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模式之一。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理念、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历史传统等的影响不同,实施的宪法监督的体系也不同,有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的是司法机关,还有的是专门设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行使宪法监督权。依照宪法监督机关、监督方式及监督程序的不同,宪法监督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关监督模式和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现在采用由普通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的国家约有60多个,如美国、日本、瑞典、丹麦等。采用专门审查机关负责合宪性审查的如德国、东欧等国家。采用立法机关,即由制定法律规范的机构自行审查的如解体前的苏联、英国等。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的模式。 表2-1中就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关监督模式和代议机关监督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从表2-1中分析的几种模式看,不同模式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性质、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程序以及审查效力是不同的。
一、从宪法监督模式类型的细分看,在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下,又分为总统制下和议会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在专门机关监督模式下,又分为宪法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在代议机关模式下,又分为议会上院监督模式和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我国的监督模式属于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https://www.xing528.com)
二、从审查主体看,总统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制和议会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审查主体都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具有广泛性和松散的系统性特点。在宪法法院监督模式下宪法监督主体是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下审查主体是宪法委员会。在议会监督模式下审查主体是议会上院,而在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下,审查主体是民意代表机关或立法机关。我国的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见,普通法院具有广泛性和松散的系统性的特点,而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都具有独一性和高位性,没有设立从上到下的系统进行监督审查。
三、从审查对象看,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下的审查对象是具体案件,专门机关监督模式下宪法法院审查对象是法律文件。而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是公布前的组织法、公布前的法律以及选举活动。代议机关监督模式中的议会上院监督模式的审查对象是法律文件,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的审查对象是法律、法令、指令和其他普遍性的决定、决议、命令等。我国的审查对象是法律规范和公务行为。
四、从审查方式看,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主要是事后审查,宪法法院模式的审查方式绝大多数是事后审查,有的是预防审查。宪法委员会模式的审查方式是事后审查。议会上院监督模式的审查方式是事后审查。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的审查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我国审查方式主要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五、从审查程序看,总统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的审查程序是司法程序,议会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的审查方式也是司法程序。宪法法院的审查程序是特定程序,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是合宪性先决程序衔接普通诉讼程序与宪法监督程序,议会上院监督的审查程序是委员会结合议会其他机构柔性进行守法监督审查。代议机关整体监督的审查程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我国合宪性(代议机关整体监督)审查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备案审查。
六、从审查效力看,普通法院的审查效力是法院只能宣告不予适用,只有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宪法法院的审查效力是:1.所作出的判决和对宪法的解释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都具有普遍的拘束力;2.有权解释宪法,对法律、国际条例或行政命令等法律文件可做出合宪性裁决。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效力是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议会上院的审查效力是发表抵触声明,对议会形成政治压力,促其修改法律。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的审查效力是:1.解决法律、法令、指令和其他具有普遍性的决定是否合宪问题;2.撤销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违宪的法令、决议和命令;3.停止违宪的部长会议决议和命令;4.废除违宪的地方人民权力机关的决议和命令。我国合宪性的审查效力为:1.提出审查意见;2.修改或废止;3.撤销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规范或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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