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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及意义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找到依据。这一阐述,明确了遵守宪法的主体。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上述内容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等,以及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职权的行为,可以归纳为法律规范和公务行为。

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及意义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找到依据。根据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阐述,明确了遵守宪法的主体。现行《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15年《立法法》第87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15年《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015年《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宪法》第89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在秦前红的《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中指出:“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还需要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另外还指出,合宪性审查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法律及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国家机关权限的争议,特别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www.xing528.com)

从上述内容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等,以及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职权的行为,可以归纳为法律规范和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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