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目标还是过程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以共同体形式呈现的一种存在状态和组织形态,更多体现稳态特征而不是运动变化。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讲的是目标。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具有明显的渐进性和阶段性特征,从广度讲要从双边到多边和区域,最后再扩展到整个人类;从深度讲要先实现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目标,最后再到实现命运共同体目标这样一个由低层次到高水平的过程。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目标与过程的辩证统一,但更多体现为一种目标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关系问题。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体现为理念,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则体现为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制度安排,两者并不属于同一层次,但价值理念和目标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国际合作,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等五大特征是一致的。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两次系统阐述,都是在联合国会议上展开。
专 栏
联合国宪章的四条宗旨和七条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www.xing528.com)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不过,两者又各有特点、各有所长。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于“世界应该怎么样”这个问题的论述更加系统,提出的目标更具全面性,作为一个理论,具备了完整性这个关键要素。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尚没有具体的国际机构承担、推动和落实,没有在其指导下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的长处在于机构和制度的具体性,对国际社会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但其宗旨和理念的全面性、系统性较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尚逊一筹。
两者价值理念和目标具有相通性和递进性,又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可以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现有全球治理理念的丰富与发展,未来完全可将联合国作为承担和实践机构,并作为联合国丰富和发展其宗旨与原则的指导思想。我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首倡者,如果能推动这一理念与联合国实践紧密结合,将是我国对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贡献的最高智慧,同时也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影响力和感召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其他各类共同体的异同点。“共同体”(community)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于社会学和国际政治学中,且具有不同含义。“共同体”最早是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学概念出现的,可以追溯到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d Tonnies)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100多年来,社会学家提出了多达90多种关于“共同体”的定义,然而至今对其内涵和外延仍缺乏清晰严格的界定。不过,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共同体”仍有核心所指。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指的是建立在自然情感一致基础上、紧密联系、排他的社会联系或共同生活方式,由此产生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生活共同体。后来,随着人类生活内容不断丰富和生活方式巨大变迁,共同体原始的生活意味逐渐淡化,但不断被嵌入新的领域和新的语境,出现了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学习共同体、职业共同体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共同体概念。尽管这些共同体性质各异,但共同目标、身份认同与归属感则是当代共同体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其中,共同目标是共同体生成的前提,身份认同是共同体生成的基础,归属感是共同体生成的纽带。
作为国际政治学概念的“共同体”,与作为社会学概念的“共同体”,其内涵有明显不同。国际政治学中的“共同体”,更多的是主权国家通过一定制度安排形成的国际组织,是较联盟或同盟低一级的组织形态,也是迈向联盟或同盟的必经之路。世界现代史上出现过的典型共同体是欧洲共同体。它是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实现了关税同盟和共同的外贸政策,实施了共同的农业政策,基本建成了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内部统一大市场,并在外交领域建立了政治合作制度。与社会学概念的共同体相比,作为国际政治学概念的共同体更多具有功能体的特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提出的一种理想的群体状态,也是对国际关系理想模式的最高规定。因此,这一理念既有深刻的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也有丰富的国际政治学含义。与其他共同体相比,人类命运共同体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从地域广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家族、团体等国内范围,也超越了双边、区域等国际范围,涵盖了整个人类。从领域广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了政治、外交、安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涉及人类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从共同体成员的关系深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利益、责任等范畴,拓展到了“命运”这个最深的层次。总之,在各类共同体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涵盖最广、内容最全、层次最高的共同体。
表6-1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其他各类共同体的比较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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