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在设计的程序中,在程序第3项中,设计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在村民小组对拟撤销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撤销事由等进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在第4项中,设计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集体研究意见,在7日内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并决定是否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在第5项中设计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书面(附小组讨论决定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申请撤销”符合上述《物权法》第六十条行使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1.在设计的撤销程序第二条中,设计了几个可以申请撤销的申请人,那么这些人员和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合法性如何?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承包,户内共有人作为证书的共同权利人,对不当权利有权申请纠正、撤销。
(2)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利益相关理论,任何一个集体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人的投入或参与,集体发展追求的是利益相关人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个人的利益。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在一个村或村民小组集体范围内某地块内的承包,由承包方行使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典型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利用相邻关系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权利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人对损害其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权申请更正或撤销。(www.xing528.com)
(4)除了上述的共同权利人、利益相关者、相邻关系人,程序中设计了农村土地的管理者也可作为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行政纠错行为的权力,即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可以主动改正。
2.村民小组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代表半数以上承包经营权人的讨论的结论的效力如何?
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素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之说。集体所有制共分三级所有,即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和《物权法》第六十条中“……(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部分可能是国有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小组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乡镇集体所有,特别是以小组所有和村集体所有尤为突出。小组或村集体所有,即小组所有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按照村组民主议事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可由村民集体进行讨论决定,村民集体讨论的重要方式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所以程序中设计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半数以上的承包经营权户代表讨论决定且代表集体决定。
3.为什么村委会根据村集体研究意见,可以研究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对集体组织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一方面,村集体研究意见是在小组户代表研究的基础上的再研究,本身已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代表机构,可以对集体组织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〇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人机构的,直接行使职能,没有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因此,村民委员会在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可以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相关错误申请更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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