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人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变更证书内容或撤销该证书。
第二条 申请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人可以是权证所有人、共有人、利益相关人、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农经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农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申请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在村民小组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半数以上承包经营权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分之二以上承包经营权户代表(每户1名)开会,对拟撤销权证撤销事由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集体研究意见,在7日内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并决定是否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www.xing528.com)
第五条 决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研究意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决定申请撤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书面(附小组讨论决定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申请撤销,撤销申请由镇农经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村民小组代表、村委会代表、土地权证登记权利人、与土地撤销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等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通过后乡镇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六条 县级政府收到申请后批交县级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由其在10日内研究制定初步方案,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天,根据公示情况形成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政府批准撤销后,由县级农村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撤销公告,对证书内容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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