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英文为“rule of law”,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
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的方式通常是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布销售花木种苗信息,是希望与客户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其意思表示中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具体确定,属于要约行为。一旦客户接受,则形成合同,然后客户向平台付款,平台在转给出售方,或由购买方直接向出售方付款的交易方式。电商再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方式向购买方寄送商品。
从上述交易方式看,与通常的线下交易的面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即并非当面验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电商的线上销售,给电商实施欺骗行为留下了机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通过上述方式实施的销售购买花木种苗行为属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
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惩罚和补偿两种方式实现。惩罚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四个方面。[3]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为通常需要实施的是前三种制裁。
一是通过民事制裁实施治理。民事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的实施,首先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由当事人履行调解、裁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经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由裁定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通过行政制裁实施治理。行政制裁是指依据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4]这里对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为制裁的措施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法律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通过扫码发信息或电话投诉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的,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迅速查清案件情况,根据案情处理需要移交给相应的职能部门依法做出处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从上述两条法律看,实施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首先是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当然,有管理相关或涉及部分内容的职能部门还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等。但是,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并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在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方面实现有效治理。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这一条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处罚内容和标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这一条法律规定说明,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形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罚。
采取行政制裁的案例:颜集镇房许村魏某,用连翘,也就是黄老虎,冒充雪柳销售。2021年12月26日,沭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到这家进行检查,发现已包好的快递包裹里面全都是连翘,不是他网上卖给人家的雪柳,是典型的“万能充”。2022年1月13日,沭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魏某依法做出责令停止林木种子经营行为,还没收快递包裹20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下列条款规定,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案例: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www.xing528.com)
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果树小店 退伍创业”的店铺销售果树苗木,伪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虚构退伍军人身份,骗取消费者信任以提高销量,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市监局等部门联合行动,破获查处一起涉嫌伪造证件、虚假宣传经营苗木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高某(男,35岁,新河镇沙河村人)依法刑事拘留。
在电商销售花木种苗过程中,特别是销售假、劣花木种苗的情况下,一些快递企业起到了帮助作用,在没有在本地揽收快递件准许的情况下,帮助电商承运未贴“诚信标签”的快递件,导致假、劣花木种苗快递件流出。因此,应要求本地快递企业承接贴有“诚信标签”的花木种苗快递件,否则不予承运。应对没有在本地获得承运快递件准许的快递企业,为不贴“诚信标签”电商提供承运服务的快递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邮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2021年沭阳已经对8家跨区揽件快递企业做出处罚,堵住了寄递环节漏洞,从快递源头守住了花木种苗品质底线。
三是通过刑事制裁实施治理。在实施行政制裁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通报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通过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花木种苗领域市场巡查、监管发现的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花木种苗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开展深挖彻查,依法严惩。涉及刑事制裁的相关法律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商通过发布广告方式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虚假广告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例如,新河镇周圈村胡某,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因不诚信经营被县自然资源与资规局行政处罚两次。2021年8月起,仍采取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等手段多次在网上售卖葡萄苗、车厘子苗、李子苗等,并联系外地快递公司,通过跨区揽件的形式,逃避监管、非法获利。2021年10月,胡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再如,犯罪嫌疑人新河镇沙河村高某,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果树小店 退伍创业”的店铺销售果树苗木,伪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虚构退伍军人身份,骗取消费者信任。2022年1月30日,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证件,对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从电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为和上述法律条款分析,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电商,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客观方面是电商实施了销售假、劣花木种苗行为、虚假广告或诈骗行为,应依法根据情节情况进行处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报当地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涉嫌刑事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县法院审判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假、劣花木种苗或虚假广告、诈骗的刑事案件,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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