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济合同骗取预付款是一种最常见的手段。
我国的法律对预收预付货款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年我国是严格禁止不经批准就预收、预付货款的,但是近年来有所放松,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因此,诈骗犯们往往利用这道手续进行非法创利活动。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1984年,案犯张某与某市五华福利服务社签订了一份苹果合同,由张给该服务社苹果3吨,单价,10400元,张从中骗取预付款3000元。次年1月,张某又伙同案犯曹某以群益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名义,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200吨青麻合同,每吨3400元,骗取预付款20万元。张某屡骗得手,贼胆越来越大,不久,他与杨某承包市振兴供销公司经营科,然后便伙同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既无资金又无货源的情况下,分别与市金属材料公司、市第一建筑公司、市福德贸易货栈签订3份供应铝丝合同,共计450吨,骗取三个单位预付款30万元。
一系列的诈骗活动,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案犯张某、曹某也受到了必要的法律制裁。(www.xing528.com)
案例二:上述例子,尚属于借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欺诈,“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更有甚者,罪犯虚构一切,完完全全的进行欺诈活动。1985年3月,案犯罗某骗取到某综合厂的空白合同书一份,谎称自己有1500吨钢材待售,用假名“丁洪”与某市大通实业公司签订销售钢材1500吨的合同,从中骗取预付款1万元。次日,购货公司发觉被骗,追回现金7500元,余额被罗某花光。过了几日,罗某又开始了新的诈骗活动,他又带着某市华侨三和实业公司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两份,冒充该公司业务员,仍以“丁洪”之名与某市农资公司签订了150吨钢材供销合同,又与某县供销社签订了100吨钢材代销合同。罗某提,出要预付款,需方则坚持要见货后付款,事遂败露。罗某被送进了监狱。
其实,戳穿识破此类骗局是很容易的,不管怎么样,你连对方的底细都不了解,又怎么可以贸然汇出货款呢?一日,一个自称某五金厂供销员的人与某五金商场供销员攀谈上了。言语来去中,五金厂供销员提出要供货给某五金商场,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只是要收部分预付款。五金商场的供销员见有利可图,当下心眼就有些活动了。然而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养成了一种职业的敏感。于是他一面假装是与厂领导商量,一面对五金厂供销员所说的银行帐号、电报电挂、电话号码进行核实调查,发现这是一个骗子,当即报送公安机关,据查,此人曾多次以签订合同预收货款为名,进行欺骗活动。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骗子手们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进行一系列破坏性的经济犯罪活动,给国家、集体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我们在深恶痛绝之时,千万不要忘记了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去打击犯罪活动。我们要熟悉业务、懂得财务知识,防止上当受骗。预付货款或预发货物的时候,一定要调查清楚对方的情况,弄清楚了再付货款或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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