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为了非法获得利益,常常采用欺骗手段,利用手中仅有的一份货物与多个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案犯覃某,个体自行车批发商,1983年他欲前去美国,投靠远房叔叔。由于手中尚有200辆飞鸽自行车,他准备找个商场批发出去,然后便出国。谁知一念之差,他锒铛入狱,不但美国去不了,连家也回不了了。他将在铁窗下度过“一段人生的光阴”。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覃某与几个朋友闲聊,偶而说起一些罪犯逃到异国去,便可免受法律的制裁了。对法律半通不通的覃某脑中灵光一闪,想起那尚未脱手的200只“飞鸽”。回去后,他立即抓紧时间联系买主,分别以200辆、300辆、500辆、450辆的数目与四个单位签订了合同,并领有关人去验看他那200辆崭新的自行车。对方均表示满意。他与人商定了取货时间,心中却美滋滋的想着:“到时你们四家单位就抢这批货去吧,而我已经到了美利坚……”也合着覃某倒霉,由于一些出国手续尚未办妥,竟然延迟了他出国的日期,眼看合同履行期快到了,他拿着已经兑换成美元的5万块钱,急得如热窝上的蚂蚁,连忙找个地方躲了起来。那四家单位焉能就此罢休,四处“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一番努力,终于将覃某捉拿归案。覃某是弄巧成拙,偷鸡不能反倒蚀了一把米。他悔恨交加,痛哭流涕。不知他远在美国的叔叔怎么知道了这件事,当即表示不许他来,而且拒绝当他的国外经’济担保人。覃某“祸”不单行,屋漏偏遭连绵雨,这才知道,法律不是好玩的,如果当初安分守己,不去发那倒霉的横财,哪里会惹出这么多的风波?(www.xing528.com)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某硬脂酸厂曾精心策划过一场骗局。厂里派出供销员余某,化名在外进行供销活动,签订购销.合同先后骗取了十多个县市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共计现金十多万元,硬脂酸上万吨,总计骗取钱财达50多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他们将余某藏起来,谎称厂内无此人。然而公安机关根据大量事实,确信这是一起由单位策划的诈骗案,在铁的事实面前,该厂不得不承认了这场骗局。原来,该厂由于经营不善,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为了还债,他们采用“丢卒保帅”的办法,企图用这些骗来的钱还债,同时,以诈骗犯冒名陷害为由,拒不承认所收钱物之事。他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达到目的,殊不知,法律又不是稀泥,哪里能让人随便搅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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