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伊斯兰原则的前提下,霍梅尼非常重视人民的权利,认为提倡人民的权利和坚持伊斯兰原则并不矛盾。
第一,人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和政府的形式。无论是伊斯兰革命前还是革命后,霍梅尼都坚持人民在具体事务中拥有自决权是伊斯兰政府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在伊斯兰革命爆发后的几个月里,他坚持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确定新国家的名称,最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确定为新政权的名称。后来又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通过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他指出:“我们不打算将某事强加于穆斯林,伊斯兰不允许我们成为独裁者”,政府应该顺从民众的意愿,绝不能违背民众的意愿,这既不符合伊斯兰,也不符合宪法。[37]
第二,人 有自 由 表达 和 选 择的 权利。霍 梅尼 指出,整 个宇 宙和 人类 都属 于真主,真主给予人类表达观点和选择命运的自由,这种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自由是真主赐予人类的最珍贵的礼物,也是伊斯兰的基本价值标准,“伊斯兰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基于这些理由,他认为生命的价值依赖于自由而存在,人类有自由地演讲、自由地写作、自由地表达和自由地决定命运的权利。[38]
第三,大多数人的投票意见具有法律效力。通过研究霍梅尼的作品,可以发现他非常重视民众投票的价值。在问及推翻国王的专制统治之后伊朗会建立怎样的政府时,他回答说:“我们计划通过公众投票的形式。决定政治体制的权力在于人民。我们将为此举行全民公投。”在生命的最后几个月里,他依然坚持人民投票的重要作用,告诫教法学家:“教法学家可以监护所有的事物,但是穆斯林事务的领导权和伊斯兰政府的建立依赖于宪法规定的多数人的投票。”他强调,任何统治者(包括教法学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依赖于穆斯林大众的投票,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违背这一原则都不能被接受。[39](www.xing528.com)
第四,人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霍梅尼指出,伊斯兰政府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人民有监督政府和教 法学家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伊斯兰“劝善戒恶”(enjoying good and prohibiting evil)原则的理论延伸。依据伊斯兰原则,伊斯兰社会的所有成员(包括普通民众和当权者)都需要相互监督。他曾说:“即便是我做错的事情,你们也有权利监督并说明理由。”他坚信伊斯兰教对统治者和人民的关系有许多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统治者不能独裁专制,不能压迫个人。政府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任何反对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国家的惩治。政府绝对不能有无论对错人民都无权反对它的念头。[40]在政治与宗教遗嘱中,他告诫政府官员:“珍视这个民族的优点,为人民服务,特别是为专制下的被压迫大众服务,他们才是我们的掌上明珠,是每个人的恩人。”[41]
总之,在霍梅尼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是伊斯兰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不仅并不矛盾,而且互相补充,彼此依赖,失却任何一方都将使政府失去合法性,出现统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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