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商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贷款活动,却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假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回避法律,达到非法的目的,串通起来采取欺骗手段,订立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经济合同。
案发的大量例子表明:订立假经济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收、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骗取主管机关拨付的经费等等。下面,就是利用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案例。(www.xing528.com)
吕某长期游手好闲,然而他又渴望能拥有大笔的钞票。钱!钱!这样的欲念燃烧着他的心。有一天,他无意中翻到一张法制报,看到一段关于两个厂家联合签订假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一个大胆的想法在他脑中产生了。他要孤注一掷,冒险行事。吕某找到本村无业青年许某,一拍即合。他们编造了一些材料,然后去该市农业银行,谎称远洋贸易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100万元的铜矿购销合同,押金3万元,吕某作为远洋贸易公司的代表,又谎称到期如无钱提货,押金便不予退还。因此申请贷款1.5万元。不知是该行信贷员发现其中破绽,还是恰好看过类似的案例,他将此事汇报给领导,这场骗局刚刚拉开序幕就流产了。更富于戏剧性的是吕某直埋怨该法制报不将事情写详细点,许某也不思悔改,直怪吕某笨。真是画虎不成,反成类犬,贻笑天下。
还有厂家企业领导糊里糊涂,耳根子软,不明是非,不经调查,胡乱答应做别人的贷款担保人,从而给自己酿成苦酒。个体户隋某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了一笔债,他想摆脱困境,重谋出路,于是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购销合同。而后,隋某来到县油毡厂,拿出购销合同谎称自己尚缺5万元,无法履行购销合同,想去银行贷款5万元。找到曾相识的花厂长,要他作为自己的贷款担保人。花厂长经不起隋某的软磨硬泡,于是给隋某的贷款合同上盖上了本厂的印章,成为他的贷款担保人。隋某于是在农业银行贷出5万元人民币。隋某将5万元中的一部分用于还债,并将还债后剩下的钱挥霍殆尽。结果还款期限到了,农业银行向隋某追索贷款,他无力偿还,只好一躲了之。农业银行只好找到担保人花厂长,花厂长万没料到隋某胡吹什么“是批紧俏货,很快就会连本带利收回来”之类的话竟然全部落空,于是他拒绝付款。银行无奈,只好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贷款合同有效,既然隋某无力承担偿还义务,那么这笔贷款应当由担保人县油毡厂偿还。至此,花厂长才后悔不已,他以为当担保人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而且一旦隋某赚了钱,他也能得到好处。谁知救蛇反被蛇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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