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君主制违背伊斯兰原则,伊斯兰本身蕴含民主精神,建立伊斯兰政府既符合宗教原则,也适应民众所需,那么在伊朗应该建立何种政治体制践行伊斯兰民主呢?霍梅尼认为法基赫体制是最理想的民主政治体制。
宗教学者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在伊朗伊斯兰教什叶派内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种意见认为,教法学家不应过度干预政治,以防造成宗教专制。著名思想家沙里亚蒂(Ali Shariati)认为伊斯兰教和民主并不矛盾,提倡“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人民在选举自己领导人过程中的作用,反对教法学家直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民众,形成宗教专制主义。[43]大阿亚图拉沙里亚特马达里也指出伊斯兰教中没有任何一条乌莱玛必须干预国家事务的规定,认为治理国家是政府的事,精神领袖不应当干预。[44]伊斯兰革命之前,大阿亚图拉蒙塔泽里(Hossein Ali Montazeri)是霍梅尼的忠实拥护者,革命后对教法学家直接统治也表示质疑,担心出现“教士的独裁”。[45]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教法学家应该积极干预并直接参与政治,霍梅尼是持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20世纪 40年代至60年代末,霍梅尼只是要求教法学家积极行动,反对君主专制,在君主制的基础上将宪法中的“宗教学家监国”落到实处。20世纪 70年代初期,他的思想出现重大转变,开始提出要废除君主制,建立伊斯兰政府的主张,并要求教法学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认国家的主权属于真主,真主委托先知穆罕默德负责穆斯林社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事务,先知去世之后,由不谬的伊玛目负责维持穆斯林社会的法律和秩序。当伊玛目隐遁之后,教法学家成为先知的继承人和受托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建立伊斯兰政府,执行真主的法律,管理穆斯林社会。[46]他反对教法学家对政治持冷漠态度,尤其反对那些顺从巴列维王朝的乌莱玛,指责他们不是真正的教法学家,是缠着头巾的“萨瓦克”。他认为真正的教法学家在所有方面是无谬的,他们虔信真主,精通伊斯兰法律,富有智慧和理性,处事公正,是“民众的证据”。[47]概而言之,在霍梅尼看来,教法学家的职责不仅在于研究伊斯兰教义,培养宗教人才,而且还要积极参与政治,教育、引导民众推翻专制政府,建立伊斯兰政府;新政府成立之后,教法学家要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践行真主的法律。(www.xing528.com)
霍梅尼在《伊斯兰政府》中,就明确提出国家的领导人应该是教法学家权威,因此,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之后,制定新宪法,确立教法学家的领导地位成为首要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在霍梅尼的坚持下,“教法学家统治”(Vilayat-e Faqih)的“法基赫体制”被写入宪法。1979年12月2至3日对新宪法举行公决,据统计 99.5%的选票支持宪法。[48]《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教法学家的政治地位和宗教领袖的权威地位。《宪法》第5条规定,在伊玛目马赫迪隐遁时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民众公认的教法学家权威担任领袖。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教法学家权威,则由教法学家组成的领导委员会履行领袖职责。[49]《宪法》第110条赋予领袖非常大的政治权力。领袖的权力有:任命监护委员会中的教士成员、最高法院院长;统帅武装部队;签署总统任职书;在最高法院宣布总统有渎职行为、议会认为总统在政治上无能之后,罢免总统等。[5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