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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体单一、高位、欠缺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合宪性审查主体高位,遥不可及。当然,各其他专业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这则导致产生主体单一、高位问题,难以发挥对地方立法和公务行为违宪的合宪性审查作用。二是立规主体多元化,合宪性审查主体欠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宪性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体单一、高位、欠缺

一是合宪性审查主体高位,遥不可及。从上述主体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召开一次,在合宪性审查方面,主要是讨论和通过法律和全局性的合宪性问题,而日常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再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到全国人大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当然,各其他专业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这则导致产生主体单一、高位问题,难以发挥对地方立法和公务行为违宪的合宪性审查作用。

二是立规主体多元化,合宪性审查主体欠缺。现行《宪法》第100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015年《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而现实中,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容易受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策倾向影响,制定符合政策需要、带有片面性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在全国,设区的市有289个,它们制定的法规、规章受政策倾向和法律水平的影响可能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导致制定的法规不符合宪法现象广泛。(www.xing528.com)

三是自查违宪行为,实是勉为其难。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的制定者,再作为合宪性审查者,在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方面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则会像医生一样,难以对自己动刀子实施手术。其次,让制定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这种“让自己打自己脸”的事,实在是勉为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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