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特点
徇私舞弊罪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据统计,199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218件264名徇私舞弊案犯中,有司法工作人员188名,占立案案犯总数的71%,比上一年度同期上升10%;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保卫人员76名,占29%。而在司法工作人员当中,公安干警,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又居多数,法院、检察院干警也占一定比例。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中,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比较突出。
犯罪动机多以贪赃为主,徇私情次之
据对大量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分析,行为人枉法犯罪,其主要动机是出于贪图物质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告人或亲属的财物,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其次是因徇私情而枉法犯罪。据对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63件徇私舞弊大案要案的分析,因贪赃受贿而枉法舞弊犯罪的案件占80%,因徇私情而枉法舞弊犯罪的案件占20%。
犯罪隐蔽,查办困难
作为职务犯罪,徇私舞弊行为人不仅懂得法律,掌握和了解诉讼活动,而且大多数都具有较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加之他们在职务上的便利,有条件接触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知情人;由于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密切,作案手段极为巧妙隐蔽,私下交易多,直接证人少,往往作案时就订立了攻守同盟,为对抗侦查作了充分准备,因此这类案件发现难、查办取证难;加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办案中遇的干扰多、阻力大。
物证难获得
徇私舞弊犯罪一般是反映在行为人所经手处理的某一案件或某一事情的最后结果上,而形成这一结果的过程,往往又是秘密的利用职务进行的。因此,这种智能型犯罪,一般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在侦查工作中,要发现、收集和记录各种物证,确实难度很大。
徇私舞弊犯罪的表现形式
当前,总的来说,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包庇、放纵罪犯,是徇私舞弊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具体地分析其客观上的表现形式,又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隐瞒、掩饰和捏造事实,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2)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伪造、篡改证据,枉法判决、裁定;
(3)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治安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决,情节严重;(www.xing528.com)
(4)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裁定的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枉法执行,情节严重;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贩毒、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索贿受贿以及贪污、偷税、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
(6)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却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负有追究职责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8)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却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负有追究职责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9)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贩毒、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索贿受贿以及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有追究责任而不依法处理,或对上述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和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或不如实作证;
(10)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故意弄虚作假,进行枉法裁定、决定。
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
徇私舞弊犯罪的结果,往往使有罪的人得不到依法追究,长期逍遥法外,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再次犯罪的机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这类犯罪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伤害无辜,激起很大民愤。
犯罪原因复杂
当前,导致徇私舞弊犯罪的主要原因是:①少数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差,经不起金钱物资利益的诱惑,贪图享受,腐败堕落;②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社会上存在较普遍的请客送礼、说情、贿赂等消极腐败现象,侵蚀司法队伍;③有的地方执法部门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不严,纪律松懈,不注重队伍建设;④对一些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处理不严,打击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震慑作用;⑤社会分配不公,司法工作人员工资偏低,心理产生不平衡,也是犯罪发生的诱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