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全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规范,但是,宪法文本和一些宪法性规范中含有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在此,就合宪性审查的宪法依据、合目的性依据和必要性依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宪法依据
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明确了宪法具有法的特征,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构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提供了依据,为判断人们行为的对错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宪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两款规定,为实施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合目的性依据(www.xing528.com)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就是防范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务行为违宪现象的发生。《宪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务院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实施相应的行为,也就是明确要求其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按照《宪法》第67条第七款的规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权按照《宪法》第67条第八款的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三、必要性依据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既强调了宪法至上,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又强调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以及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追究,阐明了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中指出:“没有宪法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谈论宪法也就成了没有意义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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