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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的主要特征: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此类犯罪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案件271件,其中立案查办了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司法人员207人。1995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构成徇私舞弊犯罪司法人员1055人,比上年增加1倍多,其中内外勾结司法充当犯罪子保护伞的案件较多。徇私舞弊罪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但特定情况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徇私舞弊罪的主要特征: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近年来,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享乐主义泛滥,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有所滋长。当前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中,徇私舞弊犯罪占有较大的比重,几乎每个月司法部门都有;法律规定和每一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都有造假、犯罪的情况;处理刑事案件中有,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也有。同时,此类犯罪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案件271件,其中立案查办了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司法人员207人。

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徇私舞弊罪案件629件,其中有大部分是司法人员犯罪的案件。1995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构成徇私舞弊犯罪司法人员1055人,比上年增加1倍多,其中内外勾结司法充当犯罪子保护伞的案件较多。打击此类犯罪、遏制其滋长曼延,将是当前和今后一项繁重而艰巨的重要任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但特定情况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刑法规定的“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因为只有这些人员才能利用其特殊条件和职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管过程中实施徇私舞弊的行为。在司法工作人员中,既包括公、检、法机关的在编人员,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保卫人员和借调到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只能是承办案件的人员,或对该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杈的领导人员;与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司法人员没有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了有力地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索取受贿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对于上述所列的经济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

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也按徇私舞弊罪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本罪的主体范围有了扩大,它不仅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权包庇、窝藏上述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之便

徇私舞弊罪客观方面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徇私舞弊行为。

所谓徇私舞弊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行为;对被告人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不应逮捕而逮捕;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法律制裁,如对被告人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构成犯罪不应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该逮捕而不予逮捕等;三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如有罪判为无罪,重罪轻判或者故意偏袒一方枉法裁判等;四是司法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如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揭发使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www.xing528.com)

以上四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

直接故意

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直接故意,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水平不高,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办错案件的,都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这种故意犯罪,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有的是为了领略钱财,有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亲友私情,有的是屈从权势,有的为了霸占或奸污女当事人,个别还有的自身就与犯罪活动有联系,等等。

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不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还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它不仅严重地干扰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威信,而且还可能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如某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徇私枉法,在查处一起盗窃案件时,使本来无罪的人受到了法律追诉,并被判刑,致使被害人含冤自缢身亡。由此而引起极大民愤,受害者亲属纠集一批群众到司法机关闹事,影响极坏,严重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威望和声誉。

从司法实践看,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较为广泛,除了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可能侵犯自然人、法人和法律行政关系,甚至危害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碍生产力的发展。本罪行为人在针对自然人的犯罪中,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如追究无辜或放纵罪犯或枉法裁判;在涉及法人的犯罪中,主要表现在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而在法律行政关系中,主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枉法裁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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