”吗?

山东省龙口市文基乡小成家村成守春,因浇地纠纷,被本村邹某用大号水果刀刺伤肺部,造成严重外伤,呼吸困难,半年后被迫第二次手术,截去一根肋骨。致他人重伤的邹某,却因向当地派出所交纳了5000元“押金”(当然还有暗费),于案发后第七天被放。当地公安部门也推翻了原来对成守春作出的重伤鉴定结论,定为轻伤,撤回了送往检察机关的《呈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撤销此案。出钱后获释的邹某以为出钱即可抵刑,回村后扬言:“我再拿5000元,还可捅他两刀!”气焰十分嚣张。此案已发生一年有余,邹某仍逍遥法外。

该报报道:“据了解,当前在一些地方,有的执法部门借口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开搞以钱代刑。有个地方甚至规定,被判缓刑和获假释的犯人按其一定年限交纳相当数量的保证金,期限内未重新犯罪的退还其中大部分,重新犯罪的全部没收。于是,便有了有钱的犯人即使犯了重罪也可买‘缓刑’,买‘假释’,而没有钱的犯人即使轻罪亦被重判的怪现象。由于罪犯受不到应有的惩戒,得不到实际的改造,且又产生有钱便可抵罪的错误念头;所以一些地方重新犯罪者有增无减,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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