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减税,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除一部分,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免税,则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全部免除,使纳税人实际上不再负担税款。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困难,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照顾,是税收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减税、免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所以有些本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为了得到这种税收优惠,就采用种种欺骗手段,迷惑税务机关,从而偷逃国家税收。如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待遇。企业于是设法延长减免税期限来逃税。
某化工厂技术员卢某,在1986年初停薪留职后,以本村村委会的名义办起了“东方化工厂”,生产聚丙乙烯化工原料,按有关政策,免税三年。卢某的化工厂年产1000余吨化工原料。1989年初,卢某见免税期将满,遂用1988年的日期,开出10张合计2000吨的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入库单,在1989年、1990年补充生产,两年又偷税3万余元。
如咨询服务业务享受免税待遇,一些企业即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以达到逃税目的。
某市聚氨脂制品厂,专事生产泡沫类产品。厂长张某得知科技咨询可不纳税,遂以提供泡沫产品用于沙发、床垫等方面的“科学技术”为理由,申请开办“聚氨脂产品科技咨询服务站”。服务站实际上成了该厂的“销售科”,90%的产品都从服务站销售出去,一年偷税15万余元。(www.xing528.com)
在我国有一些因其接纳的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达到法定标准而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有些企业就将销售额转入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达到偷税目的。上海C电线厂,是浦东新区某镇的村办集体企业,法人代表赵某;上海D电线厂是同村的一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法人代表是赵某之妻,故两厂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但由于这层特殊的关系,实际经营上也就不分彼此了。
1993年8月,税务检查人员对C电线厂开展检查时,发现C厂和D厂的生产场所、原料仓库等混在一起,怀疑两厂财务核算也混为一体,遂对其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分析对比。分析发现:1992年C厂职工101人,销售收入364万元,人均实现销售3.6万多元;0厂职工60人,销售收入768万元,人均实现销售12.08万元。两个经营规模、经营产品,乃至管理方法都基本相同的企业,人均实现的销售额却相差三倍多,存在把非福利企业收入转移福利企业,从而逃避税收的嫌疑。对此,税务人员对两厂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C厂采取转移销售的办法,将111万多元的销售收入转移到了福利企业D厂,按当时核定的征收率6.1%计算,以此偷逃增值税68131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